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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审批手续 仅仅是程序瑕疵?

时间:2017-06-12 10:40:06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违法建筑,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吗?陕西省宁陕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支持了宁陕县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承租的一栋没有土地手续、私自搭建在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向承建西成客专高压输变电工程的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巨额赔偿。

  判决后中铁十六局提出上诉,认为“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益”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基本的法律原则,但法院的判决违背了这一原则;对于法院把土地审批手续当成“程序瑕疵”,认为不影响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说法,更是感到难以理解。

  2009年9月,蓝江公司与新场镇建设村村民邓某私下签署了租地协议,租用邓某的可耕地修建房屋。该协议未经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组织同意,也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领取临时土地使用证,且国家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是2年,蓝江公司签署了4年。房屋建好后,蓝江公司将其用于存放炸药,2011年停用。

  2012年,西成客专项目上马,中铁十六局开始动迁。

  按照中铁十六局方面的说法,截至2013年2月施工完成,整个施工涉及的土地及地上附作物的赔偿全部到位,没有尾留问题,公司项目部也撤出。

  该局表示,2013年4月,蓝江公司突然找到西成客专重点项目服务办公室,以炸药库使用被影响为由要求变更线路或赔偿。

  未果后,2015年5月蓝江公司将中铁十六局西成客专项目部起诉到宁陕县法院,以中铁十六局架设高压输电线路时疏于对地面物的调查,导致炸药库报废为由要求赔偿损失157.44万元。中铁十六局认为,侵权之诉必须是合法权益在先,但原告没有提供炸药库合法的临时用地手续,其炸药库属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015年10月,宁陕县法院一审驳回了蓝江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二年。本案中原告原炸药库所用土地,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手续,属于违法用地行为。因此,该建筑物应属违法建筑,其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蓝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蓝江公司以中铁十六局西成项目部为被告起诉,败诉后又以法院未审查西城项目部被告主体资格为由提起上诉,安康中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发回重审,其中意义耐人寻味。据悉蓝江公司一审、二审期间均聘请了专业律师,并且在原一审败诉后更换律师。“蓝江公司如此视法律如儿戏,法院为何还会接受,我们表示质疑。”中铁十六局一位负责人说。

  在重审一审中,蓝江公司变更了被告,案由由“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变更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诉讼主张没有任何变化。但这次,宁陕县法院虽然在事实认定方面没有变化,却改变了法律判定。

  此次宁陕县法院认为:“原告租用农民的土地修建炸药库,属水电站配套设施,经水利厅、发改委审批,公安局检查验收同意使用,虽未办理临时土地使用手续,该程序瑕疵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构成,即便属违章建筑,除法定职能的部门依法行使管理权外,不动产占有人对该占有物享有的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被告以炸药库属于违法建筑,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不成立。

  据此,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中铁十六局赔偿704437.66元。

  对此判决结果中铁十六局反映强烈,提出上诉。该局认为,“任何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益”,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基本的法律原则。而本案所讼争的炸药库,是原告与非所有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不具有合法的权利,不应为法律所保护。对于法院“虽未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该程序瑕疵不影响被告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的说法,中铁十六局方面更是感到难以理解。“《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取得审批而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乃法律禁止性行为,既无权利存在,何来侵权一说?《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的应当按照临时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而中铁十六局开始施工时已远超两年,按法律规定早已应该复垦,原告没有履行法律义务已是错误,法院竟然还要保护他的违法行为?判决书中称炸药库系水电站配套设施,经水利厅、发改委审批,公安局检查同意启用,这是错误的,法院何以认定其他部门已审批,就可以忽略土地主管部门的行政职能呢?上述哪个部门的批文可以说明土地使用权是合法的?”

  该局还认为,其承建的西成客专输变电项目是合法的国家级项目,“疏于对地面建筑物的观察”完全是个人臆断,也无损害事实发生。原告此次将案由变更为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但如果本案讼争的建筑物存在权利的话,只能是所有权,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案由就是不恰当的。法院据此认定原告为“不动产的占有人”是不正确的。判决书认定“原告租用农民的土地修建炸药库”,但农民个人不是土地所有权人,属于非所有权人擅自处置所有权被合法化。中铁十六局一位负责人表示:“在中央要求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法院为何会如此任性呢?”

  目前,宁陕县国土局已经对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非法在耕地上修建的炸药库,恢复土地原状及罚款的处罚决定书,并对出租土地的个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与蓝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在限期内拆除非法在耕地上修建的炸药库,恢复土地原状。

  鉴于上述理由,中铁十六局在上诉状要求重审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悉,目前此案已被多家国内媒体持续关注。文/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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