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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所:污染企业关停非一锤子买卖

时间:2017-09-04 16:40:10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雄安新区的设立堪称2017年中国经济发展史上的大事。不过很多人对身处雄安新区腹地的雄县却不甚了解。在雄县的产业结构中,塑料制品是一大支柱,其中的重头是塑料包装产业。雄县的网站上介绍,这里与广东奄埠、浙江龙港并称全国三大塑料软包装基地。雄县塑纸包装印刷协会名誉会长周锁成告诉记者,其塑料包装厂最高年销售额有1000多万元,后来发展渐渐不景气了。“21世纪之前,塑料产业的产品要求、环保要求都不像现在这么严,那个时代客户也比现在多,产品生产出来基本不愁销路。”主要的问题是污染。雄县现有塑料企业的污染问题很难在短时间解决。塑料企业生产中会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这种物质会与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将PM2.5吸附在周围。2015以来,华北平原每逢重污染预警,雄县的塑料企业便被勒令停工。在环保压力下,雄县塑料人心中隐隐有了一种共识:“中央规划雄安新区,不会让污染企业继续存在。”1992年出生的徐岩子承父业,开了一家塑料包装厂。作为塑料行业的第三代,他对这个行业的存续感到迷茫:“我知道的是,以后这里是特区了,应该不会留下环境污染严重的塑料企业。但什么时候不能再做塑料了,什么时候该另谋出路了,我还不知道。”作为员工的李强也同样为雄安新区的设立而感到焦虑,一旦这些塑料包装企业没有了,或者让他离开雄县,他根本不知道自己还能做什么。据悉,在污染企业关停的政策压力下,雄县已经开始着手整顿这一过去支撑起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污染企业关停并非一锤子买卖-北京吴少博律所.jpg

  事实上,雄县塑料制品行业遭遇的困境,是所有被环保关停企业共同面临的担忧。面对环保整治,企业一方面要处理维权、补偿事宜,另一方面又要担心企业关闭后的一大难题,即失业与员工补偿问题。政策具有灵活性、及时性,但政策同时又不具备连续性与协调性。应环保要求关停污染企业的同时,有没有考虑到员工的失业问题?有没有对此设计专门的解决方案?还是就事论事,以关停为第一要务,只做一锤子买卖?两年前山东临沂治污引发失业的新闻就引起过舆论关注。临沂市领导被环保部约谈后,出重拳整治污染企业,突击对全市57家污染大户企业紧急停产整顿。然而,治污行动导致部分工人失业并产生债务危机,当地经济遭受影响。反对者批评该做法简单粗暴,并称之为“休克式疗法”“急转弯治污”。临沂问题不会是个例,尤其在东北等重工业积聚的地方,职工失业问题会更加显著,必须谨慎对待,否则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注意的是,污染企业关停很多并不是因为企业确实存在违法经营的状况,而是在正常经营多年后,由于环保要求的提高、落后产能的淘汰而予以政策整治。因而与其说污染企业关停是执法问题,不如说是政策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说,其与上个世纪国企改革出现的下岗潮有类似之处。对于时代发展的牺牲品,征收方是有义务进行安置的。国家必须统筹兼顾,确保某项政策的效益最大化,杜绝“造福一批,损害一批”的局面。上文提到的雄县塑纸包装印刷协会的名誉会长周锁成曾告诉采访者,“其他地方的开发区给我打电话,他们说塑料企业以后在雄安新区肯定没什么发展前途了,他们问我们的企业有没有考虑搬到他们那里去发展。”周锁成说,“确实已经有几个雄县的塑料企业开始心动了。”异地安置不失为一个可供思考、完善的思路。此外,对于失业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技能培训应当以相关产业为导向进行,这样更利于转化就业。在此方面需要多加探索、实践。

  安置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失业补偿。合理的补偿能有效帮助职工走过失业过渡期。获得补偿是失业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企业应当负担的法定义务。但另一方面,企业本身也是受害者,关停并不是因为经营不善,而是由于行政强制。由于被关停企业也遭受了巨大损失,部分甚至背上债务,其也没有能力解决职工的补偿问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认为这部分支出也应当归入征收方给予企业的关停补偿当中,因为其也属于企业遭受的损失。对此并不是没有案例可循。在昆明市东川东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昆明市东川区关闭水泥生产线行政补偿案中,原告因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关闭了其水泥生产线后,安排职工善后存在资金困难,一审中原告要求:1、责令被告补偿因关闭水泥生产线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原告给付的补偿费896543.50元、社会保险金25426.9元;2、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损失428400元;3、资产损失1489151.80元,三项合计为2839522.30元。但被告认为已将原告公司水泥生产线被关停后中央财政给予的奖励资金人民币120万元和东川区配套安排的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原告公司职工生活用水、电改造等费用支出,所以不应补偿。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接到判决书后,东川东厦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二审云南省高院在准确认定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行政奖励与行政补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对原告因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而受损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改判昆明市东川区补偿原告人民币651110.47元。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我国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发布一些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地方司法实践。可以说,先前法院的司法判决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会越来越强,这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增强司法公平。这意味着如果没有特殊的理由,先前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应当遵守的。因此至少在司法领域,政府为关停企业的职工买单是得到认可的。

  最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提醒大家,污染企业关停不是一锤子买卖,除了关停,还有协商、补偿、安置、职工权益保障等诸多工作,其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政府当下需要着手进行的就是配套措施的构建,为环保事业的推进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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