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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图]万亩草原使用性质变更谁之过

时间:2016-12-07 15:20:04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6年8月末,我们接到来自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曙光村村民李某、张某的求助信息。其反应曙光村村委会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村集体7300多亩草原进行对外发包,承包者还是外村人。此草原属于曙光村集体土地,用于村民常年放牧,如今草原已经变成了庄稼地,完全失去了草原的原貌。其承包合同上明确规定,该承包方一旦改变草原的使用用途,此合同视为终止。针对这件事,我们代表村民向镇、县人民政府多次反映,一直拖到现在政府部门也没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为维护我们曙光村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代表曙光村村民求助媒体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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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站镇位于肇源县东部16公里处南与吉林省隔江相望,北与肇州县接壤。交通便利,水路畅通。全镇总面积10.7万亩,辖12个行政村,曙光村是其中一个。其中农业人口3.7万人,现有耕地16万亩,草原7.18万亩,林地4.5万亩。

  2016年9月24日,在村民的带领下,我们一行来到了肇源县二站镇曙光村所承包的草原区域,放眼望去,已经找不到草原的踪影,呈现眼前的是连成片玉米和黄豆。目前正是秋收季节,庄稼长势良好。村民李某告诉我们:“村委会是在2007年对7300亩草原进行发包,并签订草原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5年,承包费90万元。承包合同书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村委会(甲方)有权利监督承包人(乙方)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监督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草原流转时应征得村委会(发包方)同意并书面告知村委会,方可以流转。要维护承包草原的使用用途,依法保护草原,不得破坏草原植被、不得开垦草原进行耕种。”村民张某又告诉记者:“承包草原的还不是本村的人,是外省人,合同上明确注明了,承包方(乙方)如果擅自改变承包草原用途或不履行合同条款的,村委会(发包方)有权利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承包方的法律责任。可是现在你们看看,哪还有草原的样子,在没承包以前这里的草原是村民放牧用的,如今承包出去了并开垦种上了庄稼,没有地方放牧牛羊也养不成了。这么大一片草原就这样拱手让给了外省人”。记者向村民提出心中的疑虑:“草原是村集体财产,承包费应归属全体村民所有,你们分到这笔承包费用了吗?”李某告诉记者:“村民每人仅一次性分得100元。”

  根据村民的介绍和相关资料(二站镇人民政府函)【2009】3号显示:2007年曙光村为筹集修路资金将江湾洪泛区内集体资源进行拍卖,村民代表会决定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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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30万和90万的价格进行拍卖,承包款除用于修路外,合同中所含的400亩耕地的承包费用按人头分给了群众。至于群众反映承包者将部分草原开垦种地,此资源属江湾泄洪滩涂,如有异议,建议对合同进行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从政府给出的问题处理意见上看,政府发包的区域应该是江湾泄洪滩涂区域,而不是二站镇曙光村的草原,可是承包者与曙光村村委会签订的却是草原承包合同,这又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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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16日,曙光村委会与承包人吕方春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在合同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承包方擅自改变草原的使用用途,此合同终止。然而承包方在明知其所承包经营使用的草牧场不许非法开垦耕种农作物的前提下,将其所承包的7300亩草原进行非法开垦并进行对外转包,已经涉嫌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承包者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所规定也违反了与曙光村村委会所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进行非法开垦。

  来到村里,不少村民跟我们说:“这里原来是我们放牧的草原,如今承包给外人都改成种植庄稼好多年了,我们没有地方放牛羊也就被迫不养了。谁都知道草原滥垦是非法行为,可相关部门却迟迟没拿出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制止,还把草原说成泄洪滩涂地,助长了非法开垦草原者的嚣张气焰,同时我们曙光村的草原遭到更严重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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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原与耕地、森林一样,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绿色生态屏障,是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草原法》明确规定禁止开垦草原,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在肇源县,非法开垦草原的现象十分严重。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开垦草原,改变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谁助长了承包者的胆量敢以身试法?这背后的利益链条值得深思?是政府相关部门对非法开垦草原重视程度不够,还是监管不力,依据中纪委《关于实行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纪党规,应严肃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作者:赵 红 刘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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