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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无依据BOT成公变私,受害人维权遇困难

时间:2017-07-12 16:41: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最近,湖南徐某向媒体投诉称“长沙无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BOT项目成国资公变私欺诈群众非法牟利依据,长沙市政府至今逾3年不按国家信访制度给依法上访群众书面答复”,并向媒体讲述了具体事件经过。

  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内“小动物救助中心”,是国家划拨地上的公益性公用建筑。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伙同私企“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画册、官员参与招商推介会等方式对外宣传,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和长沙市其他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调研和宣传活动、长沙生态动物园在协议上加盖其合同专用章等各种手段,故意隐瞒用地及建筑性质等真实情况,虚构政府开发规划和前景,带笼子欺诈,自2010年到2012年底,将公益性公用建筑“小动物救助中心”包装成商业用途的“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市场”,对外出售30年经营使用权和招商办市场公变私非法牟利,致使群众受骗上当损失惨重。

  在受害群众发现以上情况后,为掩盖问题,长沙市园林局于2014年2月14日以文字的形式,将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含“小动物救助中心”)认定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BOT项目。但长沙市园林局却不能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拿出政府必须主动公示的该项目立项、招投标、政府审批、祥茂公司承包前资质、财务状况等依据,仅有动物园与私企祥茂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的《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建设项目及经营合作总协议书》。并以该合同作为他们转让国家划拨地上公益性公用建筑30年经营使用权及转向为商业的宠物市场的依据。

  而《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社会公共利益建设需要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鉴于长沙市园林局系统涉嫌以无依据BOT项目掩护官商勾结公变私欺诈的情况,本受害群众于2014年4月到长沙市政府依法上访,向长沙市政府递交了书面的《公变私,侵占国家财产!欺诈老百姓!关于请求及时妥善解决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购铺受害人诉求的报告》,至今已历时超过三年时间。期间本依法上访的受害群众多次提出书面报告,并于2015年8月2日,2016年1月31日分别以挂号信的形式给长沙市政府寄去《关于要求长沙市政府对长沙生态动物园宠物馆上访事项以市政府公文形式给予书面答复的申请》,2015年8月28日还亲自到长沙市信访局去接洽,要求长沙市政府作为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的上级主管机关及该上访事项的首先接谈机关,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十一条“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的规定出具书面的《处理意见书》。此后,本依法上访群众又多次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要求长沙市政府在全国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形势下,以敢于揭短亮丑的勇气,勇于纠正错误的担当,实事求是查明事件真相。但直到现在长沙市政府仍然没有按规定就该上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给予书面答复,还多次企图用被揭发单位长沙市园林局的自我辩护材料敷衍忽悠。

  现本依法上访的受害群众强烈要求长沙市政府充分领悟党中央的精神实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制度要求,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及时正确地办理有关上访事项,作为被揭发单位长沙市园林局、长沙生态动物园的上级主管部门,及该上访事项的首先接谈机关,将有关受理(包括负责的领导,参与调查的部门,调查组人员、受理程序等)、调查(包括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内“小动物救助中心”的用地及建筑性质,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BOT项目的立项、公开招投标、批准手续及工程总价,长沙祥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承接动物园项目前的有关工程建设经历、财务状况、资质等资料信息,出售宠物馆经营使用权及作为商业的宠物市场对外出租是否合法及其资金去向,动物园科普区政府特许经营其条件、数量、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程序,动物园与祥茂公司于 2008年10月15日签订的《长沙生态动物园科普区建设项目及经营合作总协议书》的法律依据等)、处理(包括对宠物馆上访事项的处理前提和依据,对有关涉事党政单位及干部的处理依据和结果等)等情况给予书面答复,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切实按国家制度规定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书面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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