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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岭创投因刚兑清盘网贷?P2P到底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

时间:2017-08-05 16:26:43    来源:p2p贷款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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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日,红岭创投创始人周世平发帖称2020年12月31日前将会把所有网贷业务清理出去,一时间众人哗然。2009年成立的红岭是国内累计交易额排名第二的P2P网贷平台[1],它都要撤,P2P还能不能行了?

  老周坦言清盘主要原因是监管升级和刚性兑付[2],也是在一次发帖时,他爆料[3],

  2016年红岭亏损1.8亿。

  做平台不容易,最大支出是垫付成本。

  2014年和2015年的不良项目让人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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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周的退出宣言和业内人士评论凸显出行业一大迷思:P2P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它事关P2P的核心能力是风控还是其他、P2P是科技公司还是金融公司等诸多议题。由于P2P是金融科技的一大代表业态,它甚至牵扯到对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还是科技的回答。

  监管层对P2P的定位是信息中介:

  2015年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正式提出,P2P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2016年8月24日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延续该文件,将P2P定位为信息中介,明确提出其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不得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既然如此,红岭何须垫付?

  可在实践中,在中国固定收益投资市场尚未打破刚性兑付的当下,哪个P2P敢在竞争对手放弃刚兑前跟出借人说,“你投的钱可能收不回来”?

  事实上在我国没有像FICO一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分的情况下,也没有平台有能力放弃刚兑。毕竟出借人哪能看清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不都是在平台会刚兑的预期下完成的投资?平台在事实上充当的是信用中介的角色,受出借人之托,为其寻觅投资标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借款人违约时的“兜底”安排。而此前这一角色,只能由银行、信托等持牌金融机构完成。

  不过,尽管很多P2P在事实上是信用中介,由于不像银行这种信用中介一样有低成本资金来源(如存款),用自有资金垫付终难以为继,尤其对大标平台来说。红岭创投退出网贷业务的选择也印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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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迷思在实践中体现在平台是否提供担保上,例如,平台是否设置风险准备金。这一迷思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但在国外,众人争议的焦点在于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和金额上:

  如果来自借款人,则其借款成本将增加;如果来自出借人,则其投资回报将减少;如果来自平台,则其利润将减少。

  如果金额不足,则出借人无法全额收回本息;如果金额过多,则出借人的投资回报将减少。

  在有FICO分作为借款人信用状况评判尺度的美国,P2P也并不完全是纯粹的信息中介。以美国最大P2P Lending Club为例,它曾为投资者Cirrix Capital提供担保[4]。

  英国拥有全球第一家P2P Zopa,Zopa称在2013年为了使出借人免受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创设了风险准备金(Safeguard Fund),当时的政策是如果出借人因为网贷投资遭受亏损也要交税。后来在Zopa的游说下,政府改变了相关税收规则,而且Zopa没有风险准备金的高收益项目很受欢迎,于是Zopa决定于2017年12月停止增加风险准备金,2022年12月将完全取消风险准备金[5]。Zopa当前的官网特别声明了风险准备金不是担保。

  2013年时,Zopa可并不是那么描述风险准备金的:Zopa创设风险准备金是为了给您保本保息[6]。

  也就是说,即便是在征信体系亦不可谓不完善的英国,Zopa起初也是信用中介,后来则更接近完全的信息中介。

  或许,信息中介,对P 2P而言是一种更为纯粹、设想中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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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主席在7月14日-15日召开的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

  原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阐述过“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定义[7],

  功能监管就是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

  行为监管是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

  信而富创始人王征宇认为,如果说理论界对P2P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有争议,金融工作会议后,这一争议“已经过去了”,只要碰钱,就要拿牌照,保证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是关键。

  他转而谈到,既然监管层没有将P2P一棍子打死,就一定会给部分平台备案资质,这些平台一定是优中选优的。按照这个逻辑推断,他眼中P2P拿到的备案资质实际上是一种类银行牌照。

  给P2P发银行牌照倒也不是没有先例,美国货币监理署就正在考虑此事。

  王征宇认为,资质问题解决后,P2P还有两大关键问题:

  一是平台能否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即中国网贷市场需要一个更为完善的征信体系。

  二是平台能否获得低成本资金,例如能否有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ABS)市场。当前,P2P和银行可以承担的杠杆差异巨大,而如果不能像银行一样有各种低成本获取资金的渠道,P 2P的长期发展承压。

  如果说P2P从业人士认为P2P干着类银行的业务,却无法享受银行在政策上的种种便利。部分银行业人士和监管者则认为P2P也有银行不拥有的政策便利。

  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曾在一次公开演讲中举例[8]:

  “我们知道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不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不能持有科技公司的股份。但反过来说金融科技公司可以在满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获得金融牌照并从事相关业务,这样有可能会造成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机构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失衡。”

  P2P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或许确实并不重要。毕竟不管它是什么,金融消费者在和它打交道的过程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首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信息中介,要做好信息披露,要让出借人能看清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要让出借人获得和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产品,要有产品和出借人风险能力分级体系,是信用中介,要有充足的资本金;其次,要保证P2P的竞争对手和它面临同样的竞争环境。

  寻本溯源,重要的是提供相同服务的主体要有相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要受到同样强度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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