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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集团检查工作组以检查之名侵犯中国职工人权

时间:2017-08-08 10:40:4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7年8月7日,三星(惠州)电子厂(下称惠州三星)中的多名员工向本报记者曝光了三星检查工作组以检查之名违反中国法律,侵犯惠州三星中方员工人权的恶性事件。

  据惠州三星电子厂离职员工反映,三星电子厂韩国本部在2017年3月开始派员对惠州三星电子厂中方员工检查调查,派员调查本是管理上的一项例行工作,但派出的检查人员的行为却跨越了法律的界限。这些检查人员在惠州三星电子厂将某一栋楼四楼办公室隔成几个小房间作为私设的刑堂,他们将本厂一部分轮流员工拘禁于小房间内,扣下员工身上所有私人物品,他们将员工关押于小房间内接近十个小时,让员工在这段时间内交代自己在工厂有无违规行为,讯问员工及其隐私的问题等。其中,很多尽职尽责的员工在该工厂工作多年并没有做出过任何违规行为也就没有违规事项交代,但这些检查人员不依不饶,他们对这些员工在非法拘禁期间进行辱骂,恐吓,尽各种威胁手段逼迫员工说自己没有做过的违纪事实。他们不仅对员工进行精神虐待,使用语言暴力,极尽能事的用挑衅,侮辱,激怒的言辞和举措让员工失态,让员工自我放弃,从而达到让员工主动离职的目的,同时不作任何赔偿;同时,他们还准备好的违规内容写在纸上,威逼利诱被拘禁员工签名。检查人员在惠州三星调查的这大半年里所做的这些违法行为是对中方员工人权的践踏,超出了中国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很多员工受不了检查人员的违规调查方式,检查人员则威逼其离职,这些员工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制止以免有更多的员工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保护职工的人权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2011年通过了《工商企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的指导原则》,为预防和应对工商企业侵犯人权问题提供了全球标准。该指导原则包含国家保护人权义务的基础原则与实施原则、公司尊重人权责任的基础原则与实施原则以及人权救济途径的基础原则与实施原则三大支柱。首先,国家必须采取适宜措施,防止、调查、惩戒以及救济商业企业对人权的滥用,对于国家所有或控制的企业以及与国家从事商业交易的企业,国家应负有效监督之责以确保该等企业尊重人权;第二,企业应尊重人权,避免侵犯他人人权,评估及披露其活动对人权的影响,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由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而对人权产生的消极影响; 为此目标,企业应做出尊重人权的政策承诺以及制订并实施人权勤勉尽责程序;第三,国家必须采取适宜措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方式,确保对与商业有关的人权滥用的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三星本部的检查人员的这些行为不仅没有尊重其职工的人权,反而肆意对其职工的人权进行侵犯!三星集团被曝出侵犯中国职工的人权的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他们用挑衅,侮辱,激怒的言辞和举措侵犯员工的尊严,让员工主动离职不作任何赔偿的的行为也不是第一次被曝光。但是三星集团不仅不整改,反而变本加厉

  本报记者通过咨询相关律师得知惠州这种审查行为是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三星集团的审查方式明显就是对该款的违反。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也规定了: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此,惠州三星的员工希望国家能够履行其保障公民人权、人格尊严的义务,国家的有关部门能够彻查并给这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司以严厉惩罚。(作者: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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