据向本网爆料材料:佛山市市民蒋某遭遇特大合同诈骗,法院起诉被撤回,受害人对公安机关取证工作及法院、检察院处理结果表示严重质疑,寻求政府及监管部门相关单位给予公道,让犯罪分子伏法。
遭3000万合同诈骗 对方拿货后失联
2014年,蒋某与吕某通过同行介绍。2014年4月7日和2014年12月13日,吕某分别二次向受害人购进二批货物,总价值共计3000余万元。吕某立下《收据》和《欠据》,领取货物后手机关机失联。
受害人报案后,才得知吕某用虚假姓名,编造履行交易的用途及过程,骗取财产,得手后逃跑。
被告人吕某的自报名,至今公安都无法核实。被告人用虚假身份进行交易,诈骗用意明确,且在取得财物后再也无法取得联系,导致受害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诈骗犯罪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的法释〔2011〕7号,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较大的行为。受害人蒋谋遭遇的是典型合同诈骗。然而,当蒋谋付诸法律手段维权却未果。
法律维权未果 受害人对公安、法院表质疑
2017年5月3日,受害人蒋谋收到《刑事裁定书》(2016)粤0605刑初4416号,裁定同意准许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吕某的起诉。对于法院、检察院处理结果,以及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不作为,受害人表示质疑。
在受害人提供的《收据》和《欠据》上,对所领取的货物以及货物价值都有充分的说明。然而,受害人质疑,公安机安调取证据方面有显然不作为的行为,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让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吕某虽是表面上具有台湾身份或澳门身份,但其本人已经入境国内,因此一定是可以追查到他本人真正的身份信息。
若吕某是真名,不可能在公安职权范围内,对于一个都已入境的人员查询不到,除非是有人故意包庇;若吕某是假名,更能证明吕某入境就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再利用真实身份逃跑。受害人表示,对于一个利用虚假身份入境诈骗,被抓捕后,又能得到释放,简直是笑话。
另外,受害人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也有质疑。
1、公安并没有多次传唤受害人本人。
受害人确实有接到过公安的电话,要求协助调查。但公安打电话的当天,让受害人过去,受害人当时在北京。公安没有提前说明,本人又确实不在佛山无法赶回。但受害人回来后,已经第一时间与警官取得了联系,但警官又说他们出警了,回来再跟受害人联系。后来就也没再收到过公安的电话。
2、公安从未曾传唤过谢建业。
谢建业是本案证人,但在公安的《情况说明》里说多次传唤谢建业,这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谢建业从未接到过公安的电话。
生意、生活现窘境 央求政府给公道
受害人蒋某只是一个生意人,对法律上的问题受害人并不清楚多少,现在货物全部被吕某骗走,价值损失3000多万元。这样的巨额损失,这样的被骗经历,已经让受害人的生活步入窘境,生意资金无法周转,对外负债累累;夫妻间因此事矛盾重重,夫妻感情面临着严重挑战。本以为可以将吕某绳之以法,谁知公安的不作为,法院的放纵,却准备要让一个骗人巨额财产的犯罪分子在最为关键的时候释放。做为一个普通老百姓,受害人对政府、对国家失望至极。
吕某用虚假身份建立交易,让受害人对其充分信任后,将玉器交与他本人后,吕某就消失了。在报案过程中,受害人已经提供了受害人们双方交易的过程,书面的收据和照片等资料。这些内容都足以认定吕某是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受益。但办案机关却故意模糊焦点问题,说找不到证人。受害人们的案件物证、人证都有,是足以定罪的。林某根本不是证人,那是共同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不能以同案犯没抓到,就把已经抓到的吕某释放了,这是天理不容的。
蒋某做为被害人,一直认为犯罪分子已经抓到,国家会对他进行制裁。没想到公安只对受害人传唤一次,因本人确实出差在外就变成了多次未能到公安接受调查,说得好像受害人本人不愿意配合一样,受害人自己被骗了那么多财产,怎么可能对此不重视。
现在案件经办人员,故意模糊问题,以达到释放犯罪分子的目的。受害人做为被害人坚决要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向监管机关反映问题,希望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重视,避免滥用手中职权的行为发生。呼吁政府各相关部门重视本案,严厉打击诈骗侵权,给受害人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