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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投资商"遭欺诈"梦碎山东夏津

时间:2016-12-22 14:00:07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在夏津县投资,是我的一个噩梦。”11月30日,刘惠钧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说。正值壮年的他佝偻着腰,神情萎顿,双眼充盈着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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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钧向记者介绍相关情况)

  3年前,天津市沣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沣文公司”)董事长刘惠钧踌躇满志,想要进一步拓展公司版图,与山东夏津的结缘,曾被他视作良机。

  “没想到遭到了合同欺诈。”刘惠钧一字一顿地说,嘴角由于用力弯成了一个向下的弧度,无奈中带着些许自嘲。

  酝酿沣文产业园

  2013年,刘惠钧和合作伙伴,天津浩源正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兆静等人,想通过夏津当地人刘某某收购该县一家电池生产公司,几经努力却没有成功。

  就在大家备感失落的时候,刘某某的建议让人们看到了新的曙光——利用刘某某在当地的人脉和资源,在夏津征地,做沣文产业园。

  刘惠钧立刻行动起来,邀请刘某某到‘天津沣文公司’洽谈在夏津建立产业园的事项,得到了刘某某的热烈响应,还提出了想参与此项目的意向。

  有了刘某某的接洽,事情进展顺利。8月底,刘惠钧一行去夏津县实地考察,县委和县政府的主要领导都出面予以了热情接待。

  10月16日,夏津县政府召开相关会议,县委书记王春利、副县长张海辉,发改局局长张国强,以及招商局、科技局的主要负责人都参加了会议,听取了关于天津沣文产业园筹备工作的汇报。

  很快,刘惠钧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筹资2.5亿元,“天津沣文公司”首先垫付了12.5万元,启动了项目。

  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政府出具会议纪要,刘惠钧就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到夏津县与张海辉副县长见面。

  张海辉认为,此项目很好,但县里此前没有尝试过,不妨先落实其中一个子项目,做个试点,如果干的好,再扩大做产业园。

  之后,县里又召开了一次大会,刘惠钧、黄翔、刘某某、佟金龙、王志刚、梁刚、李宁、李有国等人参会。会议决定,以在夏津建设丙酮酸项目为龙头,带动周边产业,最终成立沣文产业园。

  “是合作,不是雇佣”

  对产业园项目的落实,大家进行了具体分工:郭兆静主要负责产业园的前期基础建设,任组长,副组长是刘某某,组员有梁刚、黄翔、佟金龙、梁志刚。同时还确定了产业园项目日后股份分配的基本原则,大致是拿出5000万作为股东分配,下一次全体股东大会讨论,按照对项目的贡献值进行匹配。

  会上没有签订书面的股东投资协议,大家口头上达成了共识,共同推动项目,前期参与项目运作的人,将按照贡献值在产业园项目里获得相应的股份。

  “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我们都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有出设备的,有出厂房的,有出技术的,出力的,出资源的,大家都是为了在项目落地后能有股份。”郭兆静说。

  “我们与刘惠钧一方,就是以各自的优势条件,进行合作的关系。”天津晟岛科技公司原经理李有国称。

  刘惠钧立即召开了股东大会,大家一致同意由他先在夏津县注册成立夏津沣文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夏津沣文公司’),建立以丙酮酸项目为先导的示范工厂。成功后,再扩而大之,建产业园。

  由于刘惠钧远在天津,注册公司的工作就由刘某某的妻子韩某某全权负责,费用由刘惠钧垫付。

  生产场地的选择

  夏津县发改局局长张国强带领李宁、李有国、刘某某等人,看了一处面积达5000平米、年租金为25万元的厂房,考虑到该厂房面积太大,不太适合,就决定另觅他处。

  10月下旬,郭兆静、黄翔、刘某某、刘惠钧等几个股东聚在一起讨论已经勘察过的几处厂房的优劣,大家为此争论不休时,刘某某的一番话让每个人心中有了定论。

  刘某某提出使用自己的厂房,即众信纺织有限公司的厂院。

  “刘某某当着夏津县发改局张国强局长的面,提出他家闲置多年的‘夏津众信公司’的纺织厂厂房可供无偿使用。张局长对刘某某此举予以了赞扬,并表示由县里给刘某某一定补偿。”刘惠钧称。

  “刘某某自家有厂房,就出了厂房,作为合作的条件之一。”“天津沣文公司”会计陈易称。

  11月15日,众信纺织厂内开始进行设备安装。当时还成立了一个项目筹建小组:包括李有国、李宁、黄翔、刘某某夫妇。到2013年12月25日,历时40天,除锅炉外,设备安装建设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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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钧称,此为他们一方投入的设备照片)

  整个过程中,刘某某不辞辛苦,始终坚守在第一线。而这一时期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采购、安装等,则由刘惠钧一方垫付。

  12月26日,刘某某、韩某某夫妇来到“天津沣文公司”,做了前期工作汇报。刘惠钧与他俩就夏津沣文公司的领导团队设置、未来股份分配方案等进行了协商,初步达成意向:因刘某某夫妇无偿提供厂房及进行协调保障等工作,给予二人5 %的股份;又因为二人做具体工作,再赠与5%的股份。

  30万和100万

  “水可载舟,也可覆舟。”刘惠钧揉了揉肿胀的双眼,喝了一口早已不再冒热气的茶水。

  在最初收购电池厂失败和在选择厂房犹豫不决的两个关键节点上,都由于刘某某的介入而让事情变得明朗起来,股东们一直对他颇多赞许。然而吊诡的是,就在大家对前景充满憧憬的时候,也是由于刘某某的原因,良好势头戛然而止。

  由于众信的厂房设在居民区内,项目尚在建设时,县法院、环保局、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就分别来现场说明了情况:如果要开工生产,必须经过县里审批。

  但是,审批工作一直没有启动,项目就被搁置下来。

  4月12日,刘某某夫妇给刘惠钧打电话,提出来让刘惠钧去一趟夏津,谈一下厂房使用问题。

  刘惠钧由于时间安排不开,就请李有国和李宁过去先了解情况,并把自己的意思告诉了他们:使用刘某某的厂房有5个月的时间了,项目一直没有启动,可以适当给予他补偿,作为修缮厂房的费用,不要超过30万。

  李有国和李宁到夏津后,没想到刘某某夫妇不同意这个价格,想要100万元。

  郭兆静表示,项目是合作,不应支付使用费用。他指出,每个股东都是有分工的,刘惠钧负责垫资,他的分工是基础建设,李有国、李宁负责技术、设计、工艺流程、设备定制、指导安装,黄翔负责现场指挥、材料采购、总体协调,刘某某则提供厂房、联系当地施工方、政府协调等。

  陈易也认为,“每个人各有各的分工,互不负担酬劳,这都是在合作过程中确定下来的基本原则”。

  “这是夏津县发改局局长张国强给出的证言。”说着,刘惠钧将一份证言材料交给了记者。

  记者看到该材料中有这样的表述:“只要沣文丙酮酸项目能在夏津落地,厂房免费使用”。

  “并不存在的《租赁协议》”

  刘惠钧一直自诩是见多识广的人,然而,让他始料未及的是,30万和100万之间70万的差距,成为命运的翻云覆雨手,不仅让一个人从朋友变成敌人,还能让“无”中生出“有”来。

  “2015年7月,韩某某伪造了根本不存在的房屋《租赁协议》,就厂房租金及房屋补偿,把‘夏津沣文公司’和我起诉到了夏津县法院!”刘惠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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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争议的焦点——《租赁协议》)

  “夏津县县法院同意了‘夏津众信公司’以已被上级法院查封了的房产作抵押,对查封设备价值不做调查,同时超限查封了我在天津的账户。”说到这儿,刘惠钧挺直了腰杆,嗓门也高了起来。

  “原告向县法院提请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是已被德州中院另案查封的‘夏津众信公司’的厂房,但夏津县法院却以该财产为担保物,履行了保全手续为由,查封了‘夏津沣文公司’及我个人的财产。”刘惠钧说。

  为了讨个公道,刘惠钧向夏津县法院提出了复议申请,并向该院反映此问题。具体办案的法官,保全科的赵海宁答复,“原告所提供的担保财产是否合法,由我们来决定,只要我们认可就行”。

  据了解,该案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7月3日,而在7月14日,“夏津沣文公司”及刘惠钧个人的账号就被查封了。

  “还未调查,就先行查封。”刘惠钧补充说:“其中还存在超标查封的问题。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为95.72万元,但‘夏津沣文设备’的一套价值为160多万元(不含技术费及专利;中科院青岛能源所专利201310692609;技术评估价值157.62万元)的丙酮酸设备等,以及我的近40万元个人银行存款被查封。所查封财产严重超出诉讼标的额。”

  “忽略不计”与“予以采信”

  显然,房屋《租赁协议》是本案的核心证据,其真伪,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刘惠钧认为,2013年9月1日,刘某某、韩某某利用保管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便利,伪造了“夏津众信公司”与“夏津沣文公司”的《租赁协议》。

  “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证照,当初都由刘某某来保管。刘某某是夏津当地人,而我们都在天津,为工作上的方便,把证照公章全都放在了刘某某手里。”陈易称。

  刘某某夫妇以此《租赁协议》为据,向法院起诉‘夏津沣文公司’,索要租金等款项。

  刘惠钧愤愤不平地说:“庭审过程中,法院对我方提出的有关案件性质的关键事实忽略不计或予以否定,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采信。对《租赁协议》签订的过程、公章保管等情况不做深入调查,仅凭原告单方陈述就做出了判决。”

  刘惠钧以既然如韩某某所说,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就应该有刘惠钧的指纹为由,请求法院对这份《租赁协议》进行指纹鉴定,却被法院拒绝了。

  “夏津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韩某某他们的诉请!”刘惠钧叹了口气说:“我们又上诉到德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4日,中院维持了原判。”

  虽然一再受挫,但刘惠钧坚信真相终将水落石出,他以刘某某、韩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当地警方报了案。

  而夏津县公安局未做深入调查,即于8月23日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

  9月1日,刘惠钧向德州市公安局提请复议。9月29日,德州公安局称9月12日依法受理,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复核期限30日,于10月27日做出了“维持复议决定”。

  被拒绝的采访

  就刘惠钧一方的投诉,记者在12月1日下午下班前,来到了夏津县法院宣传科。

  一位孙姓法官以接受采访须经县委宣传部批准为由,婉拒了记者。

  12月2日上午8时30分许,记者来到位于夏津县苏留庄镇的夏津众信纺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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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津众信纺织厂大门)

  记者被紧闭的大门阻挡在外,喊了几声无人应答,就拨通了韩某某的手机。

  表明身份,说明意图后,记者提出了当面采访韩某某,以核实刘惠钧一方投诉的要求,遭到了她的断然拒绝。

  记者随后又向刘某某提出当面采访要求,同样遭到了对方拒绝。

  开口与闭口

  离开夏津众信纺织厂,记者来到了夏津县公安局新闻科,就刘惠钧一方的投诉,请张科长联系相关人员,做出解释、说明。

  张科长查验过记者证后,记者请他无论是否接受采访,都请在下午下班前,给记者回个电话。

  然而,直至12月20日截稿,记者也未收到来自夏津县公安局的任何信息。

  北京理工大学知名教授胡星斗认为,刘某某夫妇涉嫌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其中可能存在欺诈。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惠钧一口喝干了杯子里早已放凉的茶水,双手张开,手心向上捧住杯口说:“你看,3年前,夏津县敞开大门,将我们作为招商引资的投资方迎进门来。”随后,他又将手心向下合拢盖住杯口,苦涩地说,“3年后,所有的口都闭上了,我们被放了进去。”

  对于该案的走向,本社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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