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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沙湾民企遭各种勒卡损失数千万 企业咋活?

时间:2016-12-05 10:00:1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耗费了十几年的心血,先后砸进了将近半个亿的资金,和当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签订了一大堆盖着政府大印的合同,到最后却被各部门层层勒卡,却到处状告无果,以致企业面临绝境,种植的几千亩林木面临枯死……”2016年初冬的一个午后,新疆石河子小月亮商贸公司的负责人冯韵,面对记者,说起“小月亮”这十几年的的遭遇,眼含热泪。他怎么也想不明白,这就是当初被沙湾县政府以种种优惠条件众星捧月般引进到沙湾县的“小月亮”公司的宿命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地处祖国西部的天山北麓,中国古代传说中的周穆王曾经朝拜过的西王母所住的瑶池,就坐落在这里。享誉华夏的“福临门”调和油、闻名全国的新疆大盘鸡都发端于这里,可谓物华天宝,真正的一片投资热土。

  2003年10月,满怀激情的冯韵正是看中了这片充满希望的土地未来的发展前景,多方筹资数千万,作为沙湾县的优质招商引资项目,与沙湾县国土资源局携手签订了合同期限60年的(2003年10月30日至2063年10月30日止)《开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第一条明确指出,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沙政办函【2002】188号文件批复,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署本合同。合同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合同存续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沙湾县国土资源局)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提前收回该宗地的使用权,按国家土地赔偿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乙方(新疆石河子小月亮商贸公司)的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一切,却仿佛一场场噩梦,让冯韵寝食难安,让难以驱散的乌云遮住了“小月亮”。

  十几年来,为了在这片投资热土实现自己的梦想,冯韵披星戴月,带领着公司员工艰苦创业,投资数千万元,硬是在昔日的不毛之地披荆斩棘的开垦了几千亩荒山野坡,种植了数百万株各种树木,然而,埋头于事业上的冯韵,却不知道,乌云却在不经意间悄悄来袭……2012年5月,乌兰乌苏镇土管所所长张信胜和林管站站长找到冯韵商量,称:当年植树造林补贴可申请150多万元,给你50万,其余我们留下,冯韵严词拒绝了此事。但是从此以后,麻烦开始不断的降临——“小月亮”每年植树,他们就来测量,所有退耕还林的补贴都被他们冒领。根据沙湾县林业补助标准,该公司前八年种植树木2600亩,每亩补助160元,计332.8万元,后五年每亩补助调至90元,计117万元,前后十三年共计449.8万元。但“小月亮”公司至今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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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至此却远没有结束,此后奎屯国家电网在该公司所属土地上建设高压电塔,征地赔款40多万元,“小月亮”只拿到22万元,余款都被沙湾县电力局克扣。2012年沙湾县电网在此处建设高压电塔,该公司只拿到2万元的补贴,40多万的余款被沙湾县电力局经贸公司某负责人侵占;2013年石河子天富电力在小月亮公司承包的土地上建设高压电塔,该公司只领到1万元的补贴,50多万余款被沙湾县政府侵占;2015年国家电网又在这里建设高压电塔,此次的补偿款“小月亮”没有得到一分钱,全部被沙湾县电力局侵占。

  在《开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有效履行期间,2013年新疆兵团通用航空公司修建机场,征用该公司土地600多亩,用于修建机场的防洪大坝,占地补偿款有1800多万,但是副县长兼征地赔偿领导小组组长刘永虎仅给了该公司120万元,其余款额不知去向。

  沙湾县水利局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也在2016年4月份将“小月亮”公司的灌溉树木所用的水井等设备贴上封条,致使几千亩树木活活被旱死,造成上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面对着诸多不公正的各种勒卡,“小月亮”公司多次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政协、自治区办公厅、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信访局、塔城地委、沙湾县委等多部门领导反映了沙湾县政府及某些部门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但在上述部门有关领导的多次督促过问下,沙湾县政府却以种种借口,欺上瞒下,推诿扯皮,致使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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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信访局领导批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 〔2016〕83号》文件明确为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沙湾县国土局也曾多次请示县政府关于新疆石河子市小月亮商贸有限公司(冯韵)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办理,但是在县政府某主管领导的干预下,此事至今未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中指出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水利局为何将该公司的灌溉设备破坏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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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封的灌溉水电设备)

  显而易见,克扣民企上千万元占地补偿款的责任人以及肆意毁坏林地的水利局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犯罪》的有关规定,但是冯韵虽多次向相关部门反应(且有领导批示),沙湾县检察院也曾组织专人进行调查,但时至今日,沙湾县委、县政府却没有给予任何回应,其原因值得深思!

  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蝇贪巨腐的问题已经纳入高层视线,相信沙湾县有关部门责任人逍遥法外的日子已经不再遥远,媒体也将继续对此予以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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