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61岁的刘丰富是一名退伍军人。如今,两个儿子都在部队服役。他不仅是双军属,哥哥还是烈士。
这样一个忠烈之家,在8年前遭遇人情案——刘丰富本是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却被人操作成刑事案,从民事庭审现场被带走,屈打成招,冤狱3年。
服刑期间,法院不仅强制执行了刘丰富的全部财产,让他无家可归,连现役军人的房屋也一并拍卖了。
目前,刘丰富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现役军人多次申告均被推诿扯皮。
法庭上闯进不速之客
2008年6月10日上午9点,原苍山县(现为兰陵县)大仲村法庭正在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突然有3个人闯进法庭,把作为被告人的刘丰富强行驾走了。时任苍山县大仲村供销社主任的张建芝及数名原告对上述情节予以证实。
刘丰富早年退伍后成为苍山县供销社职工,与大仲村供销社签有承包经营合同,在大仲村镇石曲村成立的石曲门市部,作为供销社的一个店组,除了约定上缴利税外,还安置了2名供销社职工。在此后的经营中,刘丰富要自筹资金从事农资生意。
2003年到2004年间,刘丰富向亲戚、朋友及本村邻居等特定的十几户人家借钱经营,少则4000元,多则20000元左右,借据约定的利息为月息9厘。
2006年,一场洪水灾害导致刘丰富存放的化肥损失过半,到年底时,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或结算利息,再加上有同行业竞争对手借机蛊惑借款人集中讨要借款,造成刘丰富经营的农资门市部资金链段断裂,无法偿还全部借款。
两年后,与刘丰富本村的黄启平等14名债权人联合将刘丰富告上法庭。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08年6月10日上午在苍山县人民法院大仲村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约10分钟,刘丰富就被3个不速之客带走了。当时,连审理此案的法官都不知道这3个人的身份,事后才知道是公安人员。
此后的3个月内,刘丰富获得了3个罪名: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最终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3年。
刑满释放后,刘丰富不断申诉,也不断碰壁,但他至今也没有放弃对是非的追究。
“黄启平在公安局有个亲戚,叫董玉国,公安局经侦办案人员王国良、杨明海是董玉国的同事。”出狱后的刘丰富找到了冤狱的源头,才知道他的民事案突然变成刑事案是有人恶意操纵,成为一桩人情案。
“开庭那天,闯进法庭的3个人中就有王国良”。刘丰富说,当他被押到公安局经侦大队后,办案人员早已准备好了他的“笔录”,只需要他签字画押了。“当时的罪名是诈骗,我不是诈骗,不能签字”,刘丰富说,“但他们打我,不签字就打,我是被打得不撑劲了,才被迫签字的”。
三个罪名变魔术
刘丰富被3名公安经侦办案人员从法庭带走后,是以“诈骗罪”刑讯逼供的;到了检察院,《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显示的是“职务侵占罪”,而起诉书指控的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苍山县看守所期间,同监号的狱友知道我曾被刑讯逼供,他们善意提醒我:在公安面前千万别说被刑讯逼供,一旦说了他们还打你。只有检察院的人来提审的时候才可以说。可是,检察院的人一直没有提审过我”。刘丰富说。
对此,有原苍山县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就说明这个案子似是而非、明显‘胎里不足’……”
2011年6月,刘丰富出狱后,从媒体上了解到几起全国著名的冤案得以平反昭雪,特别是最近的聂树斌案得以平反,增强了他追究法律真相的信心,不断寻求法律救助。
好在当初起诉他还钱的十几名民事案件的原告大多数认为他是冤枉的,联名写了一份证明材料,足以还原这起民事案件变成刑事案件的真相。这份证明材料的原文如下——
作为(2008)苍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及(2009)临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刘丰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的共计23名所谓“受害人”,无论该案是否已经生效或者如何执行,我们都有义务并承诺作出如下实事求是的证明,我们甚至愿意出庭证明如下事实:
第一,我们所有出借款项都是刘丰富找到我们当面提出,借款用途为购买化肥,因资金短缺作周转使用。
第二,我们所有出借人与刘丰富本人或是亲戚关系,或是邻居关系,属同一村的村民。几代人相识相交,所有出借人与刘丰富之间属于特定的亲属、邻居关系。刘丰富向我们借款,都是我们自愿的,更是我们信任他。作为借款用款人,我们从不担心刘丰富的偿还能力(附证明人与刘丰富之间关系表)。
第三,我们出借款项与刘丰富之间订有借款合同,属于个人之间的借贷。主要内容有:借款数额,借款期限(大约为一年期),约定利息均为9厘。我们与刘丰富之间是借贷关系,不存在入股关系。
第四,报案不是我们本意,我们是被蒙骗。报案过程为:第一阶段是2007年1月8日,黄启平找我们说公安局有关系,能帮忙把钱要回来,黄启平找了十几个人要走借条后复印完又把借条原件还给本人,当时公安局没立案;第二阶段是2007年4月间,陈玉发和孙怀海二人煽动8个人集中搜集收据,说人越多越好。我们从来没有主动到公安局去报案,黄启平、陈玉发等人从未告知我们拿走我们的借条作何用途。
我们认为,刘丰富一案纯属人为制造的错案,该案将正常的民间个人借贷以犯罪形式处理。更为可笑的是,其中部分出借人一边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骗人的身份列入被害人名单(附程中立、孙怀海等民事判决书一览表)。同一张借据,既做民事案件证据,又做刑事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而且两类型判决书出自同一法院。这种荒唐的事出现在同一法院,明显违法。
我们从不认为我们是刘丰富借款的受害人,我们认为我们与刘丰富之间属正常民间借贷关系。我们都愿意出庭为刘丰富证明其清白。我们对以上证明内容都清楚并认可,都愿意在证明上签字画押。因时间关系,我们不一一制作证明书,分别在该证明书上签字以做认可上述证明内容。
同时,我们申明:不仅刘丰富本人不接受该判决,我们对该判决也不接受。我们自愿陪同刘丰富将官司打到底,直到做出公正裁判。
证明人:黄云志、黄秀合、徐加金、崔文全、李景安、张凤庆
黄仁志、李景才。
“因为这个案子是有人恶意操纵,也就是通常说的‘人情案’,其目的就是让刘丰富万劫不复。公安一旦立案,进入程序,怎么也要给他弄个罪名,不能让他轻易出去……”原苍山县司法界一位退休人士一语道破了此案的“天机”。
漫漫申冤路 律师有说法
刘丰富在服刑期间,苍山县法院执行局的董雪照等人专程到劳改队找刘丰富,让他在执行文书上签字。
“因为文书上所列执行标的物包含了正在部队服役的儿子刘庆坤的房屋,我拒绝签字”。刘丰富说。
刘庆坤所在的武警部队湖北省随州市支队政治处在2009年致函苍山县法院,要求在民事案件执行中保留现役军人的房屋。遗憾的是,这份部队政治机关的《房屋保留函》被法院执行局的董雪照“弄丢了”。
在刘丰富拒绝签字、部队公函被“弄丢了”的情况下,苍山县法院强制执行了并拍卖了刘丰富及现役军人刘庆坤的房产。
刘庆坤不得不向兰陵县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法院写信申诉。在山东省高院不断转办、督办下,临沂市中院草草下了个裁定,指出刘庆坤的申诉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
刘庆坤认为,如果超过申诉时效,也是苍山县法院的董雪照“弄丢了”部队公函造成的。部队发函的时候,案件尚未执行完结。“弄丢”部队的《房屋保留函》,显然是故意为之。
刘庆坤说,被法院拍卖的房屋共28间,房屋评估价值为419947元,法院以29.5万元的价格强行拍卖了。“实际上,这28间房屋分两套住宅,其中有一套住宅归我所有,另一套是父母和同样在部队服役的弟弟的共有财产”。
刘庆坤在给各级法院的申诉材料中明确指出:苍山县法院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苍山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明显违法,又懒得启动执行回转等救济程序,让人看不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刘庆坤,这位现役军人在呐喊。
至于刘丰富的罪与非罪,山东全诚律师事务所王斌律师认为,(2008)苍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及(2009)临刑二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对于刘丰富构成犯罪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相关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甚至完全矛盾和错误。
王斌律师指出——
从程序上看,公安经侦办案人员事先打印好了刘丰富的所谓“口供”,又刑讯逼供让其签字,是这起冤案的由来;在审判阶段,同一事实被同一家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判决认定,更加证实本案认定错误;在执行阶段,按照民事判决,执行标的只有几万元,但实际被拍卖的财产价值数十万元,超十倍以上的标的被不明不白地错误执行。该院在执行当中的违法表现十分明显。
本案案发之前,出借人程中立及孙怀海等人均凭借款合同向苍山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两级法院仍然不顾基本事实,置法律规定不顾,枉法裁判,导致同一法律行为、同一法律事实在同一法院作出了性质截然不同的刑事和民事判决。
从证据上看,判决认定23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所谓受害人,而在公安侦查阶段只有19人;就是这19人中,只有14人有询问笔录;这14个人中,又有8个人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证实本人未到公安报案,也未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有询问笔录的,签字人陈玉花被人“代签”,代签人笔迹明显是记录人。还有陈景学、陈玉吉、张凤庆等人,其笔录签字明显与记录人笔迹一致,根本不是本人签字;本案中,从来没有23个“受害人”的基本证据;
从事实上看,判决书认定刘丰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323900元,而侦查机关统计一览表合计数额为25万余元,相差8万余元;就是这25万元也与事实不符。本案借款中大量本金及利息案发前已偿付,根据15人签字确认的现有借款数额,实际只有15万余元。
从刘丰富借款行为性质看,借贷双方属亲属关系,是特定的人群对象。借贷双方除徐加金及孙怀海之外,其余17人与刘丰富本人及妻子均存在各种亲属关系;刘丰富与出借人之间借贷有明确特定的借款用途,有众所周知的解决购买化肥资金周转;刘丰富从未以任何广告宣传鼓动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布任何融资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借款期间有借有还,即使借期拖延也有客观原因;刘丰富的借款行为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毫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纵观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借款总数在20万元以上,借款人数在30人以上。本案中,刘丰富在案发前仅有19人尚存在借贷关系,现有借款总额仅有15万元左右,这就更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据悉,刘丰富已经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几年来,刘丰富每天像背诵圣经一样背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他的口头禅。他希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能给他公平正义。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我在期盼中……”刘丰富激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