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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都去哪了?

时间:2017-06-01 17:20:4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城市的不断扩大,我们村因靠近佳木斯市市区,村里的土地近年来被村委会大量出售,我们村村民也从没有从中得到过任何实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属于我们每一位村民。村委会在这些年大量出售村集体的土地,侵害我们村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经激起全村村民民怨沸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请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依法调查核实,还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万发村全村村民一个公道。

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产,违法买卖土地的事实如下:

一、1984年8月8日在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情况下村委会私自将本村万发三队小队部面积664平方米的土地卖给何乃仁。

二、1992年4月份村委会违规违法将本村面积1800平方米的土地出卖给了佳木斯市边防支队。

三、2010年村委会违规违法将本村10亩多的土地出售给佳木斯市保安公司。

四、2013年村委会违规违法将本村1800多平方米的土地出售给佳木斯市郊区万方工业。

五、2013年村委会将本村三层楼和场地,面积2500多平方米出售给佳木斯市郊区万发学校。

六、2013年万发村的村支部、机械加工厂32000多平方米、防爆厂1800多平方米的土地被佳木斯市万达广场动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木斯市郊区长青乡万发村村委会,违法买卖村集体的土地,并从中获利,给万发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万发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万发村村委会从来没有公开过财务状况,属于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处理本村涉及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财务活动情况,通过一定的形式(如上公开栏张贴、电子触摸屏、发放资料等)和程序告知全体成员,并由全体成员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一种民主管理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并指导、帮助、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但是万发村村委会从来没有公开过村委会的财务状况,村民对村委会的财务情况一无所知。

而今,万发村村民对于村委会的行为已忍无可忍,近年来,我们想尽千方百计,不断向省、市、县、镇各个单位、各个部门、各级领导反映村委会的违规违法行为,但是没有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村委会仍然我行我素,丝毫不考虑村民的利益。为维护万发村集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实名举报万发村村委会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上述事实如有虚假、诬陷,我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请还万发村全体村民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村庄,严惩万发村村委会的违规违法行为。

编者按:

在土地资源升值宝贵的背景下,18亿亩耕地红线的保障任务更加繁重、艰巨,而这些利用集体土地中饱私囊、徇私舞弊或贪占被征地田埂、机耕道等非农民承包补偿款,或改变土地性质,或利益交换,或优亲厚友,或随意处置,严重损害了集体土地权益及社会公平的跳梁“君子”,终将难逃人民的惩罚。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比老虎还可拍的是苍蝇,他们欺上瞒下、肆意妄为、贪腐成性、无法无天,就像长在玉米里的蛀虫一样,害得民不聊生、怨声四起,盼望相关部门及领导实地巡视,彻查此事,落实我党惩恶杨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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