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投资建设汽配城花了1.3亿元,法院却判决这些建筑物等与我们企业无关,这实在让人想不通!”2016年10月26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国力汽配城大门口,古稀之年的郝旺老人指着里面的建筑物向记者介绍说。老人声音沙哑哽咽,眼睛布满了血丝,言语间充满了焦虑和惆怅,一声叹息透着些许无奈。
郝旺是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园区众联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众联汽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前法定代表人是其子郝志强)。2011年开始,众联汽车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国力汽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力汽贸公司)合作开发国力汽配城项目。项目建成后,因纠纷引发所有权确认诉讼,当地法院判决众联汽车公司等败诉。
合作开发
一份协议书显示,2011年4月27日,察右前旗人民政府、众联汽车公司、国力汽贸公司三方就国力汽贸公司和众联汽车公司合作在察哈尔工业园区境内,投资建设众联汽贸二期工程(国力汽贸城)项目达成协议。
同年5月,国力汽贸公司与众联汽车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开发联营合同书》,合同中双方约定:“以乌兰察布市国力汽配城有限公司命名注册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由甲方(国力汽贸公司)出资,法人代表为高玉华,占51%股份,股东郝志强占49%股份,来经营公司。公司运营总投资约1.4亿元(其中征地费1000万元,开发手续费50万元,由甲方一次性出资)。建筑安装费6750万元,建筑外围及配套费2500万元,由乙方(众联汽车公司)出资……”
2011年6月4日,乌兰察布市国力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汽配公司)成立。
之后,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乌兰察布市众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众联钢结构公司)郝志强作为国力汽配公司股东,筹集资金1.3亿元投入建设,建成了国力汽配城。
股东身份生变
2014年初,郝志强因业务需要到市工商局查询企业档案,查询结果出乎意料。
他发现,乌兰察布市国力汽配有限公司实际注册登记和企业章程中,股东名单中根本没有自己;鲍敬东与范云峰、毛媛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作方乌兰察布市国力汽贸城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3月7日就已经被察右前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郝旺告诉记者,在成立国力汽配公司时,合作方国力汽贸公司向众联汽车公司隐瞒了该企业已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企业注册登记时,其申报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和提供给“股东” 郝志强的《公司章程》,记载内容严重不一致;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显示,国力汽配公司股东是包中博、乌兰察布市国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实业公司),高玉华是国力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志强的股东身份根本未经工商登记确认。
资产转让
“受合作方误导,郝志强一直以为自己是新成立的国力汽配公司的股东,按照约定,他实际履行义务,投资1.3亿元建设了汽配城”,郝旺介绍称,2013年5月2日,未经郝志强同意,国力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华、鲍敬东,擅自将国力汽配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范云峰、毛媛媛。
另一份资产转让协议显示,同年8月23日,国力汽配城资产又被以1.5亿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了范云峰。
“国力实业公司(高玉华)实际获得转让款6000万元人民币,郝志强应得的9000万元至今分文未收到”,郝旺说。
联营合同无效
发现上当受骗,尤其是巨大利益受损,郝志强悔青了肠子。遂一纸诉状,以众联汽车公司做为原告,将国力汽贸公司、高玉华列为被告,起诉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联营合同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经营能力。被告国力汽贸公司与原告所签订的《房地产开发联营合同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014年7月9日,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集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合同无效。
建筑物归属之争
2014年8月,众联汽车公司、众联钢结构公司、郝志强为原告,将国力汽配公司、国力实业公司、高玉华列为被告,起诉至察右前旗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汽配城全部地上建筑物归原告所有,并确定所有权份额。
察右前旗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力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华与众联汽车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郝志强签订《房地产开发联营合同书》已明确了双方出资和利润分配事项,并成立了国力汽配公司,一切建设事项均以该公司名义进行且房屋产权均登记在该公司名下,权属明确。……资产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办理了权属登记,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5年1月12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察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众联汽车公司、众联钢结构公司、郝志强不服一审判决,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联营合同书》虽然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但该合同书中有关合作内容的约定已得到实际履行的事实客观存在,被上诉人国力汽配公司也已实际成立,并以该公司名义对合作内容进行了建设,相关产权登记亦在被上诉人国力汽配公司名下。本案中,上诉人要求确认案涉全部地上建筑物的权属,但未提供有效的权属登记这书予以证明其属于讼争标的的权利人,故其诉请依法不能成立。
2015年5月14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乌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困惑
10月26日,媒体记者赶到内蒙古察右前旗人民法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试图就众联汽车公司、众联钢结构公司、郝志强诉国力汽配公司、国力实业公司、高玉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采访办案法官。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主审法官正在外边学习,无法接受采访。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处曹主任则称,该院法官接受媒体记者采访,需要经过自治区高院批准。
“本案二审法院认可了合同书中有关合作内容的约定已得到实际履行的事实客观存在,亦即认定了众联汽车公司、众联钢结构公司、郝志强三方为建设汽配城的实际投资人的事实,那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又未考虑企业投入的实际损失。企业的1.3亿元投资难道真的打了水漂?谁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做为众联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旺对于法院判决结果,颇感到意外和困惑。
郝旺气愤地说:“我方投资1.3亿元被法院判决净身出户,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为汽配城的开发建设款项款基本都是向银行及小贷公司借贷的,现在债主上门频频逼债,价值四千万元的抵押物办公楼,被法院以八百万元拍卖了。我儿子郝志强也被他人构陷以欠缴土地税为由获刑入狱,对我精神打击很大,实在是承受不了。如果政府再不过问,有时候真想一死了之。”
律师说法
针对众联汽车公司、众联钢结构公司、郝志强诉国力汽配公司、国力实业公司、高玉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记者采访了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张丽华律师。
张律师认为:第一,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法院既已认定另一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合同无效之事实,就应该恢复到合同无效之前的原始状态,法院本应查明所争议标的的物权原始归属,按照双方投资比例进行清算,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法院未查明事实,又以无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既成事实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缺乏依据。第二,法院对讼争标的物权属性质认定错误。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之规定的本意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本案中,本应统一的讼争标的物的法律物权与实际物权在实际中发生了分离,在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登记瑕疵及真实物权的归属,不能仅以权利登记效力而否认真实权利的存在。事实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据悉,郝旺代表众联汽车公司、众联钢结构公司、郝志强向检方申请抗诉,该案已经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目前自治区高院已确定启动再审程序,提审本案。
(纪师 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