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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分享经济还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时间:2016-10-31 10:35:19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由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机关侦办的北京民营企业家马少华案,因涉及全新的商业模式、分配模式成为焦点。

 

是创新,还是犯罪?

“因为所以”是一家全国连锁的咖啡茶艺店,2015年店家推出一项业务,即办一张消费卡,可以不限时、不限地、不限量的在全国所有连锁店内进行消费,案发前连锁店已经开到70余家,准备开的已经排队到100家,充分确保售卡地区消费者的正常使用。当然,如果仅此而已,则既不是创新,也不是犯罪。店家同时承诺,在确保正常消费的基础上,售卡收入用于咖啡店经营及投资其他项目后如果有盈利,公司愿意拿出部分盈利与购卡人分享,但不对是否盈利、分配金额做任何承诺,只承诺分享的条件、方式、比例、时间。

马少华就是上述消费分享模式的设计者和实践者,是东方财星、中科泰能、国宏汽车、杰丰果业、因为所以餐饮等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2016年6月14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在北京将马少华及其经营团队共35人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因为所以消费卡是商业模式的创新,还是涉嫌犯罪呢,如果是犯罪,那么被害人在哪里呢?记者采访了第一批购买因为所以卡的张华(化名),他称预付费卡是遍布于我们日常生活的一种商业模式,如加油卡、电话卡、餐饮卡、健身卡、电影卡等等,上述这些售卡款除了兑现服务外,再进行的经营收入与消费者不再有任何关系。因为所以的经营者愿意拿出售卡款再投入经营的部分收入与消费者分享,这实质上仍然是一种对消费者让利的行为,只是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打折让利幅度更大而已。因为所以对预存后消费的经营模式的冲击,就像当初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对银行活期存款的冲击一样,是普惠金融、分享经济的实践。

是空谈,还是实干?

马少华案从拘留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嫌的罪名都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陈兴良、张明楷、陈卫东三位国内顶级的刑事法律专家对该案所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中亦详细解读了该罪名。

据专家介绍我国法律意义上的传销有两种,一是经营型的传销,即需要特许牌照方可开展的销售方式,如果无相应牌照而开展则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二是诈骗型传销,也就是上述《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该罪的关键是必须“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骗取财物”,同时有一个关键的行为特征需要满足,就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专家指出,行政违规的经营型传销与刑事犯罪的诈骗型传销有着本质区别。

带着上述疑问,记者进行了系列采访。王丽(化名)的工作是因为所以连锁店日常经营管理,她称在今年6月14日案发之前,因为所以餐饮业务始终是正常运营且呈蓬勃发展的态势,连锁店迅速增加,从未出现拒绝持卡者消费或拒绝退卡等情况,即使案发后在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依然努力维持日常经营。

记者还相继采访了中科泰能、国宏汽车、杰丰果业的公司管理人员,这些都是马少华主要参与投资的企业。他们提供的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2015年杰丰果业的利润达到1000万,国宏汽车的利润达到5000万。他们同时介绍中科泰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镍碳电容电池技术及量产能力,市场前景广阔,一个明证就是马少华在与浙江、湖北、四川等地政府及民营企业合作建厂的过程中,达成了双方同等出资的情况下,当地企业只占30%股份,马少华方面的出资占70%的股份(其中含40%技术入股),足见民间资本对这一技术的市场前景的信心。

记者还采访了曾经参与销售的马君(化名),就到底是以何种方式对销售人员计酬的问题进行了解。他称马少华与销售团队签订了包销协议,销售团队的总体收入按照固定比例提取,至于具体销售人员的佣金显然是根据其销售业绩决定的,绝不存在按照其发展的客户人数决定的情况。

由于因为所以咖啡店的产品和服务是真实的,马少华所承诺的投资项目也是真实的,那么所谓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骗取财物”体现在哪里,恐怕要随着案件的进展才能进一步清晰。

是保护,还是扼杀?

自今年6月贵州公安机关就对7个公司的8个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近3个亿。于是在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司申请账户解冻也从未间断,但均被侦查机关予以拒绝。

企业的经营者称由于账户冻结,因为所以餐饮方面导致已收取预售款的咖啡店难以正常营业,中科泰能与国宏汽车方面已签订合同的原材料购买、生产线升级、厂房改造不能如期进行,甚至员工工资、社保、厂房水电费都缴纳困难,企业濒临倒闭。

企业已多次申请解冻或根据企业订单需要部分解冻,甚至申请公安机关监管解冻资金的使用,但均未予许可,并称正在审查哪些系违法所得哪些系合法资金。专家论证意见认为,冻结账户的前提是公安机关掌握了相应证据,证明账户内资金系犯罪所得,而不应草率冻结后才去调查取证。同时,专家意见认为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解冻符合法律规定,最重要的一项依据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对于明确为犯罪所得的货币取得的股权,尚且要求以拍卖、变卖的方式予以处置,以避免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案中一切尚未定论,侦查机关即对生产经营账户予以长时间冻结,是不顾企业生存、员工就业、消费者利益的不慎重的侦查行为。

赵琳(化名)是实体企业中艰难求生存的管理者,他表示任何企业恐怕都难以在超过四个月的时间里,在主要领导层被羁押、所有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被冻结的情况下正常发展,但他们的企业坚持运营。但他同时表示,在电池、电动汽车这样的充分竞争的领域,无论是技术竞争还是市场竞争都是争分夺秒的,4个多月的停滞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用这样的方法合法的启动刑事侦查,然后抓人、冻结账户,恐怕中国没有一家企业能够生存下来。公安机关这种简单粗暴的侦查方式,貌似是对所谓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如果企业垮掉了,实际是对所有人的伤害。

他还表示,就算完全相信贵州的政法机关能够依法办事,但现实情况是贵州省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北京市的市场创新环境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在马少华所领导的集团公司正在蓬勃发展之时,在没有任何被害人直接控告马少华所领导公司的情况下,以长时间的羁押大部分公司高管、冻结大部分账户的方式,来研究到底是金融创新还是刑事犯罪,也是非常不慎重的。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就案件情况更多的听取经济学家、法学家、金融监管机构等的专业意见后,再慎重的予以处理。

整个改革开放的辉煌历史就是一部对于不合理体制逐步突破的历史,从安徽小岗村的土地承包到滴滴打车,无不是对当时既有规定的明确突破,但却增进了全社会的福祉。本案中没有被害人,马少华的努力经营惠及所有购买他产品的消费者,没有让任何人受损失。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者们的理想。在马少华案中,如何让马少华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数十名公司股东、数千名员工、数万名客户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贵州司法机关的重要工作命题。文/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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