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州市民李女士向有关媒体投诉反映,潮州市侨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侨木公司”)的(股东之一)销售经理柯某以公司名义向她借了39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柯某的对外活动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依法判决由侨木公司承担偿还李女士390万元的债务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生效后,侨木限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柯某有数千万资产,但执行法官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予执行,有故意保护老赖的嫌疑。李女士还向媒体提供了侨木公司及其两位股东财产清单,和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
搪塞 还是无法追加被执行人
最近有媒体就李女士投诉的情况到实地进行了调查。该案执行目前由潮州市湘桥区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
“李女士律师是向我们提供了一些财产证明,我们查封了该公司,但该公司已是一个空壳,账户没有钱,场地是租的,虽然最近该公司无形资产(侨木公司品牌)以1500万元卖给了第三方公司,但钱不知去向,因此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湘桥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谈到此话题时也是一脸的无赖。
00792土地证,黄英全名下地产
但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赵祖国却不这么认为,赵祖国告诉记者,侨木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没有经过正常清算破产程序,并有投资的子公司,其债务应由其股东和其投资的子公司承担,侨木公司的股东和其子公司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谁来认定侨木公司债务应由其股东和子公司承担,我们执法局不能直接把侨木公司的股东和其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我们四五个月前已经向公安移交了侨木公司股东涉嫌隐匿财产的犯罪材料,公安还没有侦破结果。” 湘桥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0026742房产,公司与股东黄英全、柯正岳之间财产混同。
赵祖国认为湘桥法院执行局的说法是为不执行找借口。他指出,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也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0036562房产,公司与股东黄英全、柯正岳之间财产混同。
潮州市中级法院“(2015)潮中法民一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乔木公司虽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公司的财务、公司的治理并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有限公司的人格与股东个人的人格混同。”
3719529房产,黄英全名下房产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及法院的判决书的认定,侨木公司债务应由其股东和其子公司承担,执行法院就能直接立案审查认定,并不需要公安侦破。我们已经向法院多次提交了追加侨木公司股东黄某和柯某及其子公司为被执行人,但湘桥区法院立案厅不接收材料,邮寄没有回复,这是明显包庇老赖。” 赵祖国气愤告诉记者,并向记者出示了邮寄凭据。
隐匿转移 有大量财产可供执行
赵祖国还进一步向记者出示了侨木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公司之间人格、财产混同,以及故意非法逃避债务的证据。
材料接受凭证:李幼华第二次向法院提交自诉状遭拒绝立案
潮州市房管局出具的产权证:0026724号、0036562号、1471114号,前两本房产证的权属人均为乔木公司的股东黄某柯某共有,1471114号权属人为“柯某等”。“这足见乔木公司股东间财产混同。”赵祖国说。
材料接受凭证:李幼华第一次向法院提交自诉状遭拒绝立案
潮州市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潮州市侨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侨木侨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乔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专营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都是侨木公司的法人黄某,侨木侨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是侨木公司。这进一步证明侨木公司的人格财产混同。
除此之外,赵祖国还向记者出示了2015年侨木侨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清算,为逃避履行法院判决,变更为潮州市侨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证据,和2015年6月9日,侨木公司的股东黄某、柯某未经依法清算,逃避法院履行法院判决,实施虚假破产非法将价值几千万的财产以1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潮州市侨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证据。
股东黄英全、柯正岳恶意转移公司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侨木公司股东黄英全投资设立分公司的东风日产专营店和侨木公司投资设立侨木侨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专营店。
赵祖国认为,依据事实证据和上述相关法律,侨木公司其公司与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人格财产混同,且存在关联交易、不依法清算,分立变更法人组织名称,滥用公司法人和股东有限责任故意逃避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应依法追加侨木公司的股东黄某和柯某为被执行人。
“即使追加了侨木公司的股东黄某和柯某为被执行人,也同样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湘桥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侨木公司的两位股东虽然有价值2000多万元的房产,但这些房产已经全部抵押给了银行,欠银行贷款就是3000多万元。
邮寄单:李幼华第二次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
赵祖国却表示,银行贷款数额一般只能是抵押物价值的40%至50%,不可能2000多万的房产贷3000多万元的贷款。而且他调查到的侨木公司的股东黄某和柯某的房产证件,均没有银行抵押贷款的印鉴。他通过再次调查核实得知,侨木公司的股东黄某和柯某没有抵押给银行的房产有。
赵祖国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祖国进一步指出,潮州市侨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投资人明明知道侨木公司、潮州市侨木侨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潮州市侨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专营店,以及其股东黄某、柯某非法逃债涉嫌犯罪的情况,却故意配合其非法转让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依照法律执行法院应裁定追加以上几家公司为被执行人。
执行受案通知书:2015年7月7日李幼华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刑事自诉、提级执行不立案涉嫌违法
赵祖国还指出,侨木公司股东黄某柯某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证据确凿,依法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潮州市湘桥法院对于李女士的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却不予立案,这涉嫌包庇老赖。
对此,湘桥区法院相关人士则表示,他们已经把侨木公司两位股东涉嫌犯罪的材料移交给了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不能再重复立案。
赵祖国却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侨木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侵犯了申请执行人李女士的财产权利,并隐匿转移财物,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李女士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出具了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根据以上规定湘桥区法院对李女士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应该立案,这与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交侨木公司股东涉嫌犯罪的材料不冲突。没有哪条法律规定,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被执行人股东涉嫌犯罪的材料,就不能对此再进行刑事自诉立案。
据了解,法院判决生效后,李女士向湘桥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超过6个月后,湘桥法院仍未能执行,李女士便向潮州中院申请提级执行,而潮州中院执行局未受理。
对于此,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该案不符合提级执行的条件。该负责人表示,提级执行的条件是:执行法院需要回避的,或影响较大需要中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执行法院有其他违规违法情况发生。
对于潮州市中院这位相关负责人的说法,赵祖国并不认可。
“中院的该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赵祖国告诉有关媒体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赵祖国并表示:潮州中院的确向湘桥法院发出了督办函,限期湘桥法院执行,但督办期限已过四、五个月,湘桥法院仍未执行,潮州中院理应提级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但潮州中院却仍是无动于衷,由此可见潮州中院的做法明显也是袒护老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