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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和县:黏土砖厂非法采矿排污谁在渎职?

时间:2017-05-16 16:4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网讯:(何世领)近日,在河北省南和县胡佃村南1公里左右路东一个大坑里有三家实心黏土砖厂没有任何采矿、环保手续,每天冒出来的黑色浓烟肆虐地污染着周边环境,基本农田被开采的千疮百孔,而这一切,都是在监管部门的默许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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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上午,小编到达南和县史召乡政府进行举报。乡政府党政办一位张姓负责人接待小编,负责人说主管领导上午告假了。我做一下举报内容登记,说下午领导来了给媒体回复相关问题和处理方案。下午16点多媒体没有接到南和县史召乡政府回复,小编再次向国土举报热线12336举报违法砖厂内容。南和县国土接线员说,登记一下内容,在向局长和区域中队长传达内容,到时我局相关负责人会主动联系回复该问题。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2005]33号)精神,印发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1]2437号),提出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即全国县城城区开展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坚持疏堵结合、禁产和禁用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心粘土砖厂关停、转产。工作重点由禁止使用向禁止生产转移,大力发展符合当地建筑结构需求,能够替代实心粘土砖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

  2012年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提出开展“城市限粘(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实(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大力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意见指出,到2015年,全国30%以上的城市实现“限粘”、50%以上县城实现“禁实”,有序推进乡镇、农村“禁实”工作。意见明确,将分两批公布“限粘”城市、“禁实”县城名单,并将“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纳入“十二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考核。第一批“限粘”城市、“禁实”县城于2013年底前完成任务。

  河北省政府在2015年4月份开始要求全省各地全面禁止烧制实心粘土砖,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此项工作必须在2015年10月31号前完成。坚决杜绝以任何形式使用粘土烧制实心砖。

  然而,南和县胡佃村南1公里左右路东一个大坑里有三家实心黏土砖厂依然存在使用粘土烧制实心红砖的砖窑,这些砖窑打着“新型环保”砖的旗号,事实上却依然用粘土作原料——毁坏耕地,污染环境。这些砖窑私挖滥采,盗取农田粘土。不知南和县国土局和乡政府在此黏土砖厂担任什么角色?直到发稿时没有接到任何部门回复!

  据悉,每个厂每天生产实心粘土砖16万块,每块销售0.25元,每天非法收入达到4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采矿罪的行为方式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标准予以明确。该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然而,南和县胡佃村南1公里左右路东的三家实心黏土砖厂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非法开采,南和县国土局却对此不管不问。

  根据《环保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据此,南和县环保局就应该对胡佃村南1公里左右路东的三家实心黏土砖厂无证生产,违规排污的行为,实施查封、扣押设施、设备。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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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南和县国土、环保等监管部门和违法企业蛇鼠一窝,企业违法生产,建管部门视而不见。希望纪检监察部门能有所作为,行动起来查处南和县环保、国土的渎职现象,公众翘首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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