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借条、没收条、没银行汇款凭证,这起总金额为780万、被拆分为8个案件的荒唐民间借贷纠纷案,居然被福建福安市的李爱玉给打赢了。
巧合的是,李爱玉的小姑子陈芳就是福安法院的领导,她仅用4万元现金和两个空壳公司作担保,就查封冻结了被告价值3000多万的房产和103万的银行存款。更荒唐的是,案件还没判决,被告就被法院列入“老赖”黑名单了。
近日,定居福建厦门的陈丽珠向相关部门投诉,称福安市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从案件受理到审理、及程序都存在诸多违法和不符合常理之处。
案情简述:
此案一审原告叫李爱玉,一审被告叫陈丽珠,两人原籍都是福安人,但陈丽珠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在厦门。
2013年,李爱玉以陈丽珠欠款780万元不还为由,故意隐瞒陈丽珠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厦门的事实,违反地域管辖规定向福安市人民法院起提诉讼。同时,按当时案件标的管辖权限,福安法院(县级)是不能受理300万以上的案件的;于是,这起原告和被告为同一人、标的达780万元的案件,被人为拆分成8个案件后让福安法院受理了。
法院违法受案之后,更荒唐的事出现了。案件还在一审当中,福安法院就已将陈丽珠列入“老赖”黑名单;后经陈丽珠苦苦哀求和四处奔走反映,福安法院才予以纠正。
此8个案件当中,除其中一个能体现李爱玉和陈丽珠两人之间有银行转账往来之外,其余7个案件没有一个有借据或合同等书面证据材料。这些没有证据材料的案件,法院都是按原告李爱玉所说的“都是给案件的第三人银行打款,然后第三人再将现金转交给陈丽珠,这样加起来共借给陈丽珠780万元”而作出判决的。
一审法院判决李爱玉胜诉的主要依据,是第一个案件中有两人的银行往来账,另还有两人的通话录音。而录音内容为两人用福安方言进行的言辞混乱、逻辑不通的电话交谈;关键在于,该录音中没有一句话能说明陈丽珠有向李爱玉借款780万元的陈述和确认。
然而,这8个案件先后通过福安法院的一审、宁德中院的二审,部分案件发回重审再上诉,至2016年年初,全部以李爱玉的胜诉而告终。
陈丽珠不服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案件仍在福建高院再审之中。
媒体记者通过对案件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并请教法学专家后,发现其中确实存在严重的问题。
一、管辖问题。
案件总标的为780万元。在2013年立案时,作为县级法院的福安法院,是无权受理的。但不知何故,这些案件被拆分为8个案件,被福安法院给受理了;8个案件当中,原告都是李爱玉,被告都是陈丽珠;被告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都在厦门,而福安法院受理的依据是借贷合同履行地在福安。
媒体记者了解到,当时法院立案还是审查制,原告当时根本没有拿出借贷合同,后来法院的判决也证实原被告确实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当被告对此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后,却被福安法院给驳回了。
二、诉讼保全问题。
福安法院受案后,原告李爱玉仅仅提供了4万元现金和两个空壳公司作为担保,就查封了被告陈丽珠位于厦门市中山路价值达3000多万的店面,并冻结了她银行卡内103万的存款。同时,法院还查封了陈丽珠位于福安市的店面,随后又解封,且将被告再次列入失信黑名单。
目前,福安法院已划走陈丽珠的银行存款。并且,陈丽珠名下被查封的房产所产生的租金,也全部进入法院的银行户头。这使得陈丽珠因无任何经济来源而陷入生活困境,她已被福安法院逼迫得走投无路。
三、恶意将被告列入失信黑名单。
这8个案件当中,最早生效的是(2013)宁民终字第542号判决书,判决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但早在两个月前的2013年5月,福安法院就已将被告陈丽珠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了。
在被告陈丽珠对此提出异议后,福安法院才于2013年5月24日从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中将陈丽珠的名字删除掉,并向陈丽珠出具了删除的通知书。
经媒体记者查询,全国法院信息系统当时的记录体现,这一案件执行案号是(2013)安法执字第00010号,执行标的为50万,案件状态是已结案。但在这8个案件的判决书当中,没有一个标的是50万的。
某法院执行局资深法官告诉媒体记者,因为法院立案号和执行案号不同,这种做法有可能是法院滥用职权故意为之。
四、诉讼第三人问题。
在这8个案件中,除2个案件外,其他6个案件都有体现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学专家指出,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的身份、诉讼地位、诉讼程序都作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但在这些案件当中,从来就没有看到法院对被告针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作正面答复和回应,也没有看到判决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分析定位,只看到了对第三人类似证人证言的表述。
在媒体记者旁听这些案件开庭和研究判决时注意到,合议庭在庭审中并不关注对这些案件起至关重要作用的第三人的法庭调查,这些第三人有的自己出庭、有的代理人出庭、有的没有出庭,二审则一律没有出庭。
而这关键的6个案件中,都是原告诉称将款项从银行打给第三人,然后再由第三人交付给被告;但合议庭并没有切实查明第三人收到款项后,是以现金还是以转账形式、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付给被告的。
这些第三人有赵雪平、缪义银、姚宗轩、谢晋芳、阮勇杰、阮仙密、黄峰、谢善辉、陈官全、叶德祥等。可笑的是,记者采访原被告时,都声称其中很多第三人连他们自己都不认识。试想,自己会通过不认识的人进行走账吗?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也没有查清第三人的情况,更没有在判决书中进行阐述。
五、案件合议庭问题。
此案除第一个判决的法官判决后已辞职外,其他案件的一审都是由同一法官进行合并审理;二审当中,发回重审又上诉的两个案件,以及没有被发回重审的4个案件,均由同一法官审理。这种做法,更像是法院在给李爱玉的官司一手“包办”了;而这种“包办”的结果,当然就是让被告陈丽珠成受害人了。
据了解,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做法很普遍,但立案审查时刻意拆分,审判时又合并审理,不由让人产生联想。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强调法官独立审判的大背景下,这种证据瑕疵较大的同类案件,如果交给8个不同的法官进行审理,有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六、原告的小姑子是法院领导。
陈丽珠反映,李爱玉之所以能如此顺利地将胜诉判决搞下来,是因为福安法院政治处主任陈芳是她老公的亲妹妹,即小姑子。
媒体记者在福安、宁德两级法院采访时本着不影响实体审判的前提下,对陈芳的身份问题及以上程序问题发出过采访提纲,但最终都没有收到回复。
法学专家指出,审判实践中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法院实体审判的公平公正。这起由宁德、福安两级法院“包办”的荒唐案,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关于该案存在更多的问题和内幕,媒体将进一步曝光揭露!(作者:齐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