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金朝力 石飞月)8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威视”)诉北京君和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君和信达”)商业秘密侵权案所赔款项已交至北京第一中级法院,由于君和信达未在规定期限履行赔偿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另同方威视又在北京对君和信达进行另外5件知识产权的案件的起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同方威视诉君和信达及孙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同方威视主张的部分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判令君和信达、孙某赔偿同方威视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这一判决为原被告双方长达3年多的诉讼画上句号。
孙某和君和信达公司在收到送达的法院生效判决书后,在法院规定的10天之内并没有履行赔偿责任。同方威视为此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目前君和信达公司已将赔偿款汇至了北京市一中院。
同方威视表示,该公司诉君和信达专利侵权、技术秘密及软件著作权侵权还有至少5个案子已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目前案件尚在前期办理的过程中。同方威视对于这些各种各样的侵权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将坚定地运用法律、行政的多种方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切实承担起促进法治化社会环境,为保障“双创型”企业得以持续发展尽到社会责任。
据了解,此次纠纷的导火索源于同方威视前员工孙某的离职。据了解,同方威视是一家大型安检产品和服务提供商,前员工孙某自1998年起在同方威视工作,并担任同方威视国际业务本部总经理等职务,一直参与同方威视与马来西亚海关的联络和谈判工作,其在同方威视任职期间,与代理公司的沟通、洽谈。2011年4月,孙某从同方威视辞职,并于2011年5月注册成立了君和信达,担任法定代表人。君和信达主要从事安检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
北京商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1年,在明知同方威视公司参与了2011年马来西亚项目且尚未实际达成交易之前,孙晓明和其刚成立的君和信达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竞争,获得2套快检设备的销售合同,2013年,君和信达又与PAT公司共同向马来西亚政府供应了4台快检设备,客观上利用了其掌握的同方威视相关经营性秘密从而在该项目中获得了竞争优势并最终成功。孙某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同方威视的相关经营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2014年4月10日,同方威视以孙某和君和信达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孙某和君和信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2015年9月18日、2016年10月12日和2016年1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3次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并于2017年3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做出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定,同方威视的部分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在交易信息方面,同方威视于2009年生产的产品设备参数与销售价格均未被公开,具有商业价值,因此构成商业秘密;在代理销售运作模式方面,运作模式包括代理合作模式、市场调研报告、商业计划和产销策略,其中除马来西亚政府采购本土化政策使得PAT公司成为同方威视在马来西亚的独家代理以外,交易机会和交易信息其余部分不能从市场公开渠道获得,可认定为商业秘密;在客户特殊需求和交易习惯信息方面,除去本土化政策为公众所知以外,PAT公司的交易习惯及马来西亚海关对采购设备的具体需求等信息具有秘密性,在同方威视采取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上述信息构成该案中的商业秘密。
有关专家表示,该案判决结果使得我国创新型企业能够感受到我国相关部门正在不断加大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同方威视诉君和信达案件并非个案。国内很多知名企业近年来都遭遇了知识产权侵害及遇到各种不正当竞争,如商业秘密被侵害造成损失、人员被挖走导致致技术秘密泄露、专利技术被盗用等,已成为创新型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对难题。但由于商业秘密认定难等诸多困难。很多企业面临相关侵害时无奈的选择放弃。
企业管理专家张影指出:“很多企业家并不知道商业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不了解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更有优势,更不知道如何有效的实施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因此,很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权却无法维权,严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因此,‘双创型’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商业秘密管理,才能走得远走得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