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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涉嫌违规办案,导致受害人蒙冤

时间:2017-05-31 17:2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广西省南宁市市民杨先生向记者反映,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在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权力的情况下,违规、越权办案,将杨先生无故拘留了38天,不仅对杨先生的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同时也给杨先生的生意造成巨大的损失。事后得知,竟然是报案人孙跃金花钱行贿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某领导,再由兰山区公安分局经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洪义违规办案,让本来不能在兰山区公安分局立案的案子顺利立案,导致杨先生蒙冤关押38天。为此杨先生求助媒体,希望将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违规、越权办案的事实给予报道,引起相关部门注意和社会关注,对违法乱纪,办人情案的兰山区公安分局经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洪义给予严肃处理,早日还杨先生一个清白。

  为此,记者辗转北京、广西等地做了详细的调查。

  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姚渡镇,记者见到了杨先生和他那个没有建设完成的宏利莱生态科技园。据杨先生介绍,他是四川宏利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项目是经成都市青白江区发改委立项备案、姚渡镇政府备案以及青白江农业局签发土地他项权证等各项手续齐全的合法项目。2012年1月30日,四川宏利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宏利莱公司)与北京鑫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鑫地公司)共同签署了《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工程建设承包协议》,由鑫地公司承包建设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项目工程,除此之外宏利莱公司没有和别的公司和个人签署任何建设承包协议。至于为什么被孙跃金控告合同诈骗,后又被兰山区公安分局关押到现在也是一头雾水,而杨先生本人和宏利莱公司根本不认识孙跃金,也没和他发生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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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了解实情的真相,记者前往北京鑫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寻找该公司法人黄松杰进行调查,由于黄松杰不在北京,托人给记者转交了一份签名并按手印的叙述材料。据材料描述,朋友李育华得知四川省成都青白江姚渡镇准备开发一个占地2万亩的养老、农业开发、观光旅游的生态园项目,于是带着郝勇、梁波二人于2011年11月到四川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考察,看到工地已经建成四栋房屋,后又到政府咨询证实了该工程项目确实存在,因此李育华等三人决定合伙承包。

  为了解决承包该项目资质问题,李育华决定挂靠北京鑫地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并邀请了北京鑫地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松杰与宏利莱公司投资人杨先生洽谈此工程和挂靠事宜。经过两家公司友好协商,于2012年1月30日正式签订了《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法人薛建成代表四川宏利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字盖章,杨希祥作为见证人,黄松杰代表北京鑫地公司给李育华委托书上签字盖章,李育华以北京鑫地公司委托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随后黄松杰以北京鑫地公司的名义下达了《关于成立四川宏利莱生态科技园项目部决定》,任命李育华为项目部负责人、郝勇为财务负责人等文件。鑫地公司也同时和宏利莱公司办理了项目现场移交手续,项目代理人领走所有项目批文、图纸。随后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派出所进行备案登记。并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篆刻了北京鑫地公司四川宏利莱项目部行政章及财务章并交于李育华和郝勇管理,黄松杰在成都深圳发展银行开设了公司该项目专用账户,供项目部使用,可该账户自始至终只有22元的资金。

  2012年4月份,李育华、郝勇和梁波在成都市成立了项目部并对外发包宏利莱项目工程,并且李育华以项目部的名义与郝勇、梁波签订了内部合作协议书,并向宏利莱公司申请进建设工地并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办进场开工手续报建须按建设局规定交纳各种费用后,建设局才发开工许可证给施工方。因李育华的项目部没有报建资金,因此梁波把他内部承包的1800万立方米土石方工程私自转包给了陈国争与孙跃金,在没有得到鑫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孙跃金签定了合伙承包协议书,而宏利莱公司和鑫地公司根本不知道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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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位于成都青白江的宏利莱项目工地

  2012年11月,孙跃金在山东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报案,控告北京鑫地公司黄松杰、李育华及宏利莱公司薛建成、杨希祥合同诈骗,山东临沂公安局兰山分局立案后上网通辑该四人。2012年11月底,李育华和黄松杰分别在贵州和北京被抓获。临沂市兰山区办案民警审讯后明知本案是经济纠纷,但仍以该二人涉嫌经济诈骗罪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分别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后,黄松杰交保释金5千元,李育华交保释金5千元后,于2013年1月8日办理了取保手续。

  然而就在黄松杰和李育华保释后,接着就被孙跃金带着黑社会性质人员非法拘禁近一个月,期间对二人多次进行殴打和折磨。孙跃金还以索要办案经费和撤案为由,先后敲诈勒索黄松杰7千元,李育华2千元,赫勇、梁波8万元。二人在脱身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可兰山区公安分局未做任何处理。事后孙跃金找到李育华,说他为了立案花了很多钱,废了很多劲,只要杨希祥给他20万元钱他马上就撤案。杨先生的家人为了息事宁人,通过李育华支付给他了20万元。可孙跃金在收到款项之后不但没有到公安机关撤案,反而有狮子大张口,称为了立案已经给兰山区公安分局领导50万,只要再给50万他就去撤案,杨先生的家人认为此举就是敲诈勒索,没在答应孙跃金的要求,孙跃金随后又把该案在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起诉。

  另据杨先生反映,在2012年6月份兰山区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并在网上通缉他的时候,他当时因为牵扯另一桩案件,正在贵州某看守所羁押。直到2016年9月28日,杨先生在广西南宁被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抓获并关押。38天的时间里,兰山区公安分局经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洪义对杨先生百般刁难,刑讯逼供,到最后也没审出关于杨先生对该案涉嫌诈骗的事实,只得通知家属办理了取保手续。在关押期间提审时,兰山区公安分局经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洪义多次提醒杨先生,孙跃金根本没有钱,在外面承包工程的资金都是兰山区公安分局和罗庄区法院院长的,他只不过利用其律师的身份给他们服务的马仔而已,所以他可以在毫无关联的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立案,后又在罗庄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带着疑问,记者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教授。据王教授介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有利于和核实证据,查明有关案件情况,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刑事案件。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从杨先生反映的情况和黄松杰提供的材料来看,孙跃金所报案的兰山区公安分局既不是该案的案发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更甚至也不是报案人给北京鑫地公司汇款之地,兰山区公安分局究竟有何理由对此立案?王教授还表示,宏利莱公司和杨先生本人自始至终没与孙跃金签过任何协议,也没收过孙跃金一分钱,甚至连面也没见过,所以孙跃金控告杨先生合同诈骗和诈骗是不成立的。按有关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不允许在另一个案件中上网追逃。在杨先生被羁押时,兰山区公安分局的办案人员曾去贵州看守所对杨先生进行了提审,录取了口供,回到临沂之后就把杨先生进行网上通缉。王教授开玩笑的说:“人被关在看守所,别的公安机关又进行网上通缉,那贵州看守所岂不犯了窝藏罪吗?”由此可见,兰山区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并对杨先生网上通缉完全是违规的。

  杨先生表示,在中央反腐力度如此之大的今天,临沂市兰山区公安分局竟然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胆大妄为,徇私枉法,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越权办案,捏造事实,把杨先生等四人分别关押一个多月,再没查出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把人释放,国家法律在兰山区公安分局竟然形同儿戏。而黄松杰和李育华二人被非法拘禁,多人被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兰山区公安分局却置若罔闻,特别是兰山区公安分局经警大队副大队长刘洪义,仗着山东省公安厅某副厅长(其亲戚)给撑腰,利用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权利渎职犯罪,进行权钱交易,甘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致使杨先生等四人无辜蒙冤。杨先生也同时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案,彻查公安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并加以严惩,也对拉拢、腐蚀相关办案人员,非法监禁、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进行严厉打击。相信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兰山区公安分局一定会还自己一个清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说法。

  就此事的进展,记者将进一步关注。(记者 :孙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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