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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中:省纪委督办一暴力强拆案再遭抵制

时间:2016-11-22 08:45:03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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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他想不通,省纪委的督办竟然不起作用

本网海口讯(特约记者:刘来迎、何泰文/通讯员:凡小亚、石倩伟、王东) 自2006年11月至2016年1月的近10年间,海南省琼中县政府两名局级干部,先后对原农机厂承包人王锡顺的住处房屋和生产设施,实行多次威逼恐吓骚扰、破坏和暴力迁拆等行为,致使对方经济损失惨重、身心受到严重迫害。在省纪委第一巡视组反馈督办,明确要求琼中县政府依法补偿损失、并依法查处后,竟然两次遭到公开抵制。

污称承包无效 破坏生产经营

经查实,受害人王锡顺一家从1993年初开始承包并进驻琼中县农机厂,多次补充续签协议,成为该厂常住居民、已有23年。根据协议内容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乙方王锡顺针对鱼塘年久失修、沙泥淤积等问题,多次投资清淤改造,对鱼塘坝用水泥砖环砌加固、扩大养殖规模和项目。同时修改房屋,建有砖瓦房房屋在15间以上、辅助设施。

自2006年11月底开始,县商务局、城投公司以政府征用土地为由,在没有出示政府征地政策方案、也不出示对征地范围内财产的补偿标准商谈补偿问题,反污称租贷合同无效,开始清场赶人。

之后,时任城投公司经理王群带公安及政府单位人员再次出现在现场,对王锡顺一家威逼恐吓骚扰,称言只补尝5万损失,必须在25日内自行搬离,否则实施清场。

在遭到受害人以死抗争后,王群等人带人对王锡顺的承租场地、住处多次断水断电、拿走电表、堵塞周边排水泄洪通道,从而导致雨季水溢、鱼类数次跑光,损失惨重。王锡顺回忆说:“当时,我向他们讨要政府批文,王群一挥拳头回答,没有、我就是批文。”

2015年之前,王群多次带人来受害人住地找茬,并要求王锡顺一家“快滚蛋”。

补偿分文不给 违法暴力强拆

2016年1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该县现任住建局长梁森,带领公安民警、强拆人员及驾驶挖掘机,在没有给与分文补偿、回绝王锡顺听证申诉的当下,冲进农机厂,直接捣毁房屋和生产设施、顷刻间夷为平地。

此举,不但直接将王锡顺家中家具物品、生产设施、大片鱼塘等掩埋,此处长期租住的13户48口人家百万元财物被捣毁,所有人员无家可归、流离失所。

之后,这48口流亡人员找政府讨说法,信访局推到住建局长梁森处,梁森回答对方说:“我代表政府干了拆房这档子事儿不假,但他王锡顺的承包合同是非法的,你们租住的那房子违法,我全力支持你们去法院告他,他死定了。”

据王锡顺回忆,在他遭到暴力强拆事件发生后,多次找信访局、住建局和主管副县长交涉讨要说法无果、给时任县委书记写信求助没有回音。便向省纪委第一巡视组书面反映情况,王组长也曾先后两次向琼中县纪委和政府反馈情况,并要求按标准依法给与受害人王锡顺等人经济补偿,但对方置之不理、拒绝纠正错误政府行为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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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填写未完的补偿确认表

“梁森警告我说,我代表政府干事儿拆你家房屋,我就是这样干了,有本事去告,那是你的权利,别说你告到省纪委、就是告到中纪委,还要回到我这里来,你也是白折腾!”王锡顺哭诉道。

法律界人士认为,暴力强拆行为等同于故意破坏财产罪和抢劫罪,只是犯罪主体不相同;而作为政府公职、执法人员,与个体犯罪行为相比,执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只可惜,这种违法现象在国内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希望全国人大和最高执法机构高度引起重视,尽快制定相关法律,依法打击。

腐败问题多多 至今不见查处

据记者调查证实:时任该县城投公司经理的王群,后来改任财政局长,曾因“1.5万上台宴公款大吃大喝”事件受省纪委查处、被当地媒体曝光,被降职处理。知情人投诉他上任县城投公司经理不久,便拥有高档小轿车一辆。

原籍广东吴川市的现任住建局长梁森父亲梁柏兴早年移来海南经营房产项目,并在琼中县注册成立“琼中兴诚有限公司”。

群众举报,此人在本地黄金地段通过各种手段,先后拿到至少20多处地块、建有多处房产、商住铺面等建筑物手续不合法、不齐全,涉嫌官商勾结犯罪等问题(已公开报道)。

此外,梁森本人还公开伪造篡改档案身份,将汉族改为黎族。在被举报后,至今未依法查处。

同时,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了该县位于昌化路、虎头路的违建“官老爷别墅”、“局长楼”。在新闻媒体多次追踪报道后,该县一直没有正面回复,省县两级纪委监察和司法机关也没作出任何回应。

对此,编辑部将对事件的依法查处情况继续跟踪报道。

法律条文链接:

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三、团伙抢劫罪量刑标准: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http://www.weishan.cc/article-757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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