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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男法官为女律师办奇案 政府应退款被判靠关系拿回

时间:2017-06-15 22:00:0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复转军人遭遇南宁最黑判决”追踪:

  政府依法按正常程序和渠道就能退回的款项,却被南宁中级法院黄德标法官判定是靠女律师“跑关系”要回来的;对此,网友认为法官在公然对政府进行抹黑,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此外,该案还存在女律师吴小彤违法私下接受委托、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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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2012年9月14日,时任广西旺达公司法律顾问的吴小彤律师,伙同有诈骗、吸毒前科、且刚被从监狱放出来半年的陈远明,骗取旺达公司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由旺达公司委托其二人向南宁市相关政府部门,拿回因解除土地成交合同后政府应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利息。

  合同约定,委托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旺达公司应在收到赔偿金或利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该赔偿金或利息总额的40%(后被其私自篡改为60%)向吴、陈二人支付委托费。

  合同签订后,吴陈二人多次向旺达公司借款,由此引起了旺达公司的怀疑,在旺达公司了解到陈远明是刚刚被刑满释放的诈骗犯后,公司立即要求解除对其二人的委托合同。随后,吴小彤称她自己的那份合同找不到,仅将陈远明手中的那份合同退还给旺达公司。

  委托合同解除后,经过旺达公司亲自多次与当地政府的沟通协调,最终于2013年1月28日收到国土局退回的土地出让金、2月1日收到财政局支付的利息、6月7日收到税务局退回的契税。

  然而,在时隔三年后的2016年1月,吴小彤、陈远明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旺达公司按《委托合同》之约定支付1800万元委托费用。

  诉讼之前,吴小彤给旺达公司胡大涛董事长发来短信,称“法院领导已看过该委托合同,想让她把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们的朋友,他们(法官)承诺,在抵销完相应款项后,还另给她和陈远明各200万,打官司不需要她出一分钱,包赢!如果我一审输了,我只能把委托合同转让给他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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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吴小彤发给胡董的短信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陈二人根本没有履行《委托合同》,因此,于2017年1月4日判决驳回了吴小彤、陈远明的诉讼请求。

  吴陈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中院民二庭黄德标庭长审理后认为:涉案的《委托合同》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目的上都不具有非法性,只要约定的目的实现,旺达公司就应当依约给予吴小彤、陈远明报酬。同时,法庭称吴陈二人是“通过其掌握的人际关系资源优势,通过调动各方力量,来完成委托目的;他们跑了自治区人大、政协、政府、南宁市政府、国土局、地税局以及南宁市经开区管委会、国土局、地税局等部门,并充分发动亲朋好友、客户资源等推动、促成委托事项的完成。”

  黄庭长还认为,虽然吴陈二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利用人际关系资源帮助促成受托事项,但旺达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陈远明指定的一个山东公司账户支付了2000万元“材料款”一事,可以证明吴陈二人已提供了“相关服务”;如果吴陈二人未履行合同,也不应存在旺达公司在收到利息后受威胁支付2000万元的说法。

  综上,按照逻辑推理和日常经验法则,吴陈二人履行了涉案《委托合同》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认定吴陈二人履行了涉案合同。因此,南宁中院于2017年5月判决旺达公司应按收到政府利息总额的60%,向吴陈二人支付委托费124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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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吴小彤私下与旺达公司签订委托合同

  或涉虚假诉讼犯罪

  黄德标法官判决旺达公司应向吴陈二人支付委托费用的依据,除推断吴陈二人是利用“人际关系、社会资源”与广西自治区人大、政协、政府、南宁市政府、国土局、地税局以及南宁市经开区管委会、国土局、地税局等部门进行斡旋协调的“跑关系论”外,还认定旺达公司向陈远明指定的山东君恒石材公司支付2000万元,就是旺达公司按委托合同支付报酬的举动。

  针对该2000万的问题,旺达公司称这完全是陈远明诈骗集团的敲诈勒索之违法犯罪行为。关于这起敲诈勒索案,旺达公司一方面在向公安机关报案,另一方面也向山东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不当得利的诉讼。目前,潍坊中院已裁定查封了君恒石材公司2200万元资产。

  据知情人士透露,山东君恒石材公司存在大量的违法问题,这很可能是一个有组织、有预谋的巨大诈骗集团,其中牵涉到吴小彤、陈远明等人。

  反过来说,如果黄德标法官认为旺达公司支付给山东公司的2000万,算是按委托合同支付给吴陈二人的报酬,那么该2000万已远远超过了委托合同约定的应付金额;因为吴陈二人三次修改的诉讼标的,最高也才1800万元,就算按南宁中院的判决结果,也就1240万元。

  可荒唐的是,黄法官在认定旺达公司已支付吴陈二人2000万元的委托费后,又自相矛盾地判决旺达公司再继续支付其1240万元的报酬。如果按黄法官的逻辑,旺达公司岂不是得支付给吴陈二人至少3240万元?

  既然旺达公司已超付吴陈二人数百万元的委托费,那么吴陈二人的再起诉已涉嫌虚假诉讼罪,法院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

  “南宁中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真可谓没有最黑,只有更黑!”一向正义凛然的复转军人胡大涛同志对此义愤填膺,回想起吴小彤曾给他发过的“让法院领导看过委托合同、法官要受让合同权利义务”的那条短信,与二审判决结果的遥相呼应,这不禁让他打了个寒颤。反观吴陈二人的上诉状,与二审判决的高度一致,不禁让人联想到连上诉状都被法官“包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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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良律师胡作非为

  律师,本来是个十分神圣的职业,在社会当中是正义化身。可是,目前在北京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吴小彤律师,不仅公然违反律师法规定,而且连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都丧失了。

  《律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作为旺达公司法律顾问的吴小彤,却伙同有诈骗、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且刚刚刑满释放半年的社会闲杂人员陈远明,冒充中央领导的亲戚,来欺骗、敲诈、坑害旺达公司。难道这就是律师法规定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据查询,早在1997年12月至1999年9月期间,陈远明就假冒广东连山县烟草公司和连南县烟草公司的名义,诈骗原桂林市烟草贸易中心价值97万元的卷烟,该案于2007年3月2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

  此外,陈远明还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等被司法机关处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陈远明,却被吴小彤搬出来忽悠旺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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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可是,吴小彤却违反律师法规定,先后三次私下与旺达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还以借款方式骗取委托人的财物,并与社会闲杂人员勾结侵害旺达公司的利益。

  对此,《律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结合吴小彤律师的所作所为,如果依《律师法》等法规定处理的话,轻则停止执业,重则吊销其律师执业证,甚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律师法,这仅是吴小彤律师的一部分。旺达公司一负责人说,公司把她当成自己人,她却连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没有了。

  2013年3月15日,在吴小彤还担任旺达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她因无法偿还中联担保公司的欠款,便向旺达公司借款1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之后该款由旺达公司直接转入吴小彤指定的中联公司的银行账号,吴小彤为此出具了借条和提供了中联公司的地址。

  可当她与陈远明共同诉请旺达公司支付委托费时,却将该借款说成是旺达公司支付给她用于前期“跑关系”的运作费用。无奈之下,旺达公司只好将其起诉至法院,南宁青秀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吴小彤应当偿还该18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另外,吴小彤因家人治病急需要钱,旺达公司看她可怜,又于2013年11月26日借给她30万元,用于其家人的急救。旺达公司的义举,并没有给吴小彤带来任何感恩和感动,结果却以她赖账的本性收场。

  当然,吴小彤的赖账目的并没有得逞,2015年11月18日,南宁青秀区法院依法判决吴小彤偿还该笔30万元和借款及利息。

  “我们一直把她当成是公司的一分子,她有什么困难我们都帮她解决,可结果她却用那么多卑鄙无耻的手段来坑害公司,她真是连一点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没有了,将‘农夫与蛇’的故事表演得淋漓尽致。”旺达公司胡董对吴小彤的所作所为非常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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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支持用关系办事

  无巧不成书,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从吴小彤的一审败诉到二审胜诉,全部应验了她发给胡董的短信内容。

  “法院领导已看过该委托合同,想让她把委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移给他们的朋友,他们(法官)承诺,在抵销完相应款项后,还另给她和陈远明各200万,打官司不需要她出一分钱,包赢!如果我一审输了,我只能把委托合同转让给他们了。”

  细细品味一下,发现案件发展的方向和结果,都是根据这条短信内容来的。吴小彤在一审败诉后,也许真把委托合同转让给了“他们”;而这些“他们”,短信上说的是法官或者法官的朋友,吴小彤打不赢的官司,“他们”能包赢。

  因此,出现了二审开庭时法官不让旺达公司说话的局面;而且,在吴陈二人无法提供履行合同证据、违反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情况下,法庭仍然对吴陈二人空口无凭的表达予以支持。

  更离谱的是,在矛盾重重的情况下,法官居然主观推断吴陈二人是通过“人际关系、社会资源”,从政府相关部门为旺达公司要回了本来依正常程序和渠道就能收回的款项,以达到判决旺达公司支付1240万委托报酬的目的。

  有句话叫“无利不起早”,从二审法官的所作所为来看,谁敢保证以黄德标为审判长的二审合议庭,与该案没有半点瓜葛?

  从黄德标法官对该案判决的逻辑推理来看,更像是判决结果已被设定的一道“填空题”,所有的表达都是围绕这个设定结果来展开的。

  旺达公司这个通过正常程序和渠道就可以收回的政府应付款项,黄法官却偏偏支持和断定吴陈二人通过“人际关系、社会资源”来进行运作解决的,且还要将这种一审法院认定的“无视民事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明显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说成是“商业秘密”!

  试想,如果任由“人际关系、社会资源”逾越正常渠道的红线,让“跑关系”在政府机关中发挥无穷大的作用,那我们的政府还有什么公信力可言?如果黄法官的逻辑成立,那么政府相关部门是否与有诈骗犯罪前科的陈远明之间存在利益输送问题?明知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办理的事项,却偏偏要用“人际关系”来解决,那么相关部门又是否存在渎职呢?

  因此,黄法官的判案逻辑,是对广西政府的公然抹黑,这种抹黑不仅影响了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当中的良好形象,而且还严重破坏了广西的投资环境。作为东盟博览会举办地的广西南宁,政府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国家的良好形象、影响着世界对中国的看法,如果连南宁这个影响全球的国际大都市都要靠“人际关系、社会资源”来办事,那还有什么法治可言?

  在笔者发此稿前,有网站收到一张要求撤稿的《律师函》复印件,该函称吴小彤、陈远明委托北京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钟东航律师进行维权,但该函所盖的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也是复印出来,并且没有落款时间。笔者怀疑该函的真实性,在向该律所负责人核实时,该负责人称正在出差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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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律师函用复印件?

  一个女律师,一个男法官,本来可以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谱写和谐美丽篇章;可是,他们却共同将“人际关系、社会资源”写进了代表国家法律的、神圣的判决书之中,从而让到政府办事只有“跑关系”才能办成的不正之风,被他们用法律的形式予以支持和确认。

  吴小彤、黄德标破坏的,不仅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而且还公然让“跑关系”这种社会不正之风肆虐横行。为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此加以重视。

  关于该案背后存在的更多黑幕,笔者将进一步揭露!(作者:齐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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