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营快讯>正文

垣曲1户与48户的对峙“法治和德治”

时间:2017-07-02 16:40:03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导读)运城市垣曲县新城供销社家属院棚户区改造冯军案件的发生,导致回迁居民长达5年无法回迁。经电视台及其它媒体曝光后,引起了各界法律人士及社会广泛关注并提出了质疑:

\

一、2012年7月30日居民组申请报告中看出,在全体居民的签字确认下,县政府批示同意危旧房改造后开始拆迁。2013年3月25日冯军聚集多人到该院某住户家闹事,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该住户出卖房屋,并给于高价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注明:“如此房不参加小区改造,本协议无效”。讨论焦点:在确定改造后房屋能否买卖﹖

\

二、冯军与该屋主签订购房协议后,又以原屋主的身份称:该房屋产权证丢失,强迫棚改单位与其签订了80万的补偿协议书(合法面积54.36平米)。其后称:自己是借钱购买的房屋做为投资,产生了利息13.5万元,棚改单位应予承担。焦点:棚改单位是否承担冯军借款购房所承担的利息?

三、冯军在庭审中称:2012年是危旧房改造,2014年县政府“会议纪要”是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和棚户区改造是两回事,自己在县政府确定该院危房改造时购买的房屋,是合法的。焦点:棚户区改造是不是危旧房改造?

四、冯军在庭审中又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棚户区改造所制定的,与危房改造和普通开发没有关联。讨论焦点:是否有关联性?

\

在法院庭审中冯军根据以上观点做出了答辩,本网观点: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了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冯军不应在改造范围确定后,违法购房做投机生意,谋取赢利。国家棚户区改造应依法良性推进。本案例争议焦点供司法各界讨论及参考。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