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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借贷宝、微信账号借款据为己有,90后男子获刑

时间:2017-06-21 14:40:4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90后男子张某利用网贷平台谎称会帮人贷到高额款项,诱骗被害人交付账号密码等信息,分别通过借贷宝、支付宝、微信账号等贷款和转账手段,将借到的款项据为己有。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网络诈骗案,张某最终获刑三年四个月。

  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联系被害人李某,谎称能够通过借贷宝平台帮其贷款,诱骗被害人李某同意借贷宝账户和微信账户进行借款。同时蛊惑李某将账户密码等交由被告人张某掌握和操控,将借到的款项交由被告人张某处分。

  而后,张某实施操作,通过借甲方钱还乙方息的“滚雪球”方式使李某的借贷宝账户累积信誉,以便能借到更多款项。将李某的借贷宝账户累积了一定信誉后,张某通过李某借贷宝账户向麻某借款16.8万元。

  然而,张某却将李某借贷宝账户中的资金诈骗至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后,此后更改联系方式不再与李某联系,造成李某人民币129117元的损失。案发后,张某通过其父亲先后两次向被害人李某共计退赃8.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李某虽然授权了被告人张某操作其借贷宝和微信进行借款,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

  法院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相关律师表示,使用支付宝、借贷宝、微信账户时要谨慎,不要轻易将账户和密码告诉他人,否则极有可能被他人利用,被人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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