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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交通局滥用职权致使合法公益性民营企业破产倒闭

时间:2016-11-04 00:01:39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导语:2016年10月28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张民事裁定书,宣布了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于即日起破产。难道一个为池州广大市民服务十多年、安徽成立最早的民营公共交通企业就这样寿终就寝了?然而池州交通集团破产事件并未偃旗息鼓,据知情者反映,这是一起政府部门行政违法、滥用职权迫使合法公益性民营企业破产倒闭损失近2亿元的重大事件。


   政府缺钱 民营企业担当公共交通服务的重任

     2004年2月池州市政府按照“招商引资、收购重组、特许经营、政府监管”的原则通过改制成立了安徽省首家民营公交公司即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集团),法定代表人孔云福 ,交通集团享有25年的特许经营权。

从2004年7月至2016年10月,池州市公交公司自筹资金购置(更换)公交车辆、购买(扩建)停车场、建公交站牌、发放员工工资和福利等,已陆续投入近20000万元。

公交公司坚持“乘客第一,服务至上”的经营宗旨,一直保持良好的运营状态,紧随城市发展适时开通线路,及时更新车辆,确保了主城区“安全、经济、便捷、舒适”的公交服务,受到池州市广大市民的认可和赞誉。

就这样一个为广大市民精心服务、深受广大群众欢迎的社会公益性民营企业,从2011年开始不断遭到池州市交通局和该局主要领导的刁难、卡油,对企业法人进行打击报复,致使近几年池州公交举步维艰。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交通局采取行政高压的非法手段,强行让池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

池州市交通局就是这次池州交通集团破产的幕后黑手,他们滥用职权、贪得无厌,不仅给池州交通集团带来灭顶之灾,也给日益发展的池州公交事业带来无可弥补的损失。

     违纪违法 截留国家油补和政府补贴  

     2004-2006年政府一分钱未予补贴,池州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车辆更新等资金投入巨大,全部由企业自筹资金。2007-2012年池州市政府对特殊人群免费、优惠乘车给予部分补贴,6年补贴共448万元,实际我们免费高达900多万元,与实际免费数额相差巨大,企业经济压力重不堪言。2013年12月27日池州市人民政府召开第28次常务会议,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并决定自2013年起对公交公司实行低票价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每年给予500万元补贴,并同意对2013年更新购置的公交车辆购置费用由市财政给予50%补贴,但公交公司未见到一分钱,只是一纸空文。从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池州市交通局共截留池州公交公司资金21263514元,从而导致企业现金流断裂,现已无力偿还。


     滥用职权 采取行政高压封账挪款

    2014年4月,池州市交通局非法冻结了池州市公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账户,把2000多万元的公司运营资金挪为他用,人为的造成资金紧缺,严重影响正常的公交线路运营,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众所周知,公共交通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发展的阳光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都必须大力扶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出资办公交,地方政府理应按规定给以补贴,但池州市交通管理部门不仅不支持扶持池州公交,还克扣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补贴,挪用企业运营公款。交通局主要领导因为没有得到自己欲得利益,便利用职权,刁难、打压企业,给公司运营设障,打击报复法人代表,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有损政府的形象。

   

     违反《合同法》 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书

      2004年7月1日,池州市公共公交公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孔云福)与池州市建设委员会签订了《池州市公共交通经营权特许经营协议书》(下称: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为二十五年”,即自2004年7月1日至2029年7月1日。2016年市交通主管部门当方面提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书。这完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显然,这个案件中是池州市交通局不守信誉,恶性截留公交公司应得到的补助款,导致企业运营出现间歇性困难。池州市交通局和局长无视国家法律,采取冻结合法企业账户、截留政府补助款、非法拘留公交集团法人孔云福夫妇等违法违规违纪等恶劣手段,强迫孔云福夫妇解除正常执行十多年的协议。

    无视法律法规 干预池州公交公司破产案的司法程序

    2016年10月28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池州市公共公交公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错误。认定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池州政府违法违规的理由有如下:

     (一)本案银通公司作为破产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银通公司是因为担保池州公交集团的银行贷款而享有对公交集团的到期贷款未还的追偿权,但是在公交集团与银通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事宜同时又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反担保条款,由公交公司的主管部门池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向银通公司出具了“经银通公司同意,用公交公司的油补妥善解决资金还贷相关事宜”。而池州公交公司仅2015年的油补至今为止还有800百多万剩余未用,全部被池州交通局截留,足够归还银通公司此次担保的500多万的本息,因此,银通公司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债权人,池州公交公司对其债权已经作了反担保,在公交公司未能主动还款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案,无权申请公交公司破产。

     (二)银通公司申请公交公司破产程序不合法。

     银通公司在申请书中阐述的所谓对公交集团的到期债权(追偿权)未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更未进入到判决生效、申请强制执行阶段。甚至银通公司在提出破产申请前,都未与答辩人正式接触,主张权利或洽谈还款,双方是否存在还款额的争议还不清楚。因此,银通公司以一个尚不确定的担保追偿权直接向法院申请被担保人破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章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公交集团也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

     池州市公共公交公司有限公司目前经营管理正常,日常应收基本维持日常营运,公司债务规模维持在正常的范围内,公交集团目前有形、无形资产初步估算近2亿元,其全部债务累计起来也不超过总资产一半,根本不存在资不抵债问题。公交集团目前虽然出现运营资金困难,但这与政府对公交事业的补贴款核算、拨付到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尽管如此,公交集团还是保证了公交运营正常有序,至今为止没有拖欠员工一分钱工资,并不存在资不低债的破产要素。如果池州相关政府部门守信,将截留公交集团的21263514元全部拨付到位,公交集团正常运营一定不会有任何问题。显然池州市公共公交公司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破产申请的规定,破产条件不成立。

     (四)公交集团公司属于公益运营性质,不能轻易的采取破产形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公交是公益性、民生行业,亏损是公交行业的普遍存在问题,故此政府通过补贴亏损方式,维持公交行业的存续。但是由于池州市交通局将公交集团应得的财政补贴截留,或者控制使用,这是导致目前公司现金短缺的主要原因。如补贴及时到位,企业资金良性循环,也不会出现目前的债务问题。政府部门不能将其自身过错的结果让企业单方面来承担。其次,公交企业因债务问题而破产在国内没有先例。

纵观国内或者安徽省内的其他城市,公交企业亏损是行业内普遍存在的正常现象,是政府非市场化政策性定价造成的。对于公交企业的改制或者管理政府也要有相应的人性化方式。

    十多年来池州公交交通集团公司为池州市的公交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功不可没。仅因为公交公司目前遇到点困难就采取强迫企业破产的极端手段,不仅伤了投资者的心,也毁了我们政府在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综上所述,10月28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池州市公共公交公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是一次典型的政府行政干预司法独立、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严重损害了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玷污了法律的尊严,有悖于中央提出的“公正执法”的宗旨。


    习主席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基础,它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行政权力,规范行政审批权、行政服务权和行政监督权。在这起池州公交公司破产事件中,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真的做到依法行政了吗?地方法院真的做到公正司法了吗?广大媒体还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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