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雄飞公司仅仅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之后就音信杳无,恶意拖欠租金至今。这期间,廊坊市广阳法院相关院领导带头非法解封了此前已经冻结的雄飞公司账户。在我将雄飞公司上诉至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期间,我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先后两次成为山东诸城法院与深圳福田区两个关联案件的被告人。蹊跷的是,这两个案件竟是由与此案毫不相关的雄飞公司拿出来的。山东诸城与深圳福田区法院均省略掉了开庭通知与判决送达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这其中猫腻重重。更具戏剧性的是,山东诸城的调解书中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北汽福田代替巨联向国银公司偿付了融资租赁款。但是,之后国银公司又在深圳法院起诉巨联公司,以欠付融资租赁款为理由,要求收回国银公司的两台泵车。赤裸裸地打了这份《民事调解书》的脸。” 廊坊市巨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屈俊强回想起整件事件先后一系列疑点,深感自己遭受重大冤屈。
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为何会违反法定程序冒天下之大不韪解封已经被查封的雄飞公司资产账户?还是由该院相关院领导亲自出马带队?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与满城雄飞公司私下是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山东诸城法院的调解书与深圳福田区法院的起诉书在该案中用意何在?为何被告巨联公司均不知情,又为何两地法院的判决书相互矛盾。
一系列的阴谋出于谁之手?真相到底是什么?
图片说明:联铭、巨联与国银三方《融资租赁合同》
“雄飞”合同到期拒不履行约定
2012年3月14日,廊坊市巨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联公司”,法人:屈俊强)将两辆泵车(型号分别为BJ5293THB-1和BJ5410THB-1)出租给满城县雄飞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雄飞公司”,法人代表:任伟),租期24个月,两辆泵车的月租金分别为68750元、150000元。上述两辆车由巨联公司从河北联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手中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购买(2012年5月1日,巨联、河北联铭(联铭替巨联做担保)和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国银租赁负责将两辆泵车的车款一次性付给北汽福田公司,这之后,巨联再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将剩余车款按月还给国银租赁。)河北联铭为出卖人,国银融资为出租人,巨联公司为承租人,三方是融资租赁关系。
合同签订后巨联公司按照约定如期将两台泵车交付给雄飞公司。然而,雄飞公司仅支付给巨联公司三月租金,剩余租金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且占用两台泵车至今拒不返还。
图片说明:满城雄飞公司的租金支付表
图片说明:雄飞公司与巨联签订的租赁合同。
这期间,巨联公司负责人屈俊强多次找雄飞公司索要未果。
对于拖欠巨联公司租金的事实,雄飞公司并不否认,先后两次对巨联公司做出说明。
2013年3月12日,满城雄飞公司在还款计划中明确表示,截至2013年3月31日,还一期银行贷款,本息合计218750.00元。以后每月还款两期,直至还清。
2013年6月28日,雄飞公司法人代表任伟对雄飞拖延巨联公司租金一事专门做了《欠款说明及承诺》,在承诺书中承认了违约未缴纳两台泵车租赁费的事实,“截止到2013年6月28日,我公司应缴16期租赁费,因工程汇款困难造成我公司只缴纳了三期租赁费,并计算出逾期金额为2843750元,并承诺逾期租赁费及违约金会在2013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同时承诺自2013年7月起每月按期缴纳租赁费,绝不拖延。”
这之后,雄飞公司仍未兑现承诺,继续恶意拖欠巨联公司巨额租赁费用。
图片说明:满城雄飞公司对巨联做出的欠款说明
2014年5月28日,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到期以后,巨联公司向廊坊广阳区法院提起诉讼(2014广民初字第991号),称因雄飞公司在租赁期内应支付24期租金但实际支付了三期,雄飞公司与巨联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双方自愿签署,且雄飞公司一直在事实上使用租赁物,也给付过三个月的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因此,雄飞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巨联公司要求雄飞公司及其担保人赵莽返还泵车、付清欠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巨联公司负责人屈俊强表示,雄飞公司在与巨联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八页第十条有明确约定,租期届满以后两台泵车可以转让给雄飞公司,但是有偿转让,并非无偿的。同时约定,2012年3月,巨联公司对两辆泵车取得所有权(合同第四页第三条)。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表示,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为了融资,一般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本案《租赁合同》则明确约定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巨联公司。另外还约定,在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的前提下,承租人才可以购买租赁物(价款双方另行协商)。显然,本案是纯粹的租赁合同关系。雄飞公司违约显而易见。
让巨联公司倍感意外的是,自己的正当诉求于2014年11月20日被廊坊广阳区法院驳回。巨联公司不服,将此案上诉至廊坊中院,中院下发(2015)廊民二终字第286号,撤销2014广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发回廊坊市广阳区法院重审。2016年6月10日,广阳区法院再次下发(2015)廊广民初字第3338号判决书,再次将巨联诉讼请求驳回。巨联再次将雄飞公司诉讼至廊坊中院,开庭后拖延至今未果。
据了解,该案立案至今已经三年有余,严重超过法定审限。
这本来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雄飞与巨联双方有签订的租赁合同、有雄飞公司欠付租金的事实(雄飞公司出具过的公司盖章文件及法人签名的欠款证明)。最后却被广阳法院驳回,理由竟是一份山东诸城法院在2013年做出的(2013)诸商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声称满城雄飞已经代替巨联公司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代偿责任,故对巨联不再负有给付租金的义务。
对于这份从“地底下”冒出来的《调解书》,廊坊市巨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屈俊强表示既不可信也不知情。
“在巨联公司诉雄飞公司的合同纠纷一审案中,在双方合同真实有效,而且已经实际履行,欠款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法院庭审根本没有考虑巨联公司的意见和证据,对该案最重要的事实——双方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未做出有效认定,对于雄飞欠付巨联的租赁费也没有依法做出认定。而是把问题故意扯到了巨联与国银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巨联与国银之间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完全可以走另案诉讼途径。” 屈俊强表示。
事实正如上述所言,廊坊中院也是在对本案客观调查后认为一审广阳法院存在问题,所以才发回重审。令人扼腕的是,再次发回重审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依然没有对雄飞公司与巨联公司的租赁合同做出有效认定,无限期拖延至今。
个中真相耐人寻味。
广阳区法院非法解封雄飞账户
在巨联公司到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立案完成以后,为避免雄飞公司转移财产、逃避给付义务,巨联公司第一时间向广阳区法院做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满城雄飞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债券。而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也在2014年5月29日就对雄飞公司下达了查封裁定,对其账户进行了查封。
意外的是,原本事实简单明了符合法院查封裁定的一个案子却受到了人为干预。
据了解,在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对雄飞公司下达查封裁定的第二天(2014年5月30日),广阳区法院副院长李一为就开始插手本案,在根本没有核实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亲自带队要求本案的主办法官冯学森去保定(雄飞公司所在地)对已查封账户予以强行解封。
图片说明:廊坊广阳区法院的违规解封裁定书
解封时法院的解封裁定还没正式下达。直到接近一个月以后的6月23日,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的(2014)广民初字第991号解封裁定才下来,内容为因满城雄飞以其十二辆重型专业作业车做担保,裁定解除对满城雄飞700万元资产的查封。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表示,依照法定程序,法院要先做出解封裁定之后再予以解封。但该案的解封裁定居然是在解封事实行为发生之后才下达,完全不符合法定流程。
在雄飞公司账户被解封后,巨联公司反而成为被查封对象。
整个事件发生逆转……
2014年6月6日,廊坊广阳区法院对廊坊市公安局车管所下发了(2014)广协字第9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巨联公司的三辆福田牌重型专项作业车。
让人生疑的是,2014年6月17日,在雄飞公司给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提交的《解除查封裁定申请》中,作为担保物的十二辆搅拌车均为贷款购买有抵押、使用多年的废旧车辆,法律明确规定已抵押的财产不允许再次抵押,这些车辆计算折旧后参与价值总共不到一百万元,与巨联公司申请保全财产金额相差600万元。
这样的担保根本无法确保巨联公司实现债权。
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为何会认可该申请?
巨联公司负责人表示,广阳区法院此前查封的巨联公司账户经常有大额资金往来,解封后雄飞公司账户往来资金全部被转移,这直接导致巨联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落空,合法财产权益遭受重大侵害。此前巨联公司多次请求广阳区法院对涉案的两辆泵车采取扣押措施,但一再遭到法院拒绝。导致的现状便是,满城雄飞公司一方面长期拒付应该缴纳的泵车租金,另一方面在租期早已结束的情况下还继续使用归巨联公司所有的泵车赚钱。
天理何在!?
廊坊市广阳区法院为何敢公开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巨联公司的财产保全反而为“老赖”雄飞公司大开财产转移之门?巨联公司负责人对法院表现出来的包庇偏袒行为充满质疑。
另据本案知情人士透露,雄飞公司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该公司和廊坊市中院的苑三国院长(系保定人,曾任职保定法院副院长)有非常深厚的交情。在本案发回广阳区法院重审以后,该院长到广阳法院视察工作时还曾当着几位广阳法院院领导的面询问巨联公司和满城雄飞租金拖欠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从地底下“冒”出来的调解书
廊坊市广阳区法院在对雄飞公司的账户解封之后,雄飞公司于2014年10月在广阳区法院一审庭审时拿出一份山东诸城法院的(2013)诸商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表示,原告北汽福田于2013年10月18日向诸城法院提出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 。声称满城雄飞公司已经代替巨联公司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了“代偿责任”,故对巨联公司不再负有给付租金的义务。这之后2014年5月10日,北汽福田又申请追加满城雄飞为被告,与此同时又申请撤销被告巨联公司。
如此一来,将巨联公司知情权与应诉权全部剥夺。
巨联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享有所有权的两台泵车原本是从深圳国银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在巨联、国银公司与联铭签订了三方融资租赁合同以后,国银公司就将这两台泵车的购车款项全额给付了北汽福田。北汽福田公司在山东诸城法院起诉,称其承担担保责任,代替巨联向国银公司还清垫付了融资租赁款,但该垫付款项没有任何证据材料证明。然后,在巨联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雄飞公司又到山东诸城法院与北汽福田公司达成调解(雄飞公司又为北汽福田提供反担保),“替”巨联向北汽福田公司偿还代偿款。
北汽福田替巨联代偿、雄飞又向北汽福田“偿还”,一来一回,完全将巨联公司抛开!
熟悉此案的法律专家表示,该案件的诉讼材料从未向原告巨联公司送达。在巨联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福田公司和被告雄飞公司避开巨联、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这一基础上制作的调解书对巨联公司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即便福田公司对该笔款项进行了垫付,他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应该是巨联而非雄飞。此外,福田公司没有任何权利向巨联公司的债务人国银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更没有权利代表巨联公司向雄飞公司主张权利。因为,福田公司与雄飞公司并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具有其他法定的给付义务。在该案件中,雄飞公司主动招揽给付义务,这个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只能由雄飞公司自行承担。雄飞公司应该向巨联公司履行租金给付义务,而没有权利向除此以外的人履行义务。雄飞公司绕过巨联公司,擅自、私下与福田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拒不行使各项抗辩权,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退一步说,即使雄飞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向福田公司给付代偿款后,雄飞公司仍然应当按照本案《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原告履行支付租金及承担逾期付款责任的合同义务。这在法律关系上不存在可替代性。何况,雄飞公司至今对《民事调解书》根本没有履行,在庭审中,雄飞公司也没有提供任何已实际履行的证据。
知情人士一阵见血地指出,山东诸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很明显是北汽福田与雄飞公司伙同当地法院所造出来的“假案”,是双方私下恶意串通协议。该份协议根本未取得巨联公司的同意,其目的很明显,就是雄飞公司与北汽福田通过调解来剥夺巨联公司的抗辩权与财产权等一系列权益,一系列连环圈套其用心明显,将巨联“踢出局”。
除此之外,记者还注意到,山东诸城法院的调解书还出现了案号与制作时间前后不一、调解书下发时间与巨联公司立案时间只差一天等众多“人为巧合”:巨联公司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诉讼满城雄飞的日期是2014年5月28日,巨联在起诉之前与雄飞公司的谈判过程中曾经明确向对方表示要诉诸法律程序。而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13)诸商初字第833号下发的日期是在起诉日的前一天的2014年5月27日。
赶在起诉日前一天下发,“造假”痕迹明显。
巨联公司负责人屈俊强也证实,山东诸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下发完全不符合程序。该案件中列明巨联公司是案件当事人,但该案件的一切诉讼材料(包括调解书本身)自始至终从未向巨联送达,巨联根本不知情更未收到通知也未开庭。北汽福田与满城雄飞私下签订的该份《协议书》与巨联公司并没有任何关联。
“其次,该份《民事调解书》对应的案号是2013年,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却是2014年5月27日。山东诸城法院为何在2013年受理该案后不向巨联公司、联铭公司等相关方及时送达?巨联公司有充分理由怀疑该案件系人为的假案。并且雄飞公司系恶意串通福田公司,两者私下达成调解,企图逃避对巨联公司所负的给付义务。”他表示。
判决书与协议书相互矛盾
这之后,在山东诸城法院上演过的戏码,在深圳法院原样照搬再一次上演了。
2016年,雄飞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深圳福田区法院2016年4月28日下发的一审判决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21号,国银诉巨联)宣称:泵车已经不是巨联公司的;因巨联公司欠付国银公司融资租赁款,该法院已经判决两台泵车归国银公司所有。
并非案件当事人的雄飞公司居然手中有这份判决书,身为被告的巨联公司竟然毫不知情!这是何故?!
根据前述的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3)诸商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巨联公司对国银租赁公司的租金、违约金支付义务已由北汽福田代偿完毕。巨联公司对国银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合同义务均已由福田公司代偿。依照巨联与国银租赁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巨联公司付清租金同时泵车归巨联公司所有。何况巨联公司本就是泵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何来国银公司以“欠付租金”为由要求收回两台泵车一说?!
租金已由别人代偿与“欠付租金”说法自相矛盾。(2013)诸商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与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21号一审判决相互打脸!!!
巨联公司负责人屈俊强表示,深圳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该公司自始自终从未接到法院的送达、开庭传唤通知和法院判决,甚至在法院判决后的判决书也未收到。
然而,荒唐的是,《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821号判决书》的最后表示,被告巨联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权利。
在雄飞公司出具该份判决书的第一时间(2016年11月29日),巨联公司便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银公司的诉讼请求。
让人扼腕的是,深圳中院在巨联公司出具了跟本案有密切关联的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至今尚未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熟悉此案的相关法律专家表示,仔细梳理整个事件经过不难发现,本是法律关系清晰简单、证据充分的一个案件,却在人为干预下让整个事件距离真相越来越远,导致巨联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遭遇重大侵害,该公司的两辆泵车至今仍在雄飞公司手中,而租金分文未追回。并且在山东诸城法院与深圳福田区法院的先后两次裁决之下人物两空走投无路。
“廊坊市广阳区法院罔顾事实真相,不对此案深入调查研究就做出了错乱裁判,导致此案拖延至今,这背后必定存在人为因素干预司法公正。此外,山东诸城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将满城雄飞公司对巨联公司负有的给付租金义务完全人为剥夺,导致巨联公司的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最后,深圳法院一纸判决将巨联公司的泵车所有权剥夺。整起事件的背后是一个由国银租赁、满城雄飞与北汽福田精心策划的大阴谋和大骗局,目的就是将巨联公司抛出局外,使其人财两空。”此案知情人士一阵见血地指出。
巨联公司负责人屈俊强也表示,该案最初是巨联公司最初欠国银融资款项,而雄飞公司欠巨联公司两台泵车的租金。退一步说,即便北汽福田真的替巨联公司向国银公司代偿了,雄飞公司又向北汽福田代偿了。但是,巨联公司欠国银的金额小(只有400多万),而雄飞欠巨联公司的金额大(仅截止到2014年不计违约金已达5388541.67元)。相互折抵完之后,雄飞公司仍然应当向巨联公司给付剩余数额,并且应当立即返还租赁的两台泵车。但经过廊坊当地法院不负责任的多次裁判和深圳与山东诸城两地法院的‘配合’之下,巨联被动出局。
事实上,无论福田公司、国银公司还是被告,至今都不能提供层层代偿的确凿证据。
据悉,满城雄飞公司背景深厚,几个股东均在当地各个权重系统就职。
导致巨联公司陷入“泥潭”难以自拔的事实真相背后与满城雄飞的特殊背景究竟有多大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