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自北京大学、国家法官学院、中央民族大学等高校的著名法学家与京城著名大律师齐聚一堂,就黑龙江省富锦市富锦镇永阳村赵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展开了热烈的学术研讨,专家一致认为:所谓的“聚众斗殴罪”并不成立,赵金案属于定性错误;死者闫志富等刑满释放人员属于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他们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在村干部阻拦无效、在赵金家门口闫志富用大刀砍伤赵金脸部、赵金家多人受伤的紧急情况下,赵金为了保护一家老小而刺中闫志富,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有学者运用“抵抗权”来说明当家庭遭受严重暴力侵害时,公民有权奋起反抗,只有如此,社会才能彰显正义。
事情起因是:2016年3月10日,城里人焦某来到永阳村,让赵金给她“地租钱”,说种了她的地。赵金感到莫名其妙,地是村上每户公开抓阄分得的,有村政府土地台帐和所种地的东西地邻为证,而焦某是城市户口,自己的地与她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予以拒绝。
焦某抢地无果后,告诉了她的儿子滕跃双,滕当年因抢劫被判刑十二年半,现在是亿万富豪、房地产开发商刘某的拆迁队主管,手下多数人都是和他一起团伙抢劫被判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狱友。于是,滕跃双在刘某所开的金子湾洗浴中心的长期窝点8105房间谋划,纠集了数十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临时雇佣的未成年人,拿着砍刀、镐把等凶器,驾驶十多辆豪车如雷克萨斯、奔驰商务、丰田霸道等,取下了所有车辆的前后牌照(有监控为证),长途奔袭百余里来到赵金家门口,声称抄家灭门。
滕跃双还给赵金的弟弟赵龙打去电话,说不给地就抄家。赵龙将村主任赵海涛请到赵金家询问土地之事,村书记闫立波得知后带人到村口拦截,没有拦住。暴徒们来到赵金院门口,赵金不让他们进院,石头、砍刀、镐把便向赵金袭来,村主任赵海涛见状急忙打电话报警,赵金的两个儿子看到父亲被人围攻也先后出来相救,大儿子赵海洋左膝盖被人用砍刀砍伤,小儿子被打进了沟里,村主任赵海涛右臂被砍折。此时,赵金的脸上也被砍了一个口子,为了保护家人,为了自己能活命,他顺手拿起家里平时清理厕所的工具将砍他的闫志富(系滕跃双服刑期间的狱友)捅伤,不幸死亡。一审律师说这是“教科书似的正当防卫”。
滕跃双等人行凶,见事态扩大后急欲开车逃走,赵金为了阻止他们逃离,同时留下他们的犯罪工具,遂将奔驰商务车的风挡玻璃砸坏。报案后,警察迟迟未到,来到后也不去抓那些手拿砍刀、镐把的人,反而将赵金媳妇和儿媳、赵龙夫妇用特警押到地下审讯室,关押了三十多小时。赵金家三人都被刀砍伤,均有鉴定,可是有关方面对寻衅滋事、持刀行凶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一直不追不查。
从金子湾洗浴中心来赵金家抄家的有十多辆豪车,公安机关认定进入监控画面的就有八辆车、进入监控手拿砍刀镐把冲向赵金家的有二十人,可二十人中只有滕跃双一人到案,后来在赵金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一审开庭前才将一个没有母亲、父亲身患重病无人管的林康收监,其他人至今仍然逍遥法外。难道一个刑满释放人员滕跃双有能力调动这么多豪车?团伙犯罪分子在笔录中曾交待说:老板说了谁打得好,回来谁就有奖金。
一审开庭时,庭上只出示了奔驰车上犯罪分子留下的军刺,却没有砍刀,赵金还被定为“毁坏财物罪”,被判刑八年,两个儿子也都被判刑,并赔偿对方50多万元“经济损失”。
著名法学家、原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张泗汉表示:对聚众斗殴的认定我产生了一些疑问,聚众斗殴是双方互为加害方,没有受害方。现在从这个情况来看,对方事先有预谋去进行加害,腾跃双带着那么多人,他是早有意图的,这是非常明显的。看是伤害还是防卫的问题,对方这么多人打过来,谁打的第一枪?是对方先打的,有录像有证据证明,具体哪一个人说不清楚,混战,人多。赵金是被不法侵害受害的一方,在打的过程中,有证据证明是姓闫的拿着刀在那里砍,这种情况下,如果赵金顺手,这个非常重要,抄起那个枪,不管你们谁来,他要打过来,我就向其中一个人刺伤,这正当防卫,没问题。要把聚众斗殴给它否了,聚众斗殴不存在了,还有什么罪!
著名大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列阳奖学金”捐赠人、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钱列阳指出,要否掉聚众斗殴,还是应该从打的地点来入手,打的地点是家门口。如果打的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的地方,可能就是一个约架的场所了。你是这么多车,这么多人带着凶器到家门口,我这个抵抗确确实实是一个保家卫国的性质,如果我抵抗不住就打进来了。案发地在家门口,本身就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我认为这个地点的重要性比凶器在谁手里更重要。我打到家门口来,之所以挡住,是因为接下来就打到家里来了。
著名学者、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熊文钊指出,我觉得这个案子的起因,赵金这一方是没有过错的,对方是无事生非,这部分事实在判决书当中认定是不清的,“土地承包费的问题发生口角”,这个认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造成这个案件的起因应该说清楚,作为一个判决,对这个事情因为什么起的不说清楚,就对最后这个案件的认定构成了问题。定性不准确,定性是有错误的,是有问题的,我的看法,不构成聚众斗殴,是对方在寻衅滋事。这边确实是有防卫性质的,在美国这叫抵抗权,你侵害到我家的财产了,到我家门口了,在这种情况下,保护自己财产的一种权利。按照刑法理论来讲,侵害正在发生,对着我的财产权利,对着我的家庭安全,你是来抄我家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是恐惧的,你来了这么多的车,这么多的人。赵家没有采取聚众斗殴的任何准备,没有去约亲戚、村里的人,只是叫村主任讲讲清楚,赵家只有两个儿子,赵家爷仨,没有聚众,而对方聚众了,是一百人还是二十人,二十人是认定了,八台车是认定的,这个构成聚众,而且是一些劳改犯、与财产权利人无关的一些人,对方有寻衅滋事,有准备,有预谋,但是这边没有,所以不能构成相互的聚众斗殴,这个不成立的。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指出,从目前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来讲,对于聚众斗殴这四个字事实的认定,我觉得有点草率,证据不足,可能就是电话里头,因为这个腾跃双不怎么样,又有犯罪前科,说话又冲,即便是赵金说了:你来吧,即便说了,也不能因为这句话就叫约架叫斗殴。第二,在这个案件中,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当时拿着砍刀砍过来,砍左边还是右边,再下面就是动脉,砍到动脉,很可能死人。如果赵金手上当时就有东西,你砍我,我刺过去,你二十几个人,我就三父子,我还不反抗?要去证明的是正当防卫,除了钱大律师讲的已经到了家门口的情形以外,还有一个具体的情节,录像带和相关证人的指认,这点很重要。至于说当时砸汽车,那是小事,你都跑了,我怎么办?我留一个证据用,这也是可以的。
著名律师、曾经多次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司法研讨会的王永杰主任认为,如果按照一审判决这个逻辑,如果判决成立的话,证明当时的公安机关存在渎职的行为。因为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有很多,不只是涉案的这几个人,其他一些人为什么没有被抓?这些人到底是什么情况?是另案处理了或者在逃,或者被保护起来了?需要有一个交代,所以这个时候,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行侦查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那些该立案而没有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侦查监督,责令他必须立案。如果公安没有抓人,检察机关说我也不管,检察机关又是一个玩忽职守。
著名刑辩律师、第六届第八届全国“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中国死刑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贾霆主任指出,一审判决的定性有点问题,首先,不能认定聚众斗殴,第一,本案的是非是由腾跃双单方面挑起的,不是赵金那一方,是腾跃双先提出来,你在家等着,我抄你家。赵金这一方显得很被动。第二,腾跃双本人是有犯罪前科的,而且是案发之前辱骂威胁赵金这一方,纠集近二十个人,这是判决书认定的,到赵金的家。第三,死者闫志富在腾跃双跟别人发生纠纷的时候,不是劝解,而是替其出头,并纠集二十多个人开七八辆车去赵金家里面,他去之前还携带凶器、遮挡号牌。到了村口之后,遇到阻拦的时候,还辱骂劝解的,里面有两个人在村口挡住他们,闫志富到了那儿就骂,那两个人挪开之后,闫志富带着人冲到赵金家,气焰非常嚣张,袭击赵金家人,这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我认为闫志富这个人死有余辜。第四,打斗地点发生在赵金家门口,而不是公共场所,这个地点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双方约架的地点,而是腾跃双在电话里面问赵金在哪里?赵金告诉他在哪,你在家等着,我抄你家,赵金说你来吧,等你,不是约架,这不能视为是约架。赵金当时他不一定会想到对方会来二十多个人。第五,到场以后,腾跃双和闫志富这一方先挑起事端,笔录里面也提到,他们那一方拿石头往院里面砸。第六,腾跃双这一方明显是称霸一方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人数多达二十多个人,而赵金一方是普通的农民,是一家父子三口人,在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称、不均衡的情况下,认定聚众斗殴,明显牵强。第七,赵金一方在家门口被动等待闫志富一方的到来,目的不是为了显威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第八,判决书认定赵金一方聚众斗殴,我认为是缺乏主观要件,在整个判决书也好,起诉书也好,都不显示赵金这一方对聚众斗殴如何商量,这是缺乏主观要件。第九,从判决书认定的角度,我认为也不准确,假如说双方是聚众斗殴的话,造成了闫志富死亡这么一个后果,按照刑法292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人员死亡的,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定罪。一审判决为什么定了一个故意伤害?从这里面我认为一审判决它事实上是作出了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判决,但是它与法律精神不符。最后一点,如果说定聚众斗殴的话,腾跃双他是聚众斗殴的一方纠集人,是主犯,这样一个情况,他也应该按故意杀人来定罪,他为什么只判了四年,这个也说明问题。
另一方面,赵金一方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从刑法理论讲,可能是属于一个特殊的防卫权。理由,第一,腾跃双、闫志富挑起事端,威胁赵金要抄家。第二,他们来二十多个人,带着凶器。第三点,到达现场以后,腾跃双和闫志富这一方先用石头砸人,经过报警以后,公安没有及时赶到现场。第四,赵金刺闫志富之前,被闫志富砍伤脸部,赵金的供述说被对面这个人砍了一刀,他就拿刀刺那个人。还有对方腾跃双本人提到闫志富是拿了砍刀的,从这两个人的供述印证了。从这些证据,我认为应该属于正当防卫。赵金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面对如狼似虎,又携刀带棒的情况下,他生命遭到威胁,奋起反击,造成歹徒伤亡的,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第三,砸车辆也不应该定为毁坏财务罪,首先第一点,被砸的车辆不是无辜的停放在案发现场的财务,不是说你这个车跟这个案子没有任何关系,我给你砸了,而是有前提的,他是闫志富等人拉着人赶到现场,它应该被视为作案工具,它即使不被砸坏,依照法律精神,判决的时候应该予以没收。第二点,车主一个鲁某,一个刘某,两个人都到了犯罪现场,刘某说他没派腾跃双去惹事,派人劝他们回来,他后面又跟着去了,他自己的笔录显示,他在村里面停了七八分钟,他是后到的。从案件各方的人陈述来讲,首先是在村口有个人开车堵了一会儿,这个人到的晚了一点。我问当事人家属打斗的时间发生多长时间?说就一分多钟,刘某应该目睹了打斗的全过程,他就坐在车里面,他并没有积极的劝说这些人回去。鲁某是直接参与了斗殴,所以说他这个车辆不是无辜的财务,而是犯罪工具。
法制日报、法制晚报、法治周末、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中国网、法制网、上海报业集团记者等也参加了本次学术会议。嘉宾一致认为焦某、腾跃双、闫志富等人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其背后可能存在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赵金案一审法院定性不准确,聚众斗殴不成立;赵金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腾跃双、闫志富等人用于长途奔袭、寻衅滋事的汽车属于作案工具,应予收缴;地方公安、检察院是否存在渎职、玩忽职守的问题应予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