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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公正在哪里?

时间:2016-11-18 14:15:35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裕华法院依据什么划走我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

  山西美锦煤化工有限公司与太谷县荣鑫煤化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进行着煤炭购销业务,截止2014年1月,太谷县荣鑫公司还拖欠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1700多万元的煤炭。2014年2月初,经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清欠办工作人员李慧飞多次跟太谷县荣鑫煤化有限公司催要,太谷县荣鑫公司业务负责人张晓东才同意交付拖欠的煤炭。2014年2月10日,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原料处负责人王月明组织运输车辆到达太谷县荣鑫公司煤场,随即张晓东安排给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车辆装煤、拉煤。2月11日下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士华等多名法官乘车到达太谷县荣鑫公司院内,制止了太谷县荣鑫公司和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李慧飞等人的拉煤行为,并扣留了运输车辆,卸载了已经装好的煤炭,并对现场进行了录像。据李慧飞以及拉煤货车司机的反映,当时现场还遗留4堆煤炭,经和太谷县荣鑫公司及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记量登记人员核实,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实际拉走价值约230万元的5堆煤炭。

  

  石家庄市裕华法院认为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拉煤,是非法转移法院查封财产的犯罪行为,先是将案件移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后因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中就有现场录像资料。

  事情发生之后,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才得知:2014年1月,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起诉太谷县荣鑫公司返还货款500余万元;2014年1月中旬,裕华法院查封了位于太谷县荣鑫公司院内约八千吨价值四百多万元的9堆煤炭。需要说明的是,裕华法院查封上述煤炭,没有“加贴封条或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标志,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去太谷县荣鑫公司拉煤时根本不知道位于太谷县荣鑫公司院内的9堆煤炭是裕华法院查封了的货物。

  但,令人费解的是,裕华法院不去追究太谷县荣鑫公司和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的责任,却在2015年8月冻结了与本案毫无任何关系的我公司(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万元,2016年6月裕华法院从银行划走了我公司这笔700万元银行存款。

  裕华法院牵强附会 强拉我公司入案

  裕华法院认为,拉煤组织人王月明是“美锦集团”员工,王月明拉煤就是我公司拉煤。但事实是:事发时,王月明是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员工,不是美锦集团的工作人员,美锦集团更不是我公司,我公司与太谷县荣鑫公司、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昔日无任何业务往来关系,也与本案豪无牵扯。

  首先,王月明是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工作人员,不是我公司工作人员,我公司没有委派任何人参与王月明拉运太谷县荣鑫公司煤炭的事情。但,裕华法院认为参与拉运煤炭人员王月明是“美锦集团”“原料处处长”,其主要依据是王月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以及梁刚明、糜建勇谈话录音记录。对此,我公司认为,裕华法院办案根本不负责任,只要核实一下王月明的劳动关系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关系,便可以非常清楚地查清王月明是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的员工。此外,王月明询问笔录尽管先说自己是美锦集团原料处处长,但后来王月明又更正为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原料处处长。至于梁刚明、糜建勇谈话录音记录,仅为书面记录,谈话录音未提交法院,故该谈话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录音记录明确表述王月明是分厂原料处负责人,不是美锦集团的工作人员。另外,在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财务账簿中,王月明在原料处工作人员费用报销凭证上的签字、煤炭购销合同上的签名,以及王月明领取工资的凭证,也足以证明王月明是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次,我公司是上市公司,始终一直简称美锦股份。我公司既不是美锦集团也从来没有简称过美锦集团。2014年2月在太谷县荣鑫公司拉煤事件发生时,我公司与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名称中尽管都有“美锦”二字,但双方没有任何隶属和业务往来关系。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是山西美锦煤焦化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山西美锦煤焦化公司是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美锦集团”,其下属公司工作人员对外都简称自己是“美锦集团”的,就如首都钢铁公司所有下属简称自己是“首钢”的一样。2015年7月,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山西美锦煤焦化公司股权转让给我公司,自此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才成为我公司的“孙公司”,但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代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许裕华法院正是看到我公司与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事发一年多后建立的“爷孙”隶属关系以及我公司具有的经济实力,便牵强附会强拉我公司入案。

  裕华法院力保地方,毫无依据强裁强划

  在习近平主席狠抓以法治国和廉政建设的新形势下,裕华法院竟然完全站在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一边,不顾法律的公平、公正,力保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利益。毫无法律依据将我公司认定为“美锦集团”,并强裁强划我公司的700万元巨款。我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财产属于全体股民所有,平白无故被划走700万元,沦为裕华法院保护地方行为的无故受害者。

  石家庄裕华法院力保地方表现之一、如此巨额款项、如此争议之大,石家庄裕华法院不做听证就断然裁定,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2015年9月21日,我公司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而裕华法院不做听证,便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我公司异议。之后,我公司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经过听证,石家庄市法院撤销了上述执行裁定,发回裕华法院“重新审查”。

  2016年3月11日,裕华法院仍不作听证,干脆直接裁定我公司、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赔偿优之美公司700万元。

  2016年5月25日,石家庄法院作出(2016)01执复69号执行裁定书,维持了裕华法院上述赔偿700万元的结论,为执行异议程序划上了不公正的句号。

  2016年6月,裕华法院将我公司700万元划走。

  裕华法院力保地方表现之二、最高人民法院从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强调“执行人员禁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要从源头强化廉洁执法”。可裕华法院刘士华等三名办案法官却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置若罔闻,与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同行、同住。据了解,2014年1月中旬,裕华法院刘士华等三名法官和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朝生一行五人,赴山西省太谷县为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办案。2014年1月15日晚上23点零2分,刘士华一行五人入住山西省清徐县政府招待所,其中,刘士华法官入住209房间,王军法官入住232房间,陈武兴法官入住230房间,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周璞入住228房间、任朝生入住210房间。2014年2月16日上午9点59分裕华法院刘士华等三名法官和优之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朝生一行五人腿房离开清徐县政府招待所时,五个房间住宿费共690元全部由河北优之美公司支付,并开具了付款单位河北优之美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见下图山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清徐县政府招待所住宿通知单。

  裕华法院力保地方表现之三、办案法官刘士华2015年8月2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存在出具伪证之嫌。经询问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工作人员李慧飞等拉煤人员,2014年2月11日,裕华法院制止了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拉煤行为后,对太谷县荣鑫公司院内现场进行了录像取证,据说,该视频资料也显示现场还遗留有四堆煤炭、价值约200多万元。2015年8月24日,裕华法院刘士华法官书写《情况说明》,完全隐瞒了太谷县荣鑫公司煤场还遗留有价值约200多万元四堆煤炭的事实,竟然违背事实作出了“我院查封的煤已被非法转移”的伪证。因此,裕华法院也据此认定我公司、山西美锦煤化工公司将查封的煤炭全部转移。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个普通公民做伪证都是违法要追究有关责任的,何况是一个维护公正、公平的法院办案法官。为此,对裕华法院办案法官刘士华公然出具伪证的行为,我公司异常愤怒,通过邮寄、专程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等不同方式,多次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进行举报,要求到太谷县公安局调取上述视频资料进行核实,并追究裕华法院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时至今日此事仍然无人问津,如石沉大海。(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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