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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交警“扣车”的真相系列报道之一

时间:2017-06-19 15: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交警扣车“无理由”?

  前不久,吉林省辽源市居民李井胜来本报反映称,他的一辆神龙富康轿车被本市西安区交警董某明和另一位交警以未检验车辆为由,于2012年7月份强行开走,并于2013年9月将车送至报废公司拆解。这期间他多次找到交警董某明及其队长曲某,均未得到满意答复。因为汽车被抢,车内重要物品丢失,他和家人受到沉重的精神打击,因此抑郁而终因此抑郁而终因此抑郁而终母亲因此抑郁而终,自己为此而染病在身,请求媒体予以支持。

  李井胜:“我的车被交警抢走,没给扣押清单”

  李井胜说,他的神龙富康轿车是1997年5月份买的,车号为吉D 21125,属于非营运车辆,(2006年以后)没有使用报废年限。2012年6月末,他开车去办事,被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大队交警发现,以超期未检车为由,罚款200元。2012年7月初,再次被交警董某明和另一名交警在检察院附近截住,董某明负责查看李井胜的驾驶证,另一名交警乘机将车强行开到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大队。

  他说,当时车内还有房产手续3份、32台车的保险合同正副本、十字轮胎扳手、日产高压打气筒、日产机械千斤顶等十几样物品,均未拿出来。抢走汽车之时,交警董某明2人没有给他出具任何物品清单及正规手续。

  李井胜说,车辆被抢走之后,曾多次去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大队,找曲大队长要车,曲大队长总是以各种再由敷衍塞责。直到2个多月以后,他通过多种渠道,在某汽车报废公司发现了该车的报废手续后,才知道这车于2013年9月份被拆解。

  董某明:“我是奉命行事,你有事找曲队说,跟我说不着”

  2017年6月15日,记者暗访跟随李井胜来到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大队,在办公室见到了交警董某明。通过暗访得知,2012年6月份和他一起“查扣”李井胜车辆的交警名叫李某辉,“查扣”李井胜车辆的原因,董某明称“我不知道是咋回事,这是曲队(长)叫我去的,这事你得去跟曲队(长)说去,跟我说不着。”当涉及到扣车的清单问题时,董某明称,在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大队时曾拿出过扣车手续让李井胜签字,李井胜没有签字。对此李井胜当场予以否认。董某明称,当时的录音录像都还保存着呢,只是不能拿出来给李井胜看,只能给领导看。

  事后李井胜说,如果有物品清单且执法程序完善,就不会有后来要给我2万元钱的事了。此事本文暂且不提,下文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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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交警大队董某明在与李井胜交涉)

  李井胜:“车内的东西丢失给我带来的附带损失很大”

  李井胜说:“车被抢后,我身心受到了很大伤害:以前我没少给交警队做出贡献,赠送物品,没想到西安交警大队会恩将仇报,毫无理由抢走我的车,给我的人生留下了巨大的遗憾和很多麻烦。”他说,自从车被抢走后,他到处寻找车的下落,公安交警停车场、车辆报废公司都找遍了,没有任何踪迹。由于过度疲劳,他精神恍惚,茶饭难进。家中老母亲发现反常,问为什么,他总是瞒着老母亲,怕老人因气生病。没想到,2013年下半年,老人不知道从哪得到消息,天天要他带着她去找曲大队长要车,他总是瞒着老人,说曲大队长不在单位,等他回来后再找。此后,老母亲忧郁成疾,于2014年春节(大年三十)丧命。他也因悲愤交加,急火功心,于2014年3月份病倒。好救治及时,留住条性命。此外,因车内3个房屋手续丢失,他在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村三队建的房屋,至今无法办理动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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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井胜残存的房屋)

  在辽源市西安区太阳升村,记者见到了该所房屋。房屋已经破败不堪,房门和房内的东西已经空空如也。周边全是拆迁过后的断壁残垣,只有该残破的房屋还孤零零地立在那里。李井胜说,该房屋建造于1980年,总面积大约140平方米。前几年这里居民区动迁,前后左右的居民都有手续,很快就动迁了。自己的房产因手续被随车抢走,下落不明,至今无法动迁。

  公安局:“你们的采访意图是什么?”

  当天上午,记者来到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安大队政治处,提出采访曲大队长请求,办公室科员称:“没有上级指示,我们不能接受你们采访。你到市公安局政治处,找袁副主任,只要他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就可以接受采访。”

  在市公安局,政治处工作人员留下材料后,称汇报到领导那里,请领导决定,然后让记者回去等消息。然而,整整一个上午,也未得到任何回复。直到下午两点左右,在记者电话催促下,政治处某领导才回话称:“我们不能接受采访,另外,你们的采访意图是什么?按规定你们要先和宣传部取得联系啊……”

  采访新闻,报道事实,是再直接不过的话题;被采访单位不接受采访,也司空见惯,并不复杂。用“采访意图是什么”来反问记者,有些耐人寻味。

  到底曲大队为什么扣车?车被扣之后一年多,该车去了哪里?之后被送到了哪家汽车报废公司,及其以后发生了哪些事情,本报将继续报道。

  延伸阅读: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一、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照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第二条规定审批。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二、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扣留车辆;依法扣留车辆应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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