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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一坚固楼房当“危房”被拆 业主损失4000万

时间:2016-11-22 16:06:08    来源:荆楚荆门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记者接到贵州毕节七星关区商人李亨利反映,自己合法的房屋被以“危房”的名义拆除,毕节市七星区政府未给予任何补偿。

记者了解到,李亨利是毕节市七星关区一名印刷厂的老板,于2004年在翠屏社区龙潭路建起了一栋五层商住房,占地面积600平米,建筑面积2847平方米。七星关区政府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区 〈创美世纪城二号地块〉房产项目是由毕节创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创美公司)开发建设,需占用李亨利房屋土地,所以七星关区政府拆迁办就李亨利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由于双方拆迁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又因该房地产项目需尽快开工,七星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李亨利房屋系“危房”的名义向李亨利发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而经了解,该房屋实际上是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造的质量十分坚固且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对于七星关区安监局在无任何鉴定手续的情形下将李亨利房屋下认定为“危房”,七星区安监局邓局的答复是:认定“危房”系政府行为,他们也没办法(电话录音)。截至目前,该房屋正在被七星区政府阻止的300余人实施非法拆除。且几百万的印刷机器以及货物被埋在废墟里,损失惨重。

据了解,该房屋是在2001年8月28日,李亨利向毕节市国土局提出的征用土地申请,而后毕节市国土局与李亨利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位于翠屏路翠屏小区的国有存量土地600平方米按综合用地,出让给李亨利,用于建设市西印刷厂用地;2001年9月28日取得新建市西印刷厂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4年5月17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市价,该房屋当前市场价值可达4000多万元。

房产项目是否存在违规?

2016年6月14日,李亨利代理律师分别向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毕节市环境保护局、毕节市国土资源局、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城乡规划局、七星关区人民政府、七星关区发展和改革局、七星关区环境保护局、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七星关区房产事业局、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等14个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毕节市翠屏片区综合环境整治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区 〈创美世纪城2号地块〉》的一系列审批手续,但毕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毕节市国土资源局、毕节市环境保护局、毕节市城乡规划局、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星关区发展和改革局、七星关区环境保护局、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均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截至2016年11月21日,毕节市各级政府部门都未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7月15日李亨利律师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就上述部门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审理了该行政诉讼案。并于2016年9月5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毕节市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发展和改革局、毕节市城乡规划局、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毕节市国土资源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境保护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李亨利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2016年10月24日,李亨利以七星关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乡规划局、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境保护局、毕节市七星关区国土资源局、毕节市国土资源局为被申请执行人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

    对此,记者先后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表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黔府办发〔2011〕53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要求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凡被征收人没有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一律不得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既要充分尊重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对于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要提供房屋手续合法、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各项技术要求、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能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监管,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涉及主干道的临街底层商业门市及其他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征一还一的原则统筹安置”。

依照上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李亨利申请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等价的产权调换,毕节市政府应予以支持。

若征收人与李亨利无法就产权调换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应依法对李亨利进行货币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评估价格的30%予以奖励”。

依照上述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若政府无法对李亨利进行产权置换,李亨利在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时,毕节市政府应参照当前市场价值进行,而不是按照2001年的土地出让标准对李亨利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更不能在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实施非法拆迁。事态的进展媒体将会持续关注。(记者 李同 张鹏 张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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