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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桩亿元挪用资金案近日移送山东检方审查起诉

时间:2017-06-26 10:00:09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京华时报 (记者高鑫)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等3人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武汉检方将其公诉至武汉法院后,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这一桩涉案过亿元的挪用资金大案,因管辖权争议“卡壳”近一年后,又有了新进展。记者获悉,湖北省检察院就指定管辖向最高检请示,获批复后,已于近日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一波三折的管辖争议,虽已暂时落定,但是让案件进展更受关注,其背后有怎样复杂的案情,记者进行了采访。另外,跨省移送会对办案带来哪些影响?法学专家解释,随案移送的相关证据等均是有效的,案件仍处在审查起诉环节,不需要重新立案或重走侦查程序。

  公司举报副董事长涉嫌职务侵占

  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凯森)相关负责人张主任告诉记者: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当时兼任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简称青州恒发)执行董事、总经理,伙同青州恒发财务负责人周某某和出纳路某涉嫌职务侵占、隐匿会计凭证、诈骗罪等一案,公司于2015年1月初向山东省公安厅报案,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审查后,交由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公安局侦办。

  2015年3月13日,青州市公安局认为:“经过立案审查,截止到目前未发现王某某有你单位所控告的犯罪事实”,作出了青(经)不立字(2015)00009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武汉凯森派遣的财务人员在山东被打,合法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以王某某等人涉嫌侵占、挪用资金罪,向湖北公安厅经侦总队实名举报。”张主任介绍,2015年5月,湖北省公安厅经过审查后,决定将这一涉嫌挪用、侵占资金案交由武汉市公安局侦办。

  武汉市公安局经过调查后,决定立案侦查,于2015年7月、8月,先后对周某某、王某某、路某刑事拘留、执行逮捕,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间,案件经二次补充侦查。2016年8月5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419号起诉书,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羁押期间,王某某等人供述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隐匿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犯罪事实,并通过律师向武汉市公安局、检察院、武汉凯森及股东提供了认罪的公开悔罪信。”张主任一边告诉记者,一边把王某某的认罪悔罪信给记者看。

  检方指控的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

  据检方起诉书指控,王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间,指使周某某、路某先后多次私自利用隐匿的财务印鉴,将青州恒发银行账户内资金转移至其个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使用,金额累计达1.07亿余元。

  相关司法文书资料显示:2014年12月8日至9日,王某某指使周某某、路某将青州恒发存在青州农行王母公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750万元、在齐商银行青州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9.2万余元、在兴业银行淄博支行账户上的存款93.8万余元,转移至其控制的淄博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

  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间,王某某指使周某某、路某将青州恒发的应收票据116张金额合计5065.5万余元,转移至其控制的淄博某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

  2015年2月13日,王某某指使周某某、路某将青州恒发在兴业银行淄博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744万余元,转移至其控制的淄博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上。后王某某将上述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用语购买理财、信托产品。

  检方认为,王某某、周某某、路某利用实际控制公司财务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合计1.07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主任告诉记者,2015年7月,武汉市公安局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后,为隐匿证据、逃避侦查,王某某还指使他人通知出纳路某将青州恒发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转移异地保存。同年9月21日,有部分账簿和财务凭证送交公安机关审查,至今仍有部分处于隐匿状态。

  案发或缘于跨省收购青州恒发股权

  王某某等3人涉嫌挪用资金等罪一案如何案发,需从一起公司跨省股权收购说起。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显示:青州恒发在2005年5月23日由青州奥纳斯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26日)变更成立,注册资金300万元,法人代表王某某占80%股权,马某某占20%股权。

  武汉凯森张主任向记者介绍,王某某全额出资实际控制青州恒发,马某某只是挂名股东。由于经营状况不佳,为了企业的生存,王某某希望武汉凯森公司整体收购。2012年4月,青州恒发与武汉凯森签订“合作意向书”,2012年5月15日签订“协议书”,双方商定以7000万总价(含所有固定资产及债务)以承债方式(负资产)收购青州恒发。

  青州恒发2012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显示净资产920万元,双方议价按1000万的净资产收购青州恒发100%股权,余下的6000万债务,今后由武汉凯森公司以可分配利润的80%支付。

  2012年7月8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7月27日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武汉凯森作为唯一的法人股东,拥有青州恒发公司的100%股权。2012年8月2日,武汉凯森分别向青州恒发原股东王某某转款800万元和马某某转款200万元,并代为支付相关税费。当月16日,武汉凯森与王某某、周某某、马某某以及相关人员对原青州恒发资产进行清点和财务交接工作,并办理了相关签署交接手续,约定:“8月15日的公司损益、债权债务归王某某所有、承担。8月16日之后的损益、债权债务归新青州恒发所有、承担”。

  至此,武汉凯森对青州恒发收购完成。随后,武汉凯森分两笔共向青州恒发提供流动资金1300万元,全面启动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并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青州恒发被武汉凯森收购后,王某某被任命为青州恒发执行董事、总经理。同年8月13日,武汉凯森变更工商登记,王某某以987.5万元购买武汉凯森股权,以占股比例25.08%成为第二大股东,并被公司董事会选举为副董事长。

  张主任告诉记者,2013年、2014年期间,武汉凯森按协议约定多次要求王某某将青州恒发产生的利润转回武汉凯森,用于公司还款、股东分红,王某某置之不理,并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擅自修改财务密码,破坏公司U盾;2014年9月后,王某某擅自停止向武汉凯森报告财务数据,造成武汉凯森已无法实际控制青州恒发。

  2014年12月1日,武汉凯森决定免去王某某青州恒发法人代表(企业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要求其在收到免职决定后,向新的执行董事移交所有手续,王某某拒不移交公司财务印鉴等财务工具。

  为此,青州恒发重新在工商部门备案办理公司印章、印件,并登报声明之前的印章丢失作废。

  一波三折的管辖争议暂时落定

  据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曾将案件退补。在补充侦查提纲中,便提及过该案管辖权问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还就管辖问题向武汉市检察院作过汇报,得到回复:“本案的犯罪结果地位于武汉,故武汉司法机关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武汉市检察院的答复材料指出,武汉市是危害结果发生地,受侵害的对象是武汉凯森公司。同时,王某某是凯森公司的工作人员(副董事长),其利用了担任武汉凯森公司副董事长的职务便利。

  2016年8月12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以《2016》鄂0192刑初379号退案函,将案卷退回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同年8月1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

  随后,武汉市公安局为3名犯罪嫌疑人办理释放、取保候审相关措施,并就检察机关退案一事,向多位国内著名刑法专家进行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武汉有管辖权。因此,武汉市公安局向武汉市检察院进行书面反映,对于本案,武汉市公安局具有完全的侦查管辖权。第一,本案的犯罪结果地,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均在武汉;第二,最高检院政策研究室、公安部经侦局均有过相关批复;第三,此案在侦办过程中,湖北省厅经侦总队对此案的管辖问题与山东省厅经侦总队进行过充分的沟通,一致同意由武汉市公安局侦办。

  2016年11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将之前遗漏的涉嫌职务侵占罪、隐匿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罪连同挪用资金罪,一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后,湖北省检察院就该案管辖问题向最高检请示,最高检以“高检公诉指辖批〔2017〕93号”,回复称:“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于最高检的批复,武汉凯森公司张主任表示无可厚非,但也提出自己的担忧:何时才能移送起诉?现冻结的资产和取保候审的期限即将到期,后面该怎么办?青州市公安局当时未发现犯罪事实,现湖北司法机关发现了,证据锁定了,并移送过来,能获得公正审判吗?

  专家:跨省移送的随案证据仍有效

  一份盖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公章的“关于移送王某某等人涉嫌挪用资金一案的函”显示,2017年5月31日,湖北省检察院以“[2017]鄂检函诉1号”,将此案移送至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并附案卷21册、起诉意见书2份以及最高检对此案指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解释,从管辖制度设计来看,公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轴心是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案件在立案环节,就会有管辖权的考量和判断,另一个环节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要向哪个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审查起诉环节需考虑的。若法院发现管辖错误,会将案件退回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移送,再由后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公诉,可以看出,这是以检察机关为轴线来进行转换。

  “新受案的检察机关直接往后程序就可以,不需要退回侦查机关重新立案或重走侦查程序,案件仍处在审查起诉环节。”张建伟解释,随案移送过来的相关证据等均是有效的,新受案的检察机关仍需要对案件进行审查,其有权独立作出决定,若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也可退回武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侦后,再起诉至法院,但这跟之前的管辖争议无关。

  记者向湖北省检察院证实,此案已通过正常程序移送至山东检方。之后,山东如何启动相关司法程序,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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