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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程序违法”的仲裁案 让业主控告无门

时间:2017-06-12 18:00:4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0年10月11日,黄国英、包习林、胡丕华等八人,与海南三亚泰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签订了购买其开发的位于三亚湾路白石郡产权式酒店房屋的合同,而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 业主联合提请仲裁获支持泰德公司申请撤销被驳回

  业主们与泰德公司就合同纠纷协商未果,联合提请仲裁。海南仲裁委依法立案,并依法组成了以代军为首席仲裁员,刘树国、谢庄为仲裁员的三人仲裁庭。此案于2014年6月16日开庭,双方经调解无效,海南仲裁委于2015年5月13日分别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认定泰德公司逾期交房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泰德公司以海南仲裁委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等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申请撤销裁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委派办案人员前往仲裁委阅卷、取证,未发现裁决程序违法问题。海口中院认为仲裁委的仲裁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海口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原告泰德公司拒绝出庭,海口中院当庭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院裁决仲裁委的仲裁程序违法

  拿到海口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后,业主向海口海事法院(以下简称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间,泰德公司向海口中院申请撤销裁决失败后,又以海南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和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违法裁决行为为理由,向海事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海事法院执行局审查后做出(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99、 103、 107、 108、 109、 110、111、114号执行裁定,对黄国英等八案以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对39号何雨潇的退房仲裁以海南省仲裁委曲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由,不予执行。

  海事法院的(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 99、 103、 107、 108、 109、110、111、114号执行裁定书上载明,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以上案件时于2014年5月9日依法组成以代军首席仲裁员、刘树国、谢庄为仲裁员的三人仲裁庭,指定袁中原担任秘书。仲裁庭于同年6月16日在海南海口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仲裁员谢庄在开庭两天后离开海南海口,至今未到海南。谢庄于同年7月24日、25日将对该案件的处理意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分别发给代军和袁中原,同时告知二人其将于7月28日从成都去北京,30日从北京出国,大约8月20日回国。海事法院认为:“谢庄7月30日出国,8月18日回到四川成都,并未参加仲裁庭于8月3日在海南三亚对案件的评议,之后也未以亲笔签署或电子签名的方式在案件评议笔录上签名,并且其本人意见与其他两位仲裁员意见不一致,而不是评议笔录所载明的‘经过仲裁庭评议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海事法院认为,海南仲裁委员会组成的三人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在未组织该案全部仲裁员参加对案件评议且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制作意见一致的评议笔录,并根据该评议笔录做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故应当不予执行。海事法院的不予执行的裁决让业主们拿到的仲裁获胜的结果成为一张废纸。业主周茂岐向记者表示:“海事法院的裁决有漏洞,有悖法理,我们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这个官司进行到底”。

  仲裁委书面复函:程序合规不违法

  海事法院裁决不予执行后,业主胡丕华向记者表示:“海事法院做出的结果让人难以理解,同一事件,同一要求,同样是仲裁获胜的案子,海事法院的裁决却是两种结果,在总计18个业主中,执行了10个,海事法院在裁决中没有进行充分调查、没有尊重事实。我们强烈质疑司法人员的公正性”。当事业主于2017年4月5日向海南仲裁委递交关于要求海南仲裁委对上述案号项下仲裁案件在工作及程序上的问题作出说明并予以纠正的《申请书》。

  海南仲裁委复函,经复查,上述各案于2014年5月9日依法组成代军为首席仲裁员、刘树国、谢庄为仲裁员的三人仲裁庭,并指定袁中原担任秘书。仲裁庭于2014年6月16日在海口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2014年7月24日下午7:18谢庄仲裁员通过电子邮件向承办秘书袁中原发出其对上述8个案件的评议意见。据此,承办秘书在2014年8月3日首席仲裁员代军、仲裁员刘树国评议案件时,将未出席评议的谢庄仲裁员此前发来的评议意见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仲裁庭就上述8个案件关于认定合同效力;案涉台风、暴雨不构成免责事由;被申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不支持调减违约金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笔录中,就涉案房屋具备交付条件的日期如何认定记有少数不同意见,但归纳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内容却将此列在其中。就此,海南仲裁委表示:“已责成承办秘书对笔录中存在瑕疵作出纠正。关于仲裁员签名问题,系因谢庄仲裁员居住省外,承办秘书在电话征得谢庄仲裁员确认后使用留存在我委的电子签名进行签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及《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海南仲裁委认为,仲裁员因故未能参加仲裁庭对案件的评议,但其对案件发表的评议意见已记入笔录,仲裁庭以此种方式进行评议,并不违反程序规范。承办秘书所作评议笔录在归纳仲裁庭评议意见时,将其中一项未能达成一致的评议意见归纳记录在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中,虽有失误,但不属于程序违法。案件根据仲裁庭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符合仲裁法及本委仲裁规则的规定。承办秘书在征得仲裁员确认同意后,使用其电子签名签署评议笔录及裁决书,系海南仲裁委根据仲裁员分散在各地的实际情况,为提高仲裁效率而作出的工作安排,应视为该仲裁员授权承办秘书签署。上述案件《裁决书》按照首席仲裁员及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并签署其姓名,加盖本委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评议笔录及裁决书中是否亲自签署其姓名,并不影响仲裁庭作出裁决。

  海事法院不予执行的依据就是仲裁委未组织该案全部仲裁员参加合议,仲裁委于8月3日组织了合议,谢庄因在外地,用电子邮件的形式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仲裁委明确表示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程序规范。而海事法院坚持仲裁委未组织合议,仲裁委表示组织了合议,但谢庄仲裁员因故未参加,并不是海事法院所说的未组织。业主王雯表示:“不知道海事法院的法官是概念上的错误理解,还是根本就是故意而为之,用一个概念颠覆了整个裁决,这样的裁决是否有猫腻?我认为相关司法人员缺乏应有的对基本事实的尊重,更缺乏对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坚守,是一起典型的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办案法官:谢庄签名是“硬伤”

  对于海事法院裁决的这8个案件,该案审判长胡军、审判员曾建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胡军法官和曾建华法官表示:“仲裁裁决里面有两点问题,一是承办秘书所作评议笔录,将仲裁员谢庄的部分不同意见归纳记录在仲裁庭‘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中;二是谢庄的签名非本人签名,且也未授权承办秘书签名”。对于谢庄的签名,胡军法官告诉记者:“你们可以看一下,他(指谢庄仲裁员)在仲裁委留的签名和合议笔录上的签名,这两个签名不需要做技术鉴定,肉眼就可以看到这两个是截然不同的签名。”

  业主何雨潇的母亲苏莉认为:“按照胡军法官的说法,海事法院只对程序进行审查,那么对于39号退房仲裁以海南省仲裁委曲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予执行,难道不是对仲裁实体内容进行审核吗?”。

  就胡军法官对谢庄仲裁员的调查,认为其在评议笔录上所签之名为假一事,业主之一包习林向记者表示:“胡军法官能一眼就认出谢庄仲裁员签名,是不是可以认为胡军与谢庄仲裁员很熟悉,一眼就能分辨出其签名,胡军法官是不是有技术鉴定的资质”? 业主:谢庄笔录未质证

  仲裁员谢庄的调查笔录是海事法院对上述8宗案件的裁决主要依据,对此,业主李红向记者表示:“胡军只调取了泰德公司指定的仲裁员谢庄的证据,对于其他两个仲裁员及仲裁秘书并没有去调查、核实,并且对谢庄的证言断章取义、片面且选择性采纳,致使我们本来已经获胜的仲裁及获得海口中院支持的结果被完全改变,我们怀疑审判长胡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有偏袒对方的倾向”?胡军法官表示:“谢庄调查笔录是法院直接调查取证的,无需质证,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3条第3款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我们本院在审理2015琼海法执异字之一的第114号在内的案件中对不得公开的合议笔录及相关材料不予公开质证”。该法官却没有解释谢庄证据不予质证到底属于法律规定的哪一条?

  对于法院做出的谢庄的调查笔录,记者希望查询此案的卷宗,特别是谢庄的笔录,采访时胡军法官和海事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黄俊海表示应该可以,但要求记者要先申请。当记者再次联系时,黄海俊表示:“你就看着弄吧,这不是法院公布的范围,合议庭觉得不适合公布,法律也没规定这个证据必须要公布”。

  律师:法院认定不客观 不全面

  北京世银律师事务所霍春彪主任认为:“谢庄签字不是谢庄本人的签名,对这一点,我认为法院的认定太仓促了,是不是谢庄本人的签名,不能光凭谢庄说不是他签名;这显然是不足的,一般是不是他签字要经过司法认定程序,对笔迹进行鉴定,这才较为客观和权威。除了这个情况之外,如果经法院审查,听取各方意见及谢庄本人意见,各方意见都认为不是谢庄本人的签名,这时候可以认定。这个裁决书只听取了谢庄本人的意见、做了谢庄个人的笔录,然后就认定不是谢庄的签名,显然是不客观、不全面的。法院审理案件对证据的质证,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法院凭职权提取的证据,各种证据都要质证。应该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意见,法院给谢庄做了笔录,算是证据的收集,法院有义务听取原告、被告、当事人及仲裁庭的意见,只有经过这样的质证,才能把事实真相审理出来。没经过这个程序,那么法院的质证程序、审理程序是有问题的”。仲裁员的仲裁是否合规?霍春彪认为“法院认定仲裁庭没有组织全部仲裁员参加评议,其实评议是必经程序,仲裁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的组织形式,发邮件、快递、信件、传真都是组织评议的一种形式,包括电话会议、电视会议,只要有录音、录像都算组织。并不是三个人必须都到一起才叫评议。仲裁庭组织形式比较灵活,大家各自发表对本案的意见就行了。这个案件情况仲裁庭应该是组织了大家对这个案件进行了评议。而且谢庄也通过邮件把意见发给了仲裁庭,证明谢庄参加了仲裁庭组织的评议,应该说是有效的。至于说达没达成一致意见,按照仲裁法的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去确定案件的仲裁结果是可以的”。

  纵观此案,仲裁委认为自己做出的仲裁结果并不违反程序规范。而海事法院裁决认为海南仲裁委的程序违法,对海南仲裁委的仲裁不予执行,两家司法单位都有自己的“充分”理由来解释自己的行为,而业主只能等待。

  2010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在2020年将海南初步建成世界一流海岛休闲度假旅游胜地,使之成为开放之岛、绿色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良好的司法环境对于投资海南及在海南消费的人是首要条件。

  对于此案我们将继续关注。

  (本报记者 林墨涵 王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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