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深圳市鸿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田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鸿荣公司”)租赁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下称“深投公司”)位于罗湖区文锦北路1049号源兴居1-3楼商场。
原本想租房经商,但“鸿荣公司”负责人想不到的是,他们租来的商场房屋由于场地电不通,物业设备停用多年,无法使用而与“深投公司”展开了长达7年的诉讼。
“鸿荣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2007年期间我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招商工作,多年来由于迟迟无法开业运营,所建立的商户纷纷要求退租赔偿,加上装修的投入,可以说损失惨重。
经过:消防设施难过关 商户怒指合谋欺诈
资料显示:深投公司在原深圳市三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属深圳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控股的企业高达数十家,是名副其实的国企大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剥离、核销的资产依法受托进行管理、处置、运营;公司授权委托的其他业务”。
据上述“鸿荣公司”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他们承租的物业原为深圳福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福田公司)承租深投公司的,后经福田公司申请,承租人变更为鸿荣公司。2007年8月17日,鸿荣公司前身公司与深投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与补充协议。
鸿荣公司承租后发现:由于场地所有设施还处于瘫痪状态,鸿荣公司多次要求退租,但深投公司口头承诺尽快修复设备设施并又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此时,合同期限已过半年之久。
2007年12月27日,“鸿荣公司”根据《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第七条的规定“乙方的装修设计规划需报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经有关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张营业”的规定,在二次装修设计包含了租赁物原消防系统的维修整改设计,经“深投公司”同意,该公司才将设计文件和所使用的消防设备向消防部门申请审核和备案。2008年1月8日,经《深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罗湖大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同意“鸿荣公司”的二次装修消防整改方案。
根据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档案” 建设单位是“深圳市田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与消防设计单位是“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有限公司”。“消防设计施工合同”总工程价“22070.50”。
不过,深投公司不同意鸿荣公司对消防系统进行整改,而是要求自己设计和整改。对此,鸿荣公司负责人说:2008年3月18日,深投公司召开了“源兴居设备设施整改工作安排会”。会上,深投公司负责人之一的林承坤特别提到“源兴居1-3楼消防系统处于瘫痪状态”,会议精神要尽快修复完善,部分设施要当年于4月1日投入使用。
据介绍:深投公司把“会议记录”传真给了鸿荣公司,商户看到后都很高兴,并商定将于4月26日开业。
然而,临近开业日期,却始终不见深投公司派人来修,鸿荣公司想尽一切办法安抚商户,可商户情绪非常激动,纷纷表示鸿荣公司与深投公司合谋欺诈他们,大家怨声载道,纷纷要求上访。
协商:多次发函要求协助维修整改均未果
同是受害者,还被自己建立的商户指责与他人合谋欺诈,鸿荣公司的负责人有苦难言。为尽快处理此事,2008年4月16日,鸿荣公司应商户的要求,给深投公司发了请示函,一再要求并提出“请附属设备及消防设施要达到合法的租赁目的”。
2008年4月18日,为了平息商户,鸿荣公司“根据消防安全部门的措示和广大商户的强烈要求,聘请消防检修专业队伍进场施工检修”,并出具了《请示报告》发给深投公司。随后,鸿荣公司还将经消防大队同意装修的消防整改方案送达给深投公司,但深投公司收到后一直不同意鸿荣公司进行维修整改。
鸿荣公司负责人说:后经协商,让我公司给出具“承诺函”,深投公司方可维修整改。2008年4月29日,鸿荣公司向深投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附属设备电梯、空调、通电达到合法的租赁目的,且整改的“消防设施要通过验收,达到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后我方履行本合同。
然后,“还是迟迟不见深投公司派人来维修整改”。上述的鸿荣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2008年5月26日,应商户的要求,为了能达到附合法律法规的合格的租赁目的,鸿荣公司再次就对附属设备及消防设施先行维修的决定给深投公司发《函件》。
鸿荣公司负责人说,我们声明3日内我方施工单位进场维修,但深投公司一直阻止维修并一再拖推迟维修时间,由此造成鸿荣公司与商户无法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期间商户对我公司已丧失了信任,到处投诉要求退租赔偿。
苦恼:被商户起诉 受深投公司冷眼
2008年5月28日,深投公司与深圳市中进通科有限公司签订《供配电系统调试、检测施工合同》,对租赁房产的供电系统进行检测维修,2008年8月7日完工,租赁场地才正式通电,但此时,距离在合同签订日期已有一年零八个月。
而之前的2008年7月,商户已将鸿荣公司起诉到法院理由是“…一再拖延开业时间。”很多商户要求退租赔偿,鸿荣公司无奈付了赔偿金。
不过2008年10月29日,深投公司经自已和“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对《源兴居商业裙楼消防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做了所谓的验收。但至今,并未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由于消防无法取得验收,商场就没办法开业经营,众商户将鸿荣公司投诉到深圳市人大信访办,后来,经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维稳办进行调解,此事暂且得以平息。
为了尽力减轻多方损失,尽快能使物业达到合乎法律法规的租赁目的,商场能够尽快正常开业运营,鸿荣公司反复多次发函件请求深投公司配合能够提供所整改的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文件,一直在积极的想办法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但深投公司一直是非常强硬的态度,就是不愿配合提供任何资料给我司去申报消防验收。
2009年6月11日,鸿荣公司给深投公司发了《关于罗湖区文锦北路1049号源兴1-3楼物业情况说明函》就深投公司维修的附属设施没有合格证明文件及消防设施经我司多次申请验收,无法取得合乎法律法规手续及因此给商场与商户造成的损失的情况,恳请深投公司“贵单位应当尽快予以整修,使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但深投公司并不理会。
诉讼:7年漫长路 民企与国企的较量
材料显示:2009年7月1日,深投公司以鸿荣公司和福田公司拒不缴纳租金为由诉至法庭。
一场长达7年,国企大鳄与民企之间的较量来开了帷幕,而结局似乎也早已注定。
被起诉后,鸿荣公司随即反诉深投公司。不过,在本案审理期间的2010年8月11日,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消防未经审批和验收合格为由,向鸿荣公司发出《安全隐患整改告知书》,要求场地不得投入经营使用。鸿荣公司随即将“告知书” 邮寄给了深投公司。
材料显示深投公司在2010年8月20日回复了函件,该《函复》称:为配合贵司经营,项目于10月20日竣工,并经我司验收。
鸿荣公司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于是我公司带着深投公司的函件到消防局问明情况,但消防单位的人员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并说,如果深投公司与胜捷公司私自验收就能合格的话,还要我们消防局干嘛?消防局人员来到现场勘察后发现深投公司所整改的消防很多地方不合格,且又更改了消防的联动系统,就是说必须重新审报。
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谁施工谁验收的法规,鸿荣公司要想验收必须要深投公司提供施工单位即胜捷公司的资料和施工时消防产品的合格证书等,资料齐全后还要经消防手续的变更才可能对消防设备进行验收。于是鸿荣公司在2010年10月22日又给深投公司发了函件,但索要资料未果。
鸿荣公司怀疑深投公司所使用的产品可能有问题。此外,鸿荣公司二次装修时本以“22070.50”就能解决的消防问题,但根据深投公司与施工方的合同是“165000.00”后又追加到“19万多元”,其怀疑深投公司内部人员涉嫌贪污。
由于消防始终无法取得验收合格,商场就不能开业经营,而深圳市有关部门又在多次发出“告知书”勒令“未经消防部门审批验收合格,不能经营”,因有商户已装修上样,怕引起商户的误解,街道维稳办不让商场关门,因此,鸿荣公司只能硬撑。
此后,鸿荣公司与深投公司进行了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直到2016年1月18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民事裁决书。
法院认为:考虑到深投公司存在未提交消防施工资料的违约行为,亦是消防未通过的原因,确实给鸿荣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酌定鸿荣公司有权少付40%的租金以及物业管理费。但法院同时认为:由于租赁合同期限已满,责令鸿荣公司将涉案的房屋返还给深投公司。
鸿荣公司质疑判决不当 要求异地审理
深圳市中院终审判决后,商户得知深投公司不但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判决解除与鸿荣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意味着众商户与鸿荣公司订立的合同也将无法继续履行,而商户们的投资将无法通过经营得到弥补,众商户们纷纷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讨说法和上访。
鸿荣公司负责人说:对此我公司只能做各种解释,并告诉租户已经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请大家相信法律会给一个公平判决。
“深投公司由于是市属国企,导致这起简单的民事案件,至今诉讼已近七年之久。据我们了解,在审理过程中,深投公司利用自身的优势四处请托、干预,欺辱并迫使我公司跟进其耗下去,从而达到拖死我们的目的。”鸿荣公司负责人说:我公司于2007年1月1日租赁此物业,投入了上千万元资金进行装修和招商宣传,发放员工工资及和其他费用等,至今已亏损千万的经济损失。如果深投公司违约不但不需要承担责任,反而要守约的我司向其支付租金及管理费,这是很不公平的。
据了解,2016年2月13日鸿荣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向鸿荣公司下发了受理通知书,对此案进行立案审查。
《民事再审申请书》显示:鸿荣公司请求依法撤消深圳市中级法院下发终审民事裁决书;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依法进行提级审理或指定深圳市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审;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深深投公司对鸿荣公司的起诉或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申请人鸿荣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原一审、原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记者李红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