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继志
“如果兴安县法院不能依法纠错,我将不惜以生命为代价做最后
抗争。我不仅价值60亿元的矿山被掠夺,还含冤入狱四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唯有以死抗争,讨回公道。否则再活下去已无意义!”满面沧桑的廖开贵手里拿着一摞证据材料,悲愤地向记者诉说他的遭遇。
突如其来的灾难
1996年,廖开贵的广西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恒达公司)合法取得兴安县华江坳钨矿采矿经营权,开采面为A区,与此同时,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银剑公司)也与兴安县政府签订了承包开采钨矿协议,开采面为B区。经过广西自治区地矿局和勘察部门探明,A区是富矿,矿藏6万余吨,价值60亿元人民币,可开采二十余年,而B区却是贫矿,矿藏数量和品质及价值远不能和A区相比。
廖开贵说,就是因为这个原因,让他招致了灭顶之灾。
(恒达公司和银剑公司与兴安县政府部门签订的钨矿开发协议)
“银剑公司的老板就是陈先云和韦建剑,他们眼红A区的富矿,就伙同唐敬中设计合谋掠夺我的钨矿。”廖开贵开篇就对记者这样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1999年3至4月间,兴安县税务局多次来到廖开贵的恒达公司查账,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当时,廖开贵欠银行贷款150万,欠私人借款400来万。接着就有债权人去法院状告廖开贵要求还债,随后兴安县法院副院长唐敬中对廖开贵的公司下达了一份要求10日内还清500多万债务的通知。
“10天之内还清500万,当时是强人所难,实在无法还上。但是我有价值上千万的矿砂,只要给我多一点时间,我就能卖掉矿砂,完全可以还掉外债。所以,因为我有能力还外债,也就没有对欠款问题想的有多么严重。”廖开贵无奈地说。
(两个案外人证明,价值上千万的尾矿砂真实存在并被卖掉的事实)
岂料,10天一到期,唐敬忠就带着县法院一些人来到矿山,拉闸断电,封闭窿道,并把恒达公司财务室里的执照、公章、报表、账册、现金十余万元连同档案、资料统统全部打包拿走,且不列清单!
廖开贵说,“为防止我阻止他们的非法行径,1999年10月23日,唐敬忠利用手中职权将我先行羁押15天,期满后又延期拘留我15天。就在此期间,即同年11月初,唐敬忠成立了“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变卖委员会”(以下称变卖委员会),同年11月20日又作出了《变卖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财产确认书》(以下称变卖确认书),将我的矿山财产以475万低价采用“经议标方式洽谈成交”给了银剑公司,付款方式是在两年零七个月内分四次付清,在成交书上,唐敬忠以他自己的名义签字处理了我的财产。我当时被羁押,发生的这些事我都一无所知”。
(唐敬中亲手签字的恒达公司全部财产变卖确认书)
更让廖开贵想不到的是,他连续被两次拘留期限刚到,兴安县法院又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再次以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共计四年!“冤枉啊!我廖开贵合法经营,本份经营,我压根就没有也不敢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更没有借贷不还或者有钱不还啊!”廖开贵激动地说。
此时,廖开贵的所有财产已被变卖,他从千万富翁一下变得一无所有,而且又身陷囹圄。真是从天堂直接跌到了地狱!
漫漫维权路伸冤无休止
2005年6月30日,廖开贵终于出狱了。此时,他的矿山已经在韦建剑的银剑公司手中,他的采矿许可证也被兴安县矿务局转给了银剑公司,钨矿在生产,日进斗金。而他,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生活无着。他说这是现代版的窦娥冤,只要活着就必须讨个公道。
(一直在生产的钨矿井口)
律师告诉他,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必须核实财产的产权所有人,并列出清单,让被执行人确认、签字。“而我当时被关在牢中,这种强取豪夺的变卖的过程和结果,我既未被告知,更未经我本人的签字确认!是唐敬忠签上了他个人的名字,将我合法财产全部非法变卖掉。”廖开贵说,“律师还告诉我,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必须作出《执行裁定书》,而不是《变卖确认书》。”
从此,廖开贵便开始了申诉控告之路!他的诉求只有两个:一是,要回他被强占的矿山和财产;二是,唐敬中等人涉嫌滥用职权、违法执法、侵权渎职,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漫长的十四年里,他奔走呼号申诉控告,到处鸣冤。他无数次到各级司法机关上访,也曾无数次在广西自治区各级党政部门投诉过,均无结果。但他仍然相信正义和法律,这个信念支撑他一直没有停下来。
201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一个通知书,让廖开贵看到了正义的曙光。内容是:你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执监字第6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向本院申诉,本院已将材料转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请你与该院联系。
2017年5月25日,当记者来到桂林,廖开贵首先给记者展示的就是这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74号通知书,
(廖开贵向记者展示的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书来之不易。
自从廖开贵出狱后,身无分文,卖掉家中老宅,踏上了漫漫的维权路!十余年里,他无数次上访喊冤,也曾无数次投诉,均无结果。终于,盼来了最高法院的通知书,他的心情激动不已。
社会各界关注期待案情进展
对于廖开贵陈述的以上情况,广西法治快报的记者于2008年8月初到兴安县实地采访并作出《关于兴安县华江坳钨矿变卖问题的调查》内参稿,认为“兴安县人民法院在变卖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公司在华江坳钨矿全部财产时,没有按规定下达执行裁定书,且变卖委员会委员大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通知在确认书上签字的。执行变卖按有关规定应及时钱物两清,却被允许在两年零七个月分四次付清。如此变卖,有悖于法。”也就是说,为了变卖廖开贵的资产,由兴安县法院副院长唐敬中成立了“变卖委员会”,其组成成员实际都是挂着虚名不问事,具体都在唐敬中一人的控制之下,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并向广西政法委、公安厅及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如实反映了情况。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法治快报内参稿首页)
2016年6月20日,由著名法学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员河山等六位立法、司法系统的专家教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廖开贵案的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了专家意见书。仔细看过廖开贵案所有的材料后,我们要了解的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答案。
一,“变卖委员会”到底是什么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
1,兴安县法院成立的以县法院副院长唐敬中为首的“兴安县恒达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变卖委员会”,其组织成员有法院执行人员、县政府办公室、矿管局、经贸局、土地局和环保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是依法成立的合法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其有权变卖产权人财产。因此“变卖委员会”变卖恒达公司的财产是对恒达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变卖确认书”违法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和有关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变卖确认书”是违法无效的。首先,签订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变卖委员会”既无法律规定,也无产权人授权,其无资格代表恒达公司变卖财产,其变卖恒达公司财产是对恒达公司财产的侵犯行为。另外,恒达公司既没有参与也没有委托授权他人签订“变卖确认书”,该“变卖确认书”是违法无效的。其次,“变卖确认书”对恒达公司资产评估价值,恒达公司没有确认,该财产是不是恒达公司财产,是不是其全部财产,财产数额是否恰当都没有由恒达公司确认和核实。因此,“变卖确认书”的内容无效。再次,付款方式不符合财产执行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应即时钱物两清”。本“变卖确认书”公开违反规定,将变卖款分四次付清,这也是执行程序的违法行为。
3,处理建议
鉴于该案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维护法院的尊严,消除影响,使公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司法公平、正义,建议撤销“变卖确认书”,重新依法执行变卖原恒达公司的有关财产,赔偿给原恒达公司及廖开贵造成的损失,追究唐敬中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廖开贵对外欠款500万,是否达到了资不低债?是否
必须要变卖整个恒达公司的资产才可以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教授甘明秀:
兴安县法院在执行廖开贵债务纠纷案中,主要存在以下不依法办案的问题:
1、对廖开贵的恒达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及评估结果,都未让当事人廖开贵参与,也未让廖开贵审核是否同意,明显表现出不公正。
2、法院认为廖开贵的公司资不抵债,而廖开贵认为尚有大量矿产和部分土地,在评估时未列入到评估对象,而且这些产品的价值远远超过其所欠债务。而一、二审法院及自治区高院均未提及也未作否认。
三,变卖了恒达公司的财产后,属于公司的采矿权也应该随之被转让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员何山:
廖开贵通过租赁取得开采面A区采矿权,该采矿权属民事权利。兴安县矿管局无故注销恒达公司采矿证,剥夺廖开贵的采矿权这一民事权利,严重侵害了廖开贵的民事权利。本案应先从纠正兴安县矿管局错误吊销廖开贵采矿证做起,恢复廖开贵的采矿权。
中国政法大学武延平教授:
关于矿产的开采权问题,廖开贵的钨矿是有偿转让来的,从“变卖确认书”中可以看出,恒达公司采矿权被“变卖委员会”无偿没收并赠送给购买方银剑公司。这是侵占恒达公司的财产权,是非常错误的。
四,唐敬中是否有权在“变卖确认书”上签字变卖恒达公
司资产?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李伟民教授
1、唐敬中无权代廖开贵在变卖确认书上签字,涉嫌滥用职权,
违法执行,侵犯了恒达公司及廖开贵的合法权益,不仅严重违纪,而且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侵占等法律责任。广西兴安县法院、桂林中院及自治区高院对本案相关裁判、决定和通知,在审判程序,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构成错案,应依法纠正。
2、意见和建议:第一,个别政府官员和法官涉嫌滥用职权,
违法执行,违法行政,严重侵犯了恒达公司及廖开贵的合法财产权、采矿权,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予以纠正,依法返还被非法侵占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三,建议广西自治区政府依法撤销相关违法行政文件,恢复恒达公司的采矿权,维护恒达公司及廖开贵的合法权益。
专家们的这些论证意见和建议,都是根据廖开贵提供的全部材料,其中我们看到,廖开贵所陈述的自己公司的资产被变卖的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可以说廖开贵财产被严重侵犯是有证据做依据的。那么,为什么十多年来廖开贵想通过诉讼维权却连案件都立不上呢?这实在令人不可理解!
在2015年11月底,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15)桂执监字第6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廖开贵的申诉申请。2016年6月30日,廖开贵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201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2016)最高法执监字第274号通知书,要求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廖开贵一案进行处理。不知道这一次,等待廖开贵的是什么样的下文。
关于此案的最新进展情况,我们将持续关注,并进一步做出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