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鄂尔多斯市刘先生反映,只下欠被举报人高彩霞本金43.8133万元及利息。但被举报人高彩霞于2014年4月份将我起诉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并申请查封了我位于北京价值一千二百多万元的房产一套(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2层5单元2002号的房产,售价每平米5.5万元、共229平米),而高彩霞只是用自己的商贸公司股权做保全担保,并且其商贸公司并没有实际业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1日已作出了(2015)东执字第573号执行裁定书,即将要拍卖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2层5单元2002号的房产。
事实及理由:
据举报人刘展辉讲,“他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1年9月7日向被举报人高彩霞借款172万元、2011年9月23日向被举报人高彩霞借款10万元,共计:182万元。被举报人高彩霞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分两次分别于2011年9月7日转帐160万元、2011年9月23日转帐9.3万元(注:提前扣除利息12.7万元)共向支付了我169.3万元。之后我于2014年01月29日之前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陆续还款125.4867万元,即:2011年10月12日还款50万元、2011年10月24日还款11.2467万元、2012年01月14日还款9.24万元、2012年03月15日还款1万元、2012年03月08日还款10万元、2012年05月22日还款10万元、2013年02月05日还款5万元、2013年06月18日还款5万元、2013年07月31日还款10万元、2013年09月03日还款10万元、2013年09月26日还款2万元、2014年01月29日还款2万元。”
截止2014月01月29日止,举报人只下欠被举报人高彩霞本金43.8133万元及利息。但被举报人高彩霞于2014年4月份将我起诉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并申请查封了我位于北京价值一千二百多万元的房产一套(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2层5单元2002号的房产,售价每平米5.5万元、共229平米),而高彩霞只是用自己的商贸公司股权做保全担保,并且其商贸公司并没有实际业务。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1日已作出了 (2015)东执字第573号执行裁定书,即将要拍卖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2层5单元2002号的房产。
刘先生讲,“他对于被举报人高彩霞起诉我要求还款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被保全的标的物价值远超争议标的额这一情况不能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从该条法律规定来看,被举报人高彩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及执行裁定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相信法律对每个人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对于这种的情况的发生举报人实属万般无奈,迫不得已下举报人才决定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一情况。恳请相关部门能查明事实真相,替我主持公道,要求立即停止对举报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向军北里28号院2层5单元2002号房产的执行,并依法解除查封。”
希望此事件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使该问题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关于该情况,我社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