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报网消息:一提到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给人的印象就是“三难”——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事实上,近年来,很多地方的国土资源系统通过动态巡查、群众举报、卫片检查等联合执法手段,基本解决了国土资源领域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发现难”的问题。然而,由于设备、人力等各种原因,国土资源领域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制止难、查处难、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是不少基层国土部门一道跨不过的“槛”私挖滥采在很多偏远地区屡打不绝。
无独有偶,2011年,位于吕梁山中段西侧的方山县,一家名为聚鑫矿业公司的企业在矿区范围内非法占地修建办公楼。该县国土资源局获悉后,对其下发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隔两年,该违建一直未被拆除。
2013年,该县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该翻新工程,遂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4年5月,为防治地灾隐患,聚鑫矿业公司对矿区内的河道进行整治,国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该企业在治理过的河道上堆放建筑材料,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企业停止了动工扩建行为。
彼时,该工程已被该县列入县重点项目。
3个月后,国土执法人员发现聚鑫矿业公司再次违法扩建占地,立即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因该企业拒绝签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情况报告,请求组织有关力量予以制止。此后,县国土资源局聘请资质单位对聚鑫矿业公司违法占地面积进行实测后,该企业对测量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测。县国土资源局再次聘请资质单位重新勘测,测量结果与前次一致。
2015年3月,方山县国土资源局对聚鑫矿业公司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6月,方山县国土资源局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之后,县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吊诡的是,当地法院再次未实际执行。
2014年12月,国土局发现聚鑫矿业公司越界开采,经国土厅鉴定,破坏资源量共计38万吨,价值9000万元。涉嫌犯罪,立即移送公安。期间,该企业老板负责人因涉黑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今尚未判决。
因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案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被检察院于2016年9月提起公诉,于2016年11月被一审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5年。
一审判毕,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令国土部门都想不通的是,国土部门如何为履职?在整件事情上,他们已经履行了国土部门规定的工作职责,自己的同事们怎么就犯了玩忽职守罪?事实上,对于聚鑫矿业公司2011年——2014年间持续违法占地行为,县国土资源局都履行了相应的查处职责,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
更令人质疑的是,非法开采致国土资源流失,是国土部门单方的责任吗?当地政府、安监等部门是否也有监管不到位之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承担立案查处及相关工作;乡镇国土资源所作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派出机构,主要承担日常巡查以及相关工作,也可以根据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应承担非诉案件受理、裁定及司法强制执行的责任。
据当地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官员透露,因聚鑫矿业公司河道治理工程被列入县重点工程项目,使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的行为遇到了一定的阻力。在法律未赋予国土部门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仅凭国土部门一己之力,很难将处罚决定执行到位。这也是事情恶化的诱因。
在查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山井下越界开采发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文件中发现,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执法巡查应当及时发现的违法行为类型,不包括井下越界开采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有日常下井检查的资格和职能。
采访中,吕梁从事过矿产开采的一名老板告诉记者,合法矿山企业必须同时持有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的税收登记证明、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的爆破许可证等证照。这些部门都有权利监管。
由此可以看出,各职能部门对越界开采的管理模式应该为:安监部门重点是日常管理,对矿山工程安全评价,避免超层越界等非法工程的出现,对出现的非法工程和隐蔽工程进行打击;国土部门要保障国家资源所有权,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进行价值评估,要求企业赔偿损失,按照要求退回原界,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调查处理;安监部门担负查处超层越界这一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对这种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处理。安监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在对超层越界、超越矿区范围采矿的管理具有先后关系,各个阶段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同。
对聚鑫公司违法采矿行为,安监局组织每年的复工复产验收过程中应该不难发现,但该县国土局从未接到任何关于聚鑫矿业公司越界开采的违法通报。
有律法界人士分析,本案中,对聚鑫矿业公司非法占地和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地方政府、国土部门、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和法院依法均须履行一定的职责。然而,案情显示,从事中管理到事后问责,都仅涉及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共同责任机制形同虚设,是导致本案国土资源管理链条的断裂,造成国土资源被流失的主要原因。
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
(内容摘自国土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