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浙江省第一起P2P非法集资案。
徐某原本是一家环保设备企业的负责人,因出现资金问题,遂与余某等三人设立了“力X创投”平台,对外宣称P2P网络借贷平台。该平台于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以“月标”“天标”“秒标”的形式频繁发布贷款协议,宣称年息加奖励后收益在19%至50%。
最终,徐某通过该方式从全国1200余人非法吸纳存款5195万余元,用于支付利息、自融以及放贷。截至案发,该平台仍未归还300余名投资者的本息,共计4000余万元。2015年5月20日,徐某等8名被告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犯徐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处罚金40万元。
徐某的做法是“P2P网贷”非法集资的典型伎俩,即先发布畸高收益率的投资标的和承诺担保来诱骗投资者,然后通过虚构标的、虚假项目吸收公众资金,设立资金池,违规使用资金进行放贷或消费。
实际上,这已经完全背离“P2P网贷”的本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
社会公众在选择P2P方式投资时,要仔细调查平台的企业资质、日常运营、业务模式、风控手段、团队实力、发标情况等。以“P2P网贷”为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机构具有以下特征:首先是违规设立资金池。网贷机构未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未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通过平台募集的资金全部流向法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出借人的本息支付及借款人的资金发放均发生在上述账户,且涉及的所有银行账户完全由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少数高管控制。其次是存在自融问题。网贷机构通过虚构借款人或借款项目、重复借款标的等手段,吸收出借人的投资资金,资金用途被用于个人消费或难以查实实际用途。此外还设立线下门店并发售高收益率理财产品。网贷机构通过线下门店大肆营销,大量散发产品传单,在线上或线下发售明显偏离目前市场平均收益率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没有具体对应的借款人、借款项目,或理财产品对应的借款人或项目存在虚构造假。客户群体多为中老年群体。线下门店进出多为中老年人,且通过组织各种体验活动、免费旅游、养生讲座集中向老年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