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财经频道 > 经营快讯>正文

河南三门峡法院百姓土地冤案错案 农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时间:2017-07-19 11:20:02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伪证不能作为证据,冤案依法纠正

我叫刘军生,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建房村113号。身份证号码:411202195504212511。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建房村15户村民于2013年5月19日与居民张俊国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协议条款对有关事宜作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张俊国,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每亩每年租金为1500元,而只支付600元)当时我认为这种做法是违约行为,拒收600元租金,事隔近一年之久,张俊国未能解决,在此种情况下,只好收回了我的出租土地,且协议上亦有不支付租金,应收回出租土地的规定,张俊国未达到侵吞他人的财产目的,违背道德原则,伪造证据,先发制人,使我们十几户村民应得到的租金没有得到,我反而成了被告,恶人先告状,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事实将会作出结论,现将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

\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们15户农民前后两次与张俊国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第一份协议是2001年签的,总亩数为27亩,租期为10年,张俊国付了6年租金后停止支付,转租他人经营,因不支付租金引起民愤,在15户村民强烈要求和控告下,经政府部门协调,被上诉人张俊国才答应支付所欠租金。补给标准每亩地为900元。张俊国虽处于不情愿的心理,问题还是得到解决。2013年5月19日,在清理以前租金的基础上(当日15户村民与其又续签了第二份“土地租赁”协议,这块土地亩数不变,各户亩数不同,租期15年(2014-2028),前5年每亩租金为1500元,中间5年每亩租金为1600元,后5年每亩租金为1700元,协议签订后,张俊国顿起歪心,设计圈套,坑害百姓,以存折(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开户)方式按每亩600元租金支付出租土地的村民。我认为张俊国的做法违约,拒收了600元租金(有送达人刘培伟证明。而且张俊国答应春节后给于解决,但等了近一年之久,也没有出面解决),无奈我按协议约定收回了我出租的二亩多土地,从而引发了这场官司。

二、本案争执的焦点,双方提供的证据

本案争执的焦点(一)张俊国是否支付上诉人刘俊生2014年与2015年出租土地的租金(二)本案的性质《土地租赁》协议的法律效力(三)土地经营权人应该是谁。本案是《土地租赁》协议引起的纠纷,属于合同关系,这再也明确不过。关于“侵权”问题,侵权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张俊国不付租金,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根本构不成侵权,我收回土地并非无故,我在土地所建房屋内短期种蘑菇,是生活出于无奈,也是理所应该的。因土地不能正常经营、是明理的人都能理解,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事实很清楚,为何要反诉呢?(法官多次要我提出反诉)。故张俊国没有请求的权力。是一种误告。被上诉人张俊国提供的所谓“证据”能否做为证据使用,简单剖析不就知道了吗。清算前七年土地租金(2007-2013——是在我们15户村民上访控告下,才勉强补给的)。张俊国因此心怀不满,做出卑劣手段,就在我们15户村领取补给土地租金的花名册下方备注 的空格里,填写了已支付2014-2015年土地租金900元的内容,以此内容来作为已支付2014—2015年租金的依据。(湖滨区法院于2015年作出的湖民一初字第2022号判决书中,明确认定支付的租金是2007—2013年的租金)可怕的是湖滨区人民法院对此伪证就认定了。我们十几户村民出具的有关证据,在两级法院法官的面前成为一张废纸,全部泡汤了。还有2013年5月19日当天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这是铁的证据,仅管如此的真实证据,两级法院均不采纳,这背后藏着什么猫腻,动下脑子就明白了。

\

\

\

三、本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出租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被上诉人张俊国将其租赁的土地转租给第三方后,在该土地上建造数间房屋,己改变了土地的用途,所建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于非法建筑。(至今没有合法建筑手续)

(二)关于本案的属性

这一问题前面己讲过,是地地道道的土地租赁纠纷,属于合同关系,由此关系才发生纠纷,怎么没有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此案呢。湖滨区法院按《物权法》处理此案,作出置法律和事实于不顾的错误判决,充分说明也是不廉洁的结果。

(三)被上诉人张俊国有无土地的使用权

本案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权。(1)其理由是被上诉人张俊国没有支付上诉人2014_2015两年土地租金。(协议第一条规定2014 年1月30日前支付2014—2015年两年租金)张俊国所提供的支付租金证据是伪证(12户村民出具的证据充分说明没有收到2014—2015年两年租金证明),不能作为依据。(2)上诉人持有政府部门頒发土地经营证书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合法手续。

四、两级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此案中的言行和举止

此案己经过四次审理,本次上诉为第二次,从法官们的言行举止,深深感到农民兄弟没有地位真可怜,四处碰壁,有钱有势,财大气粗,受人欢迎。例举几点事实就会明白(一)湖滨区法院有位法官好心劝我说“你家要人没人,要钱没钱,干脆放弃权力,别打这场官司。(二)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后,一审判决就失去效力,这一点知识作为法官应该是知道的,可一审湖滨区法院又是怎样做的。一审法院为讨好被上诉人张俊国,此案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湖滨区执行局就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庭王法官多次打电话让上诉人退出土地。咨询律师后,认为这种做法是胡来,赶快找领导。这一事件的出现,激起了我满腔怒火,想和他们这些混蛋拼了,在亲朋的劝说下,才放弃了这一念头。(三)此案发还重审后,一审法院仍坚持初审的错误判决,二次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满怀希望得到公正处理,因为此案市中院己发还要求重审过,说明此案一审的处理是有问题的。从二审办理此案张法官的态度及观点看,一下使上诉人失望,他完全站在被上诉人的立场上并为其辩解。还说第一次上诉此案发回复审,是中院马法官的作用,并问你和她是什么亲戚关系?由此可见张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思想修养。眼看此案维持原判,自己经营的责任田就白给了人家。心急如火,找市中院李付院长进不了门,打电话又不接,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应验了被上诉人张俊国说的“有钱就拥有一切,三门峡市内你们谁打官司也赢不了我”,只好求助于上级部门的领导。

土地是农民的依靠,没有土地农民就难以生存,上诉人身为农民没有地位,几年来的官司给精神上和经济上造成严重的损失,结果经营的土地也失去了,十几户村民出租土地的租金也不能全额支付,同样深受其害,为此我决心砸锅卖铁也要讨个说法。使人不能容忍的是三门峡市两级法院竟然把被上诉人提供的伪证作为定案的依据,实在太荒唐了,为何这样做,因为被上诉人张俊国是有钱有势的人,法院也得让他三分。照此下去,农民兄弟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人民法院自然就演变成有钱人的法院,被上诉人张俊国不支付地租,上诉人行使自己的权力,收回自己的经营土地,有啥过错,何况《土地租赁》协议也有明确约定。2014年至今三年多,土地租金上诉人分文没有得到,因土地上有建筑房屋不能正常经营使用,由此给我们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该损失由谁承担。然而没有等到上诉人提出诉讼,张俊国就告发了。恶人先告状,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据此法院的错误判决,上诉人是不会接收的。

综上所述,两级法院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袒护一方,作出的错误判决,直接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农民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民生问题,关怀农民的利益。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有田可种。要求恢复土地经营权,依法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为此恳请人大、政法委有关部门的领导,社会各界在百忙中关心此案的进展结果,以求是此案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

免责声明:本网发布信息目的在于传播更多的信息,内容未经本网证实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