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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头市:法官耳聋住院 治出四项罪名

时间:2017-06-30 06:01:09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我决不放弃,追诉到底!”到今年6月份,是李有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申诉书第4个月了,尽管高院迟迟没有回复或者裁定,李有才还是苦苦地等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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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县人民法院外景

作为一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做梦也不会想到,自己因突发性耳聋去医院住院,却住出个“滥用职权罪”!

这一切源于一个案子。内蒙包头市固阳县九份子信用社诉文杰、闻贵宝、固阳县天龙制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固阳县天龙制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清与李森的代理人韩彪协调,李森以140万元购买了该公司在固阳的房产,其中100万元偿还文杰、闻贵宝的信用社借款100万元,另40万元支付给张志清,李有才给李森出具了变卖成交确认裁定(2007)固执字261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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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有才耳聋住院诊断证明

2010年的6月初,李有才因突发性耳聋住院,时任院长范力夫指令李虹(原固阳县法院政治部副主任,金融组内勤,现任该院执行局普通工作人员,无审判员资格)代行李有才职务。韩彪背着李森又和刘富军联系,称固阳县法院有一处房地产拍卖,刘富军同意出资203万元购买,并给付韩彪196万元委托其办理。7月20日韩彪向李虹提出要求将李森购买的天龙制塑公司的房产“变卖成交确认裁定(2007)固执字261号”中的李森变更为刘富军,李虹用同样的案号(2007)固执字第261号裁定打印好交于韩彪,韩彪将裁定原稿找范力夫院长签发。当日(7月20日)李虹将裁定制作好送达给韩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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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有才的询问笔录随意添加造假

事后李有才回院,范立夫将裁定原稿交于李有才让其补签“庭长意见”,李有才签名日期为7月26日。

刘富军获得该裁定后,开发涉案房地产被李森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固阳法院撤销了7月20日的民事裁定书,并赔偿刘富军330万元。

2011年7月2日,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检察院(指定管辖)对李有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以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以(2012)白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有才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包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白云鄂博人民检察院内包字北检刑诉(2012)11号起诉书显示:李有才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罪。

“仅仅因李虹、范立夫出具了非法裁定,检察机关便罗列了这么多罪名,全部是伪造的证据,欲致我于死地!”李有才愤愤不平地说。

李有才说,他们刑讯逼供,2011年7月1日白云检察院副检察长齐钢铁将他带回检察院审讯室连续审讯30小时,导致他昏迷、虚脱、超期羁押;他们篡改了李有才的讯问笔录:造成(2009)固法执字第60号裁定书是李有才出具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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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阳法院承认本案有责任的情况说明

固阳法院出具了虚假“情况说明”,该说明的目的是证明李有才自愿认罪,但该70万元是范立夫个人出30万元,李有才亲属出20万元,固阳法院通过诱骗、恐吓李有才朋友帮他出了20万元。“我在看守所内,我亲属和朋友出资我根本不知道。”李有才说。

固阳县法院炮制一份李有才挪用公款的说明,显示李有才欠固阳法院269713元,齐钢铁诱骗李有才亲属缴了112650元,经法庭质证证实李有才不仅不欠法院钱,法院还有李有才30287元存款,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李有才亲属缴纳的112650元也不予退还,直到申请国家赔偿时才予以返还。固阳县法院非法占有意图明显。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报销人为高秀峰的两张修理费单据,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却指控是李有才贪污了该款。

这桩由韩彪、范力夫、李虹一手导演的偷梁换柱,却由李有才承担法律责任。

白云鄂博法院认定“李有才作为案件承办人,明知李森已买受天龙制塑有限公司的房产,又应韩彪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在未撤销原裁定的情况下,范力夫、李虹表示可以变更买受人为刘富军,致固阳县法院出具了第二份买受人为刘富军的(2007)固执字261号相同字号的民事裁定书”。刘富军在认可固阳县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的前提下,支付给韩彪196万元。

该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为:刘富军出具的给韩彪196万元的银行单据,证明其出资用于购买天龙制塑公司的房产;固阳县法院出具的在该院未收到刘富军购房款的情况下,为韩彪出具了以刘富军为买受人的100万元的执行局收款单;范力夫证言,证实韩彪拿执行裁定,原告找他签字,范打电话和李有才核实后签的字;李虹证言,证实韩彪找她出裁定,她打电话和李友才核实后,出具的裁定书草稿,交给韩彪找李有才签字,韩彪回来后,发文稿上有范力夫的签字,就出具了正式的裁定书送达了韩彪,李有才后补签的字。

范力夫、李虹先后因此案被以滥用职权罪免于处罚。

李有才认为,该案错误之处在于:1、李虹、范立夫都是打电话向李有才核实后才签发的裁定书?而自己突发严重耳聋,当面说话尚无法交流,何况所谓的电话请示,有明确的病历作证;2、裁定书怎么可以在承办法官外出治病的情况下,由无审判资质的人代发?3、范力夫、李虹为涉案犯罪嫌疑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怎么可以作为证人?二人根本未提交通话记录。第二份裁定书7月20签发送达,李有才7月26日补签意见,已经不会对该裁定的签发产生实质影响;4、韩彪作为社会无业人员,犯罪主体,不仅诈骗196万,还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却以滥用职权罪判三缓三。

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崔良新律师认为:《法官法》第八条规定了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院李虹将民事裁定书原稿交由韩彪找范力夫签字的过程,说明该院的裁判程序严重违法,泄露国家秘密。况且李有才有不在场的证据;无论如何,在承办法官不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人都无权代其行使法官职责;即便是李有才事后补签庭长意见,也不是导致违法裁定出炉的直接原因。

因此,本案无论是程序上,还是事实认定上,都存在重大瑕疵。

李有才虽申诉之路漫漫,但他表示绝不放弃,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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