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联合印发《河北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方案》,提出力争通过3至4年时间,使我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根据方案,集中交易市场入场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销售监管公示牌”或小摊点备案卡、健康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不合格及问题食品要及时处置,确保处置率达100%;场内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全省抽样检验合格率总体不低于90%。
方案要求,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入场经营者要自觉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台账记录及时、内容规范、信息全面。信息化追溯试点市场的入场经营者要正确规范使用追溯设施设备,及时准确地记录食品经营相关信息,实现食品、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大力推进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各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基本建成运行。
市场开办者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不断改造提升市场软硬件设施,积极做好入场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退市和信息公示。入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把好食品及食用农产品进货、贮存、销售及不合格产品退市关。
批发市场建立快速检测室,配备与所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相适应的快检设备和与检测工作量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时公布检验结果信息。批发和零售市场对不能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方案提出,自2017年起,每年12月底前由省食安办组织对完成当年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整治提升目标的单位进行验收,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对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记者马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