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事先文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催告及电话通知相关广告业主确认前提下,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3月23日在《合肥晚报》上贸然刊登一则“有关限期拆除39家小微民营广告企业广告牌”的《公告》之后,该局置相关广告企业强烈反对强拆及其强拆适用法律条款于不顾,一周时间以来,不惜放弃周六日双休时间,加班加点高效率地拆除了位于其境内合淮阜、合六叶及绕城高速范围内除安徽高速传媒和安徽国路广告两家大型国有企业广告牌外的合肥市39家广告企业于数年前依法申请审批获准而设置的所有户外单立柱广告大牌。此举在安徽广告业界引起轩然大波,更引发国内相关法学专家的广泛关注。
记者在安徽长丰采访期间,相关广告企业主已就长丰县城市管理局刊登上述《公告》存在的三项严重法律错误及行政强拆违法行为分别上书合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丰县人民政府、长丰县城市管理局以及合肥市广告协会,提出了如下看法:
1.长丰县行政机关适用的《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属于下位法,且该办法有关“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牌”的规定,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错误,依法不能直接适用;根据“下位法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的立法原则,以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位阶原则,在户外广告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
正在安徽省普遍适用的有关户外广告的上位法主要有《广告法》、省人大颁发的《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上位法,都未将高立柱广告列为禁止设置项目,而长丰县行政机关应当在户外管理活动优先适用上述上位法,而不应适用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擅自将高立柱广告牌列为禁止设置项目,明显违反了《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直接予以适用更是错误的。
2.《限期拆除公告》直接适用《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是错误的,是无效的。
《公告》中涉及的39家广告公司,其在长丰境内的高架广告牌均设立于2013年10月1日之前,而《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生效于2013年10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据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对39家广告企业无法律溯及力。因而,长丰县行政机关对39家广告企业适用《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属于以“事后法”溯及既往的加害行为,因其违反《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
3.《公告》只限期拆除39家民营企业的广告牌,而对其余两家国营广告企业的广告牌网开一面,属于违反法律公平正义原则的“选择性执法”,对小微民企显失公平。
《公告》中涉及的39家小微民营广告公司,其在长丰境内的广告设置行为大多经过有权行政机关的书面许可或事实上认可,而安徽高速传媒和安徽国路广告两家大型国有广告企业,却以势欺人,未经属地广告行政管理机关,即长丰县城管局的许可,擅自在长丰县境内设置了大量的高速路广告牌,且恶人先告状,反诬小微民企“非法设置”,道理、法理、天理何在?长丰县行政机关此番在《公告》中却对这两家国有企业网开一面,是典型的“选择性执法”,没有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光辉,对广大小微民企更是显失公平。
4.小微民企设置在长丰县境内高速沿线的广告牌系经过长丰县城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合法设置的,本身并不存在违法设置问题,依法不应承担因为行政机关不作为停止审批而导致的所谓“期限届满”责任。
早在2010年底,由于合肥市有关部门违反尚在实施之中的市政府第96号令,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审批和续批户外广告牌,导致广大广告公司审批、续批无门。这样就导致了该39家民企于2013年10月1日前依法申请审批的广告牌处于客观的违法状态,但该“违法”状态没有行政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和客观评价,就以新制定的市长令否定了前序两个规范性文件,实属无稽之谈,行政机关较长时期停止审批行为,且又未履行撤回行政之职责,导致出现这一情况和问题,原因和责任均与广告公司本身无关。
同时,各涉事广告企业还认为:
1.长丰县境内民营企业设置广告牌总体设置有序,对景观无破坏性影响,尤其是经过2013年底“三线三边”景观整治而得以幸存,实属不易,各方均应倍加珍惜,使其继续为长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2.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设置高立柱广告牌,而事实上合肥市也并未将高立柱广告牌列为禁止设置的项目。将长丰县境内高速公路沿线的广告牌保留下来,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3.根据住建部制定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国家住建部第697号公告)载明:“位于人流量或车流量较大的重要位置,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至少20年”。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长丰县境内的户外广告牌远没有达到这个使用年限。长丰县应当本着“开明、开放,实事求是”的态度,为39家小微民营广告公司继续经营和为广告企业服务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住建部制定的《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载明的户外广告设计使用年限至少20年
4.所谓影响景观的“乱点”,是上述两家国有大型广告公司,不服从户外广告设置“属地管理”而擅自另搞一套造成的,长丰县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下大决心,将上述两家的户外广告设置纳入“属地管理”范围,从源头上防止出现新的“乱点”;
5.在户外广告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中,真正要坚持公私两种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实事求是,创新监管与服务模式,破除“拆了建、建了拆”的老法子,坚决不走非法拆除的老路子。
疑存真伪的一纸未经加盖公章的文明创建督办通知
除此之外,更令广大遭遇强拆的广告业主质疑的是,2016年12月23日合肥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一纸未经加盖公章的合文明督办【2016】12号《有关清理拆除长丰县高速路沿线高炮广告的》通知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同时,更对该《通知》中将“对于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意指广告企业和经营业主作为督办对象交由长丰县纪委处理嗤之以鼻。广告业主普遍认为,该通知无发文单位印章,欠缺生效的法律要件,且存在行文不规范、逻辑混乱等问题。根据“规范意义”说,该《通知》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至此也彰显发文单位对党内机构隶属关系认识的无知和逻辑上的混乱。这样一份以直接指挥拆除高炮广告为主旨的通知,竟然出现如此的低级错误,更让广大广告业主有理由怀疑:这样一份违反法定程序、违反党政分开原则精神的通知,是一份虚假的通知,该《通知》只字不提“经过法律程序”,就直接“清理拆除”,又暴露出相关党政机关对法律和民生的漠视,欠缺温暖,令小微企业心寒!
强拆造成的高速安全护栏和生态植被损毁严重
据记者目击此次拆除广告牌现场初略统计,包含双休日(2012年生效的《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内的数天高强度高密度拆除,已造成涉事地段高速公路部分安全护栏、围栏和植被树木等不同程度的损毁,同时给当地高速公路安全运营产生次生威胁,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美丽中国”应运而生,蕴藏着丰富的时代内涵。 2013年底,安徽省委、省政府把城乡环境整治工作作为“美好安徽”建设的重要任务,开展了以垃圾污水治理、建筑治理、广告标牌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绿化改造提升等“四治理一提升”为突破口的“三线三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计划用三年时间基本实现安徽省域范围内城乡环境治理全覆盖,全面提升城市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无疑,安徽省委省政府“美好安徽”建设的各项举措是为了更好地引领各地方党委政府坚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切实改善人居环境为根本宗旨。然而,长丰县城市管理局置民营企业理性诉求与生存渴望于不顾,对涉事企业广告牌采取“一刀切”式的毁灭性拆除让广大广告业主对既往事业的信心和对政府公信力跌入底谷。他们认为:小微民企在长丰县境内设置的广告牌大多经过城管部门行政审批,不存在违法设置的情况和问题,为服务服从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该批小微民企的觉悟和积极性最高,在广告牌空置期(甚至广告发布期)主动承担了属地长丰县党委、政府大量的公益广告宣传工作,未收分文,为当地的公益宣传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据了解,无独有偶,近年来,安徽淮南、蚌埠、芜湖等地人民法院顶住压力,依法对违法拆除户外广告牌的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并判决行政机关赔偿广告公司损失,赢得了当地群众和广告业主的尊重和广泛赞誉。
广告业主在强拆现场与执法人员进行交涉
据相关法律专家介绍,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早在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就已经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即便该39家广告企业的高炮广告牌属违法建设,依法必须予以拆除,行政机关实施的拆除行为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强制拆除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极其严格的条件,必须由具有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实施。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就是说,有权实施强制拆除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此,要拆除该批高炮广告牌,必须由所在地的长丰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长丰县有关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法定事项。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法定事项。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同时,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还明确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而长丰县城市管理局并没有遵守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采取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以及保障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一系列程序要求,属于一种违法行政强制执行。基于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特殊性,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实施强制拆除,必须等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结果,之后才能依法进行。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8条的规定,违法实施强制拆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给予赔偿。
如何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是长丰各级政府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只有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为当地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才是百姓的众望所归。长丰各级党委政府在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各项精神政策过程中能否做到吃透精神,统揽全局,于细微处体察民情,体恤民生,则是对长丰党委政府依法行政和执政水平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多重考验。对此事件记者将持续关注。(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