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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检察院批捕聂成安夫妇被指违法

时间:2016-10-21 11:30:06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云南省楚雄市鹿城成安免烧砖厂负责人聂成安家属向媒体投诉称,8月23日,楚雄市政府综合执法局强行推倒聂成安经营10多年的工厂。该工厂除了政府行政不作为致使建设规划许可证过期未续延外,其他证件齐全,属合法经营。由于没有任何财产保全,价值数百万元的生产成品大部分被强拆人员破坏性损坏,部分设备不知去向,导致厂房正常生产被迫中断,二十几名工人被迫解散,损失高达上千万。

 当日,聂成安夫妇企图保护其工厂,被楚雄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名义批捕。

 法学专家表示,楚雄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捕聂成安夫妇涉嫌违法。妨害公务罪是以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本案中砖厂的建筑违法是政府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造所致。更为重要的是,楚雄政府的强拆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也就是此次强制拆除“违建”的执法行为失去了合法性的前提,对于非法的所谓“执法行为”,公民进行阻止和抵抗不仅不构成任何犯罪,而且是被法律所鼓励的正当防卫行为。

 “很明显,当地检察院批捕与公安机关抓捕就是企图给聂成安夫妇强加上该罪名,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地方政府的强拆行为,为其铲除障碍铺平道路。”上述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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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23日上午,在没有任何通知及预告的背景下,雄楚市城管、便衣民警(着旅行团服装)、特警(带有警犬)、联防队员、交警等一千余人对占地面积45亩的成安免烧砖厂进行突袭式强拆,同时现场还安排有消防车以及三辆120救护车于厂外待命。财产损失上千万。该案当时还处于州中院判决的中止诉讼期间。

 聂成安的代理律师认为,政府的强拆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属于非法强拆。

 2016年7月1日,楚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聂成安下发楚城综行强拆(2016)01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表示如果不服该决定书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聂成安代理律师在7月5日就对楚雄政府发出了律师函。至8月23日被强拆时,该案件还在复议诉讼期。

 “楚雄市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的强拆行为不合法。”聂成安代理律师表示。他具体解释,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上述法条,楚雄地方政府对当事人聂成安所谓的“违法建设建筑物”实施强制执行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拆除的情况下。复议权与诉讼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楚雄综合执法局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直接强制执行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聂成安代理律师还认为,楚雄市住建局作出的楚住建行处决字(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下达后聂成安已向楚雄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楚雄市法院驳回后于2016年5月13日上诉到楚雄州中院,2016年6月20日楚雄州中院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因此,该决定书尚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强制执行依据,楚雄市综合执法局依据楚住建行处决字(2015)第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聂成安发送的楚城综行强拆(2016)01号《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

 法学专家也持有类似观点,他表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仅仅适合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第45条。国家之所以要出台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是因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一旦拆除,不可还原,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是不需拆除,这将面临着巨大的赔偿。因此,行政处罚法第45条只是针对一般的行政处罚法,不能用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拆除。况且行政处罚法第45条虽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但也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如果《行政处罚法》与《行政强制法》之间存在冲突,根据我国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也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

 综上,楚雄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5条拆除聂成安工厂,适用法律错误。

 因此,聂成安及雷文群(聂成安妻子)均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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