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营快讯>正文

法院确权不管用,大庆一经营人收不回市场的背后

时间:2017-06-12 15: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日前,《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收到黑龙江省大庆市个体工商户王艳菊的情况反映,称她拥有经营权的惠众便民市场长期遭人侵占,后经司法诉讼途径确权后,判决王艳菊为该市场的实际经营权人。2016年7月,让胡路区市场监督局依据此判决为其重新颁发了营业执照。然而,王艳菊至今无法接管该市场,她认为原因是“大庆市龙南公安分局不作为、倾向性执法造成的”,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针对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为核查事实真相,《法律与生活》杂志社特派记者前往实地调查采访。

\

(惠众便民市场一角)

  事件起因:伪造签名偷换法人,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

  王艳菊所称的惠众便民市场(以下简称“惠众市场”)位于让大庆市胡路区江苏路,属阳光商都商圈,地理位置极佳。自2014年7月成立以来,着实方便了附近百姓的日常生活。

  “惠众市场是经让胡路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在大庆让胡路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法人市场。”王艳菊向记者出示了注册号为230604600468422的工商营业执照。

\

(注册号为230604600468422的惠众便民市场工商营业执照)

  据王艳菊介绍,该市场成立伊始,经营的非常顺畅,不曾想2015年4月,王艳菊突然生病,遂将市场交与下面的工作人员赵同昌打理,自己在家养病。

  这期间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王艳菊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因为市场生意良好,赵同昌在经济利益面前,竟然伙同我们辖区街道的工作人员邵某某伪造我的签名,将我原属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非法注销掉,并于同月办理了经营者是赵同昌的新新北方便民市场个体营业执照,开始非法收费并据为己有。”

  据悉,王艳菊发现市场被赵同昌夺走后,便与之理论,但是无济于事。2015年10月,被逼无奈的王艳菊将让胡路区市场监督局诉讼到大庆市龙凤区法院,要求让胡路区市场监督局撤销“注销惠众市场执照的决定”并恢复原执照。

  2015年11月19日,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因赵同昌与被诉具体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法庭将其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该次诉讼。庭上,第三人方出示了署名为王艳菊的《授权委托书》,邵某某出庭作证,称,“注销手续是他受赵某某(王艳菊的亲属,大庆市某机关干部)委托,带领赵同昌办的,签名是王艳菊本人。”

\

(王艳菊出示赵同昌等人伪造自己署名的《授权委托书》)

  随后,王艳菊一方申请了司法鉴定,经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授权委托书》签名是伪造的。“我本人没有委托任何人办理注销手续,也没有任何相关的签名,经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完全证明了我的签名是邵某某等人伪造的。”王艳菊介绍道。

  2016年5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判决,撤销让胡路区市场监督局做出的“注销王艳菊经营主体资格的行政行为”。

\

(图为《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书》)

  王艳菊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2016年5月,我手拿《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书》,两次到大庆龙南公安分局以‘邵某某伪造我的签名和赵同昌共同实施诈骗敛财的犯罪行为’报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他们却不予立案。”

\

(大庆市龙南公安分局出具的南公(刑)不立字(2016)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王艳菊对于大庆龙南公安分局做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非常不解。

  官司打赢了,市场难收回

  据王艳菊介绍,2016年5月,其拿着大庆市龙凤区法院判决书去接管惠众市场时,赵同昌报警,出警民警的处置方式让其非常意外,警察现场对王艳菊说:“你们只有判决书,没有营业执照,人家赵同昌有营业执照你们应立刻离开,不要影响赵同昌的正常经营。”

  然而,接下来的事情更让王艳菊备感沮丧。

  2016年7月29日,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法院判决,恢复了注册号为230604600468422,经营者是王艳菊的惠众便民市场工商营业执照。王艳菊手拿营业执照去接管该市场时,赵同昌再次报警,现场处置民警对王艳菊一方说,“你们双方都有营业执照,哪个是真的我们鉴别不了,你们马上离开不要影响赵同昌经营。”

  王艳菊只能再次被迫离开。2016年9月12日,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了赵同昌的营业执照,并于第二天在《大庆日报》做出公示。随后,王艳菊第三次手拿让胡路区市场监督局登报撤销赵同昌非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公告去接管市场,赵同昌再一次报警,处置的警察对王艳菊说,“这事应通过法院解决,你们离开。”

  对此情况王艳菊质疑道:“经过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我已经胜诉,是这个市场的经营权拥有者,现在依法接管市场是遵照让胡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的行政行为,公安局有什么权利做出物权归属呢?他们又有什么权利凌驾于市场工商管理部门,叫我再次通过法院程序确认赵同昌等人撤出市场呢?”

  据王艳菊介绍,几次无法收回市场,其原始原因也是因为让胡路区市场管理局的工作疏忽,经申请,让胡路区市场监督局局长亲自带领工作人员于2016年9月28日到市场粘贴告知书和公告,告知王艳菊是市场的合法经营者,赵同昌应立即撤出市场。不曾想赵同昌竟对区市场监督局的人进行谩骂、驱赶。随后,区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报警,公安机关却没有出警。

  2016年10月,万般无奈的王艳菊将赵同昌起诉至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同昌停止侵权行为,并搬出原告所属的惠众便民市场。王艳菊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谁家的企业经营场所被侵占了,公安机关都有义务保护被侵害者,而不是告诉被侵占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拿回经营场所,这场民事诉讼是被逼无奈才发生的!”

  2017年3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2016)黑0604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赵同昌搬离市场。

\

(《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2016)黑0604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

  2017年4月14日,王艳菊拿着《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2016)黑0604民初5537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去接管市场时,赵同昌再一次报警。王艳菊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面对法院的判决,龙南公安分局依然继续包庇赵同昌的违法行为,这一次,出警警察现场请示段局长后,该局王副局长又亲自出马,再一次把我们赶出市场。”

  王艳菊认为,面对诸多的铁证和法院的判决,明知道赵同昌非法敛财,龙南公安分局不去处理,反而对市场的合法所有者进行打压,“其间我去接管市场多次,每次赵同昌报警后警察都及时赶到,并让我方离开。有一次,我们去接管市场,赵同昌当时并不在市场,可是后来却和警察一前一后来到市场。”

  据悉,一审结束后赵同昌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发稿,王艳菊依然没能收回属于她的市场。

  市场之争升级,祸及王艳菊家人

  据王艳菊介绍,“在整个维权过程中,我的家人给了我极大的支持,为我提供了巨大的帮助。而赵同昌、邵某某为长期占据惠众市场,居然牵连我在大庆市某机关工作的家人,举报我亲属有经济问题,声称该市场是我亲属的。”

  对此王艳菊分析道:“他们一边举报说市场是我亲属的,一边法庭上又说市场是他们的,显然自相矛盾。很可惜,龙南公安分局就是视而不见!”

  王艳菊还透露:“尽管上级组织最后确认我亲属是清白的,但是这件事给我家人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他的工作和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这里最让人不能理解的,在纪检部门调查我家人的过程中,龙南公安分局竟然配合诬告者向纪检部门提供惠众便民市场是赵某某所有的《证明》,这完全没有程序,没有逻辑。”

  涉案另方当事人赵同昌:情况比较复杂,不方便透露

  围绕王艳菊所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咨询了涉事另一方当事人赵同昌,赵同昌向记者介绍道:“这个市场不是王艳菊的,她只是挂名。”

  记者问:“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艳菊是市场的法定经营权人,您为什么在这个市场里经营呢?”

  赵同昌答道:“经营权是她的,但这个市场不归属她,她只是负责经营,两回事。这个市场原来属于市某领导的,该领导因为被举报所以不要这个市场了,你可以去纪检部门看看,那里有我们送去的举报材料,现在这个领导把事平了,又回来要这个市场了。”

  记者问:“那么这个市场归属谁呢,既然不是你的,你在这里经营的依据是什么呢?你说的这些又有什么证据呢?”

  随后赵同昌以“情况比较复杂,不方便透露”为由挂断了电话。

  大庆龙南公安分局面对疑问无回应

  投诉人分别两次拿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龙凤区法院(2015)龙兴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书》到大庆龙南公安分局,龙南公安分局未予立案的理由是什么呢?投诉人先后五次去接管惠众市场时,赵同昌一方报警,处置的警察将王艳菊带离市场,而让胡路市场监督局执法被阻,面对报警,龙南公安分局究竟出于何故未出警呢?面对该市场的纠纷,执法部门应该依据何种规定作出物权归属的呢?

  围绕该案的种种疑问,《法律与生活》记者走进了大庆市龙南公安分局,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对记者讲,基层单位接受采访需经市局公共关系处批准。随后记者联系了大庆市公安局公共关系处,并附上采访提纲,请龙南分局以文字的形式回复相关问题。

  5天后,龙南分局邵政委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接到采访通知,并希望面谈,记者表示还是以文字的形式沟通,邵政委回应:文字回复须再跟一把手局长请示。

  截至发稿,本社一直未接到任何来自大庆市龙南公安分局的回复。关于这场确权案的最终结果,本社将保持关注。(《法律与生活》深度报道组)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