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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盟中级法院:对抗监督知错不纠的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 ...

时间:2016-11-18 16:05:05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我叫邢利泽,男,汉族,家住天津市河东区昌普金座,身份证编码:120112197301132534,手机号码:15374986606,现为山东易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今天向领导实名举报,反映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中级法院和镶黄旗政府个别官员相互串通,导致我们承包的51KM2油气田5年不能开工经营的事实。

  2011年1月至3月,经过多次洽谈,山东易宏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易宏”)与尹江签订了《镶黄旗鑫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我们山东易宏出资4650万元,尹江出资3100万元,重组开发总面积51平方千米的巴音塔拉盆地油气资源权益区块。一方面是股东构陷产生内部纠纷,一方面是主管部门勒令停产;一方面是法院判决胜诉,一方面是行政干涉无法开工。在长达5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企业四处反映求助却一直处处碰壁。作为山东易宏实业有限公司现任法人代表,我实名举报实属万般无奈。

  政府官网的油田项目 引来合资合作

  2010年12月,我们山东省易宏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易宏公司)耿燕杰在内蒙古镶黄旗官方网站看到一则寻求油田开发合作的信息。经调查确认后,耿燕杰一行人赶到张家口亿豪大酒店与一名叫尹江的男子会面。尹江称其是镶黄旗鑫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且有和锡盟镶黄旗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由于资金链已断,欠镶黄旗政府的资源费550余万元交不上,所以急于引进投资方。随后,我们派人对该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后,认为该项目具有开发前景。

  2011年1月25日,我们和尹江在济南签订了《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双方约定,2011年3月份,由我们公司出资设立兴源矿业有限公司。

  2011年3月30日,我们易宏公司出资600万元注册成立了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同年4月18日,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与镶黄旗巴音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显示,当地政府人员称,镶黄旗巴音矿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政府企业,担负政府石油监管职能,既是企业也是行政管理部门,也称为石油管理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尹江所说的油田开发业务就是和该公司进行的合作)签订了《巴音塔拉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协议书》,同时,作为合作条件之一,我们易宏公司为尹江偿还了其拖欠镶黄旗政府的资源补偿费550万元及法院判决生效的尹江与山东易宏 公司合作前欠他人的债务80万元,又投入了300多万元,租赁了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施用具,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及员工,完成了开业的一切准备。

  油井出油 公司出事

  签约入驻后,我们高薪聘请专家对此前未能出油的油井进行整修作业,2011年4月24日,经过整修的油井成功出油,每小时喷油5吨。经专家测算,在该权益区块,以保守投入,如初期建成60口油井同时作业,即可实现油气年产值15亿元。就当我们认为可以撒开手脚大干一场的时候,令人始料不及的噩梦开始了。

  2011年4月25日,也就是油井出油的第二天,在双方没有任何纠纷和矛盾征兆的情况下,尹江带李盛、仲海等十几个人对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潘广涛实施殴打,还抢走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

  油井出油第三天(2011年4月26日)上午,尹江等人在赶走我们易宏公司派驻兴源矿业员工、霸占办公场所的情况下,将办公室文件柜锁撬开,把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全部证件(包括公司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财务章、税务登记证)抢走。当日下午,尹江利用抢得的公章、法人章将兴源矿业公司账户上的69万元存款转走,其中60万元用于尹江个人支付欠缴税款,9万元转账至尹江妹夫李相如的个人账户。

  油井出油第五天(2011年4月28日),尹江一纸诉状将我们公司告上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我们易宏公司在2011年1月25日签订的合同书。在此期间,镶黄旗政府负责石油相关事宜的镶黄旗石油管理办公室(下简称石油办)主任照日格图以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间有纠纷为由,禁止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正常生产,拒绝为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批复井位,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生产。

  2011年12月8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尹江的解除合同诉讼请求。判决后,我拿着法院判决书再次找到石油办主任照日格图,要求恢复油田生产,并给予批复井位。在我出示锡盟法院判决书后,照日格图甩下一句“这事我不管了”,随后便扬长而去。就这样,兴源矿业仍旧不能正常生产。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正当我们为企业开工而奔走的时候,尹江于2012年6月,再次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我们易宏公司的诉讼。在中级法院的主持下调解下,双方进行了和解。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2)锡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尹江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但提出了很多苛刻条件,为了尽快恢复油田生产,我们也同意了。此次调解后,我们公司又投入数千万元,但是尹江并没有办理完毕6口油井的钻井手续。

  2013年初,尹江因癌症病逝。此后,我积极与尹江的继承人配偶和女儿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尽快恢复生产,但至今尹江的子女没有办理合法继承人的相关手续。

  法律专家出结论镶黄旗石油办不买账

  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易宏公司想到了用法理来辩清事实。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委托内蒙古法学会法律论证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论证中心),对镶黄旗政府及石油办是否有权勒令兴源矿业公司停止生产,其提出停止生产经营的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进行论证。

  2015年2月11日论证中心在听取公司陈述后,根据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法作出论证结论:论证中心认定镶黄旗政府及石油办并无权利停止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其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随后,我们将论证中心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转呈镶黄旗人民政府及现任石油办主任清乌宁,请求石油办依法办事。但是,镶黄旗石油办完全不理会论证中心的结论,仍然以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内部有纠纷、对外有债务为理由,以行政手段要求我们易宏公司与所谓的隐名股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恢复生产。

  2015年6月8日,镶黄旗石油办主任清乌宁要求易我们宏公司代表赶到呼和浩特爱德律师事务所“从法律层面理清关系”。我们本以为事情出现转机,可是到场后发现,清乌宁竟然指定一名与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无任何经济往来,名叫李盛的男子成为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经回忆,李盛就是2011年4月25日对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打砸抢的指挥着和参与者之一。

  清乌宁要求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与李盛达成一致后才能进行生产。我们要求李盛出示合法的继承手续和法律文件后才认可其股东身份,李盛等人无法出示,狼狈离去。此后,我又多次去找石油办要求恢复生产,但每次得到的答复都是拿李盛说事。但时至今日,李盛依然没有拿出任何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身份和相关继承的法律文书。

  中院法官涉嫌伪造“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6年7月8日,我们易宏公司到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查阅卷宗,发现卷宗里的“协执2013锡中法执字第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与石油办出示的截然不同:给镶黄旗巴音矿业公司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关键内容是:“镶黄旗兴源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前,不得办理一切手续”;而执行卷宗里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写的却是:“按照(2012)锡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并无针对兴源矿业的表述,这就意味着两份通知书中必然有一份是伪造的。

  据我们了解,在通知书上签字的该院前审判员哈斯巴特尔因涉嫌在另一起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中被逮捕。

  公然对抗监督的知错不纠

  7月22日,中国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官商’协私干预,致内蒙古贫困县51KM2油气田5年难投产” 刊发报道后,引起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纪检委和自治区政府布小林主席的高度重视,领导纷纷批示要求:调查核实,尽快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同是锡盟中级法院执行局、同一天时间出的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竟出现两个版本,究竟是何故?为什么在中央政法媒体披露、领导批示督办、工作组调查协调的情况下,锡盟中级法院仍然一意孤行,不配合各方面调查工作?这种知错不纠的背后,到底是谁借给了胆?

  10月7日,我们再次来到锡盟中级法院要求终止违法的协执通知时,现任锡盟中级法院执行局王建强副局长答复说:“这个问题很简单,等一两天,我们开会研究一下,给你们出个终止协执。”可是到了10月18日,王副局长却又突然变卦,要求我们易宏公司先把与尹某的事情谈好以后,他们才会出具终止协执。

  锡盟中级法院的一纸颇有争议的协执通知,导致了一个自治区级贫困县的脱贫项目5年不能开工,承担着法律尊严的一张纸到底有多沉重?我们公司先后投入上亿元资金,奔波5年后,被招商引入却至今仍未盼来巴音塔拉盆地油气田合作区块的投产的消息。

  我们不禁要问:公理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我们恳请中纪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国人看看,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到底是共产党的天下,还是某些官员的独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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