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林业局、林业一中连环诉讼冷思考
年初,人民大会堂,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发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最强音,向执行难全面宣战。
然而,面对早已生效的判决及执行司法文书,一种貌似合法、以诉讼阻止执行的“新兴”手段,正悄然浮出水面,让原本的执行难更加复杂化。利益面前,老赖联合案外人对标的物另提主张,以虚假诉讼有效阻止执行,在债权人几经诉讼、执行之苦徒唤奈何之际,此时的国家法律,正被所谓的诉讼“智谋”公然亵渎、污辱。
现以涉及黑龙江省海林市一房产执行案件,四年多因案外人非法诉讼难以执行为例,简述“虚假诉讼”对国家司法环境的危害。
2012年7月,刘某因拖欠丹东圣宝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圣宝)货款二百余万元被起诉,同时被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的房产之一位于海林市中心区29委202室,房产证号1012550,建筑面积为三百多平方米的商业用房。查封时该房屋由刘某之弟经营“嘉和旅店”。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程序后,该房屋流拍,丹东圣宝同意接受。2014年7月25日,丹东中院依法向海林市房地产业管理办公室送达民事裁定书,内容一是该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丹东圣宝所有;二是丹东圣宝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产权机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是废除被执行人的原有房照。遗憾的是海林房地产业管理办公室并未依法办理。
令丹东圣宝始料不及的是,针对这套房产,先后跳出来两名实为“父子”关系的原告: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第一中学。林业局先是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异议,此案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异议不成立被依法驳回。后上诉于辽宁省高级法院,依然被驳回。
2016年5月,丹东市中级法院于15日又向海林市房产管理办公室送达裁定书,内容与上次一致。在丹东圣宝办理过户手续时,房地产业管理办公室竟然通知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一中来到房产局,以提异议为借口,继续阻止办理。而几年间,这对“父子”轮流以债务纠纷、房产证办理瑕疵为由,不断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加之林业法院、房管部门的“配合”,至今诉讼尚在进行中。而一旦这类“双簧”兑现,大批的效仿者,会将法院的执行置于一种“束手无策”的境地。
海林林业局:可以借款给个人?
在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中,公然显示原告为海林林业局,以这套房产为抵押,公开借贷给刘某九十多万元,调解结果是加上部分滞纳金,经房产部门评估多退少补,这套房产就归了林业局。
这样的诉讼令人疑惑,林业局作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同级政府组成部门,并非金融机构,怎么搞起抵押贷款了?并且借贷数额与这套房产实价如此八九不离十?恐怕其中的“玄机”,除去纪检委没人能有权了解到。
林业局一中:消防通道与嘉和旅馆的诉讼“转换”
在海林林区基层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1号]判决中,林业局一中称房产证在自己“不知晓”的情形下,系刘某在2009年非法办理,这套房产所在地为学校消防通道,事涉学生安全,要求法院判决取回。
假设林业局一中所述属实,那么如此严重的“偷梁换柱”行为,事发五年多时间才刚刚知晓!明明白白的消防通道被一家旅馆取而代之,校领导应已涉嫌是严重渎职了!而这一纸民事诉状对刘某来说显然避重就轻,应当以诈骗或侵占犯罪进行举报才是。
2016年7月1日,林业局一中状告海林市房产管理办公室,打起了行政诉讼。目前尚未出现判决结果。客观地说,若法院认真审理,参考类似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类似案例,则应瞩目房产管理部门审查买卖双方资料时,聚焦“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因为房管部门并非007,在买卖双方达成共识、交易完成情形下取得的房产证为合法取得,相反不予办理才会成为“不作为”被告。
2016年7月16日,林业局一中又起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丹东圣宝及刘某,要求解除查封、停止侵权。
目前上述两案尚未出现审判结果。
海林林区基层法院:非法调解书、判决书阻挠执行
关于前面提到的调解书,在海林林业局之诉中,林业局作为无权放贷的事业单位,非法基础上如何建立合法的保护关系?这样的抵押借款合同根本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抵押的房产同样无效。对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法律有明确规定不予保护,而林区法院又为何敢“炮制”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呢?
在林业局一中之诉中,分明属于刑事案件却并不移交,堂而皇之地出具判决,将涉案房产判归一中所有,更“提示”一中状告房管部门。而巧合的是,前后两案均为陈姓审判长。
值得深思的是,就是这位陈姓审判长曾在2013年丹东圣宝及丹东法院执行法官前来了解情况时,先是告知诉讼案情:林业局替刘某代缴税款,刘某用涉案房屋在林业局处进行了抵押,目前已缺席判决,并出示了电脑中的判决书。令丹东圣宝费解的是,判决书后来莫名其妙变成了调解书,“代缴税款”变成了抵押借款,其中的“隐情”,不知何时方可大白于天下。是啊!代缴税款耐得住调查吗?搞不好还会连累税务部门!
海林房管办:生效判决与地方保护孰重孰轻?
四年多时间里,丹东圣宝在这一漫长的执行过程中, 二十多次的长途往返跋涉,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而每一次都撞在了海林市房产管理办公室的“软钉子”上!
2016年5月17日,房管办给丹东圣宝出具房屋权属登记业务受理凭证,提示30个工作日(不含双休日即法定假日),到发证窗口签字领取权属登记证书。2016年6月28日,丹东圣宝电告房管办,林业一中的异议已被丹东市中级法院驳回,多次询问后通知7月26日去拿。丹东圣如期宝到达后又说不能办理,原因是海林一中又向海林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出具了暂缓办理登记决定书。
综观整体案件,一张已经被法院执行废除了的房照,在申请执行人依法更名的过程中,被海林市林业局、林业局一中的“连环虚假诉讼”导致执行一再搁浅,而二者主张均出现在丹东圣宝申请执行之后,其目的可想而知。
一拖四年多的核心,则集中在林区基层法院违法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以及海林市房管办的“故意拖延”不依法办理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确定的“虚假诉讼罪”及20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各级人民法院对此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就本案而言,丹东圣宝的合法权益已被严重侵害。更可怕的是,在上述两起诉讼中,丹东圣宝作为《指导意见》中提到的“案外人”,没有任何的上诉权及申诉权!
丹东圣宝的投资人原本有多家企业在北京经营,为了支持家乡经济发展才回东北投资,但没想到的是一起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通过法院竟然四年多没有拿回一分钱!这样的法制环境,谁还敢来海林投资?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这样披着法律外衣的多方“双簧”一旦风行,周强院长的“最强音”基本将成为一纸空文!同时这也是阻障东北经济发展的一颗“毒瘤”,有关部门能否强有力的将该“毒瘤”铲除,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东北经济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