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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法人签名变更数亿股权 福建漳州一公司惹纠纷

时间:2017-06-09 16:00:0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本报记者 许永军

  近日,记者接到福建读者陈荣的投诉,反映有人伪造漳州永特置业有限公司法人签名,涉及价值几个亿的股权被非法转移。对此,本报记者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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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者认为工商分局乱作为

  投诉者陈荣告诉记者,他与福建中信先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一案(债权标的7200万),已经厦门中院判决生效。其于2016年2月19日向厦门中级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福建中信先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漳州永特置业有限公司50%股权,厦门中院执行局于2016年2月23日做出裁定准予本人的保全申请,并于2月25日通过法院与工商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网络冻结措施,冻结开始的时间是2月25日零时起。但过几天,陈荣发现该股权于2月25日傍晚17:53被漳州台商投资区工商分局(下简称“工商分局”)变更到高玉兰及中福厦漳公司名下(其中18.5%为高玉兰,31.5%为中福厦漳公司,以下合称“第三人”),这就导致 陈荣的7000多万元的债权面临无法收回。

  陈荣表示,该股权变更的法人陈惠云签字系伪造。2016年5月31日,陈荣到漳州工商分局交涉时,从该局相关人员处了解到,在2月25日股权变更后至5月31日期间,永特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惠云曾以第三人假冒她签字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向工商分局交涉。

  对于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间,陈荣也认为存疑。陈荣表示,他申请厦门中院冻结该股权于2月25日零时,而转移变更时间为2月25日傍晚17:53,即在冻结的状态下被转移。当时实行的是冬令时,17:53是下班时间,属于非正常工作时间办理的。“也就是说,‘工商分局’从经办人员到相关领导都在‘加班’等着为该股权变更提供便利服务。而且,工商登记信息记录显示该股权变更受理时间是17:46分,17:53分变更完毕,也就是说涉及价值几个亿的股权在8分钟时间内顺利完成变更手续。”陈荣表示。

  就此,陈荣认为,整个股权变更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工商分局有不作为、乱作为的嫌疑。

  起诉工商局一审败诉

  陈荣表示,事情发生后,他到工商分局交涉无果,最后才无奈起诉。

  2016年7月29日,陈荣向漳州漳浦县法院“以股权转移违法无效要求撤销变更登记”起诉工商分局。庭审过程中对方补充了两份证据,一份是2016年12月8 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说明的函,联合发文专门就“股权网络冻结司法协助执行”作出说明:“股权冻结司法协助信息从省法院司法系统——福建工商一体化平台接收时间是每个工作日晚8点。另一份是漳州永特置业有限公司法人陈惠云出具的《声明》,落款时间是2016年8月10日,该声明对申请变更材料中假签名进行了追认。

  这两份证据让陈荣一审败诉。

  暗访工商分局窗口:代签字冒名顶替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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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6日,就陈荣反映的问题,记者首先来到漳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大厅工商局窗口对股权变更程序进行了业务咨询。

  记者向窗口工作人员询问:“我是某公司股东,现在因为债务问题想将股权变更给债权人偿还债务,但是公司法人因有事在台湾回不来。需要法人亲自过来签名吗?别人代签可以吗?”

  窗口工作人员答复:“代签字冒名顶替肯定不行,你们要负法律责任的,我们知道后也会撤销的。变更过程中,我们会审查法人签字和备䅁签字笔迹是否一致,我们也会电话联系公司法人和股东进行确认。”

  工商分局有关领导:够不上情节严重

  随后,记者又来到漳州台商投资区工商分局,采访了该局的洪局长和陈科长。洪局长表示,对方已经将他们起诉至法院了,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

  记者:“根据《公司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请问你们是如何处理此事的?”

  洪局长表示:“陈惠云在这个公司实际上没有股份,她是聘请的法人代表。不会给她带来多大经济损失,也够不上情节严重。当初在股权变更之前如果股东开会把她罢免了也行,但是公司没走这一步。”

  记者:“在2月25日股权变更后至5月31日期间,永特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惠云曾以第三人假冒她签字提供虚假材料为由向工商分局交涉,你们为何没撤销股权变更登记呢?”

  对此,洪局长和陈科长均表示,没见过陈惠云,也没收到陈惠云以第三人假冒她签字提供虚假材料变更股权的投诉。

  之后,记者电话联系了陈惠云,在表明记者身份和采访意图后,陈惠云马上挂断了电话。记者试图再次联系,但对方始终处于无接听状态。

  律师:下班后变更股权登记有“黑哨”嫌疑

  对此,记者联系了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的李刚律师。李律师表示,承担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工商分局在非正常时段、未尽审慎审查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有裁判参与踢球的黑哨嫌疑,在下班时间之后进行有重大利益冲突的股权变更登记,如此“勤政”必须给公众一个交代,必须给上级一个解释。

  另外,就是第三人取得股权,是否给付了相应对价,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没有,则可能涉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甚至刑事诈骗了。如果第三人付出过相应对价,法院可以相应查封该财产或者利益。

  对于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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