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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红头文件“打架” 农民“买单”?

时间:2017-07-05 18:00:1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提到征地拆迁,很多人往往想到的都是跟“钉子户”、“爆发户”甚至“土豪”等词语有关,很多人甚至盼着被征地拆迁。

  然而,河南驻马店的吴群山虽然碰见了被征地拆迁的“好事儿”,但是他不仅没有“爆发”,更没有“钉住”,甚至他现在连自己应得的补偿在哪都不知道。因为他碰到了更为荒唐的事情,红头文件“打架”了。

  近日,我们接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和兴镇村民吴群山的反映,称由于不同意政府征地给出的存在严重问题的补偿,他家精心培植管理十年的一个近千棵果树的果园被人强行推平了。

  本以为这也是一个普通的征地补偿纠纷,然而,随着深入的调查了解,我们发现吴群山所反映的情况还真的存在一些蹊跷。

  接到吴群山的反映后,我们来到了吴群山的老家,驻马店市遂平县和兴镇李屯村。在吴群山家里,吴群山一家向我们讲述了事情的始末。

  吴群山一家在遂平县和兴镇李屯村种植有一个十余亩的果园,共种植有梨树958棵,果树苗圃若干。2016年年底,吴群山一家得到消息,听说政府修建周口至南阳的高速需要占用自己家的果园。2017年年初,吴群山一家便到当地政府和兴镇政府打听情况。然而,和兴镇政府直接让吴群山一家签字领取补偿款。由于之前从未接到任何关于征地的通知,对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数量一无所知,吴群山一家便拒绝了签字。2017年4月8日,在吴群山一家人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吴群山家的果园被推成了平地。随后,吴群山及其家人曾多次找到和兴镇政府讨要说法,均被要求接受和兴镇政府给出的存在严重问题的补偿标准。无奈,吴群山及其家人只能向上级政府反映,但依然没有结果。吴群山说:“我曾多次向和兴镇政府、遂平县人民政府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就这个补偿标准提出异议,我还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邮寄过书面投诉材料,至今都没啥结果。”

  听着吴群山及其家人的叙述,我们能感受到他们的气愤和无奈。但是,政府给出的补偿标准到底存在什么样的“严重问题”呢?我们跟随吴群山的大女儿吴瑞华一起来到了遂平县和兴镇政府。

  在和兴镇政府,我们首先到了一个贴有“周驻南高速指挥部办公室”的房间,在这里我们跟随吴瑞华看到了一份叫做“周驻南高速征地新增地上附属物”的册子,该册子落款处注明为“遂平县价格认证中心”。在这个册子上我们看到了登记的吴群山家的果树补偿数量及金额,分为两个部分,一个640棵,另一个183棵,共计823棵,登记均为结果期,补偿标准都是120元每棵。

  看到这里,我们大概明白了一些。这个补偿数量跟吴群山说的958棵相差了135棵。然而,吴瑞华却气愤的说:“他们清点的时候我们家人都不知道,他们就随便说了各数字,根本没人通知我们清点。这些还都是小问题,后面还有更严重的问题。”

  随后我们跟随吴瑞华到了和兴镇政府办公楼二楼西侧的一个李姓副镇长的办公室。李副镇长负责吴群山所在村民组的征地工作。在李副镇长的办公室,我们看到了吴群山家果树补偿标准的依据。李副镇长拿出“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驻政【2016】86号)”让我们查看,并声称:“我们是严格按照这个文件进行补偿的。”在该红头文件及其附件里,我们看到有明确的果树补偿标准,并且吴群山家的果园补偿也是按照该文件补偿了。然而,吴瑞华看到这个文件后,却声称:“这个文件里的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随后吴瑞华拿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 〔2016〕48号)”,在豫政 〔2016〕48号文件里我们看到其明确指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看到这里,我们更加疑惑了。既然河南省人民政府将征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标准制定权限交给了河南省林业厅,那么,这个驻马店是的驻政【2016】86号文件是怎么回事呢?面对吴瑞华的质疑,李副镇长显得有点无言以对,只是声称:“市里有文件,我们肯定要按照执行的”。

  离开和兴镇政府的时候,我们心中满满的疑惑:一个是省政府的红头文件,一个是市政府的红头文件,两个文件又是背向而驰,这是为什么呢?随后,我们到了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希望由他们给出合理的解释,然而,让我们失望了,他们也没能给出任何合理的解释。

  离开驻马店后,我们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网站以及河南省林业厅网站查询了更多的相关文件。通过查询我们发现,河南省人民政府从 2009年的豫政【2009】87号、2013年的豫政【2013】11号以及2016年的豫政【2016】48号文件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豫政办【2009】152号等文件均明确指出“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而且,我们还发现,历年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指示,河南省林业厅都及时制定了豫林策【2005】35号、豫林经【2013】48号、豫林经【2017】2号等征地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

  既然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将征地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制定权限交给了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林业厅也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指示同步制定了河南省征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标准,那么驻马店市为什么又为什么不顾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强行制定另一份标准呢?

  通过对比驻马店市与河南省林业厅制定的经济林补偿标准,我们可以发现,这两个标准相差20倍。拿吴群山家的梨树来举例子,吴群山家的梨树是2006年种植的,到现在11年,正处于盛果期(丰产期),平均每年亩产8000斤,按照市场价格3元每斤计算,平均每年亩产值24000元。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制定的补偿标准豫林经【2017】2号文件: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栽种年限,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折算倍数标准为:盛果(丰产)期前按2—5倍计算,盛果(丰产)期按6—9倍计算,盛果(丰产)期后按2—4倍计算。根据该文件梨树5至30年为盛果期,吴群山家梨树正处于盛果期,且应适用9倍的折算倍数。也就是说,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制定的补偿标准,政府每亩应该补偿吴群山216000元。然而,如果按照驻马店市制定的补偿标准驻政【2016】86号文件计算的话,梨树最高补偿180元每棵,按照规定每亩最多合理补偿111棵计算,每亩也只能补偿19980元。

  两个都是红头文件,省市标准却相差了20倍。省政府一再强调“经济林补偿标准由省林业厅调整并公布”,市政府却一意孤行,难道真的只是看中了这中间相差的20倍的农民应得利益这块“大蛋糕”吗?

  通过网络查询,我们发现,无独有偶,2010年,人民网曾以“河南漯河一经济林征收补偿文件受质疑:省市标准相差近十倍?(“红头文件”评点)”为题对河南省漯河市《漯河市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漯政【2009】85号),违背河南省政府文件,侵害农民合法利益发表批评报道。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林鸿潮,更是发表评点称这种红头文件是“严重践踏公民财产权利的红头文件”。虽然当年的漯河市政府及时改正了其错误行为,但是今天的驻马店市政府却再一次的上演了以红头文件“严重践踏公民财产权利”的事情。

  红头文件“打架”,为何要农民“买单”?农民的合法应得利益,不应该也不能被视为“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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