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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三换罪名 嫌疑人当庭喊冤

时间:2016-10-19 08:45:03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10月10日,曾受到浦江当地广泛关注的浙江金华浦江县现人大代表楼灵光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在浦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家属以及多位媒体记者参与了旁听。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楼灵光作为浦江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侵占该公司350万元。据当事人家属反映,楼灵光案从一开始就充满着“莫名其妙”,楼灵光到底身犯何罪以至于司法机关要三换罪名?

不同寻常的报案 理由有点“荒唐”

被告人楼灵光现为浦江县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被捕前系浦江县亚泰纸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浦江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

2015年10月22日,浦江农信担保公司监事、浦江县供销合作社任财务科长、浦江县兴合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任财务经理的陈智取向浦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浦江县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借款350万元给浦江升泰废品回收有限公司,虽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该协议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和利息,其认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遂向警方报案。

对于陈智取的报案,浦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了受理,并认为县人大代表楼灵光有重大嫌疑。

楼灵光的弟弟事后向记者表示,仅凭借款协议的内容不完整就报案称涉嫌经济犯罪,十分荒唐,他坚称是有人要害其哥哥。

从刑拘到起诉 三次变换罪名

2015年11月22日,浦江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楼灵光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2015年12月4日,浦江县检察院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对楼灵光批准逮捕。

2016年1月28日,浦江县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6年8月11日,浦江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最后期限日,又将案件改以楼灵光涉嫌职务侵占罪起诉到浦江县人民法院。

公司拆借资金还债 检方认定有罪

浦江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兴合公司是浦江县供销社下属全资子公司,农信公司则由兴合公司和县供销社共同出资成立,后亚泰公司对农信公司进行增资,成为最大股东,由被告人楼灵光担任农信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2013年9月和10月,被告人楼灵光的亚泰公司和升泰公司(楼灵光经营的亚泰公司因生产纸塑包装需采购大量的废纸作为原材料,于2007年初让周盛河等人注册成立了该公司用于回收废纸,起诉书指控该公司是一家无资产、无经营的空壳公司)向兴合公司借款,后逾期未还。

2014年12月17日,兴合公司通过浦江县黄宅中心供销合作社账户将350万元出资转入农信公司农业银行账户。

同日,被告人楼灵光因无力偿还亚泰公司和升泰公司欠兴合公司的债务,遂利用其担任农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假借升泰公司借款名义将农信公司350万元资金转出至升泰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其偿债,并安排农信公司董事兼财务人员于莉和亚泰公司出纳于航办理相应借款和资金转账手续。

之后,于航将农信公司350万元资金转至升泰公司账户,再把其中220.38万元从升泰公司转至亚泰公司平安银行账户,剩余款项中的124.84万元转至兴合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升泰公司欠兴合公司的借款本息,余下4.78万元转至于航个人银行账户。亚泰公司将该220.38万元用于归还其欠兴合公司的借款本息。2015年3月5日,于航将4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农信公司。

浦江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楼灵光的上述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将农信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当庭喊冤 事出有人授意

2016年10月10日,楼灵光被法警带入了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其被控职务侵占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楼灵光的家属以及多家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

“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意见”,楼灵光回答法官问话说,“我是在县供销社主任张有镭(已因滥用职权和受贿罪被判刑)的授意下,才进行的转款。”

楼灵光表示,指控书中说的“擅自决定”,并不属实。兴合公司归还农信公司350万元这个款额,也是张有镭决定的,实际兴合公司总共欠了农信公司790多万的注册资本金。

楼灵光说,张有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兴合公司是全资国有企业,为了避免年底的审计责任,张有镭指示报案人陈智取将兴合公司欠农信公司的350万元先归还农信公司,再由农信公司将350万元借给升泰公司,用于偿还升泰公司和亚泰公司欠兴合公司的两笔到期债务,所以才发生了2014年12月17日,350万元资金从兴合公司转出,最后又回到兴合公司的过程。

“整个过程我是得到了张有镭的授意,张有镭也是农信公司的股东(两家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并且该笔借款和转账是在农信公司监事陈智取和董事兼财务经理于莉的配合下完成的,并不是我个人行为和擅自主张”,楼灵光说。

庭审时辩护人称 指控事实都不存在

庭审中,楼灵光的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都不存在”。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楼灵光的行为与《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不相符合,依法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楼灵光不存在要将350万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农信公司的该笔350万元借款没有一分钱是装入楼灵光个人口袋的。该笔350万资金从兴合公司转出到农信公司,再将该笔资金借给升泰公司,并于当日又将该350万分成两笔,用以偿还亚泰公司和升泰公司欠兴合公司两笔到期债务的形式又回到兴合公司,其目的完全是张有镭为规避其作为兴合公司负责人的审计责任,而进行的一系列资金流转行为。

楼灵光个人如果真要有非法占有该笔350万元资金的目的,那么完全可以直接将此资金直接装入口袋,而何必要费此周折,又将资金转回给兴合公司去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楼灵光的行为在客观上也并未侵犯《刑法》所规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依法亦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升泰公司和亚泰公司作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人主体,其与农信公司所签定的350万元借款合同受到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规范的约束和保护。350万元资金转来转去都是公司行为,所有的该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在公司之间发生的,不能混同为被告人楼灵光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升泰公司和亚泰公司的实际债务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免除,只不过由原来欠兴合公司的债务又转移到了农信公司的头上。

“我们不应该把企业间借款的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来处理”,“如果非要将上述企业借款行为上升到刑事问题来处理,那么作为共案犯的张有镭、陈智取为何没有受到追究?”辩护人说。

庭审进行了近3小时结束,楼灵光坚称自己无罪,从开始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到改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再到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提起公诉,楼灵光认为这背后似乎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在左右这个案子的进展,他最后希望法庭能够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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