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玉检控申赔决[2016]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赔偿唐恒耀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人民币83593.5元。至此,一起因张海风涉嫌滥用私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终于真相大白,法律证明了唐恒耀的清白。
祸起协议书 被诬告涉嫌职务侵占
2006年3月起,唐恒耀在江西省日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景公司”)担任工程总监。由于2008年日景公司资金断裂,无力开发日景汇鑫城项目。唐恒耀以合作开发的提议和公司共同开发。2008年11月24日,唐恒耀与日景公司董事长练海军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日景汇鑫城13、14号楼项目。2011年5月,唐恒耀因日景公司拖欠其紫金城垫资及练海军向其借款本息一事,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当时,日景公司也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唐恒耀,要求解除日景汇鑫城13、14号楼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赔偿练海军一千多万。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合作开发协议书》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唐恒耀已经履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违法行为。
开庭审理过程中,日景公司诉讼代理人对唐恒耀出示的证据包括合作开发协议书未提出异议,更没有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过异议。但日景公司法定代表人练海军爱人黄良菊在法院支持的一次调解过程中,利用唐恒耀色盲将其保管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原件偷走。日景公司在明知其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撤诉,上饶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景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2012年8月20日裁定准予撤诉。之后由于原件丢失,唐恒耀找到上饶市中院领导,中院领导也多次说明由于开过庭互相质证过,有没有原件都一样。唐恒耀不放心请求中院开证明,中院在《合作开发协议》复印件上加盖了“上饶中院民一庭”的封口章和“与原本核对无异”的骑缝章,证明《合作开发协议书》的有效性、和已履行合同的义务。
举报收受美元 疑被打击报复
2013年 11 月 10日,唐恒耀举报玉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张海风。唐恒耀在举报信中称:“大概2006年,玉山县日景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练海军亲口告诉我,为了将车辆服务园的土地改变为商业用地,于是特意拿出100多万人民币,到玉山中行兑换十几万美元,送给张海风两万美元;另外还给了我100美元作为纪念。兑换美元上饶及玉山中行存有记录,玉山县人民银行也应该有存底可查。”唐恒耀还就张海风涉嫌其它问题进行了举报。
图为江西省委巡视组给上饶市纪委的转办信访件。
据悉,唐恒耀还向江西省委巡视组进行了举报。2014年11月13日,江西省委巡视组向上饶市纪委移送了信访转办单中涉及《反映玉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张海风有关问题》的举报,建议作进一步的了解、核实。2014年12月15日,江西省委第四巡视组又向上饶市纪委转交了《关于涉及举报人唐恒耀是否受到打击报复的问题》,建议和上饶市政法委找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协同调查并妥善处理有关情况。两年过去了,上饶市纪委等部门至今没有给举报人一个说法。
唐恒耀告诉记者,举报后不久,张海风拿我涉嫌“职务侵占”做文章。2014年12月17日和18日,玉山县公安局将我在山东省平邑县北苑邑鼎晟30套房屋和在临沂市坤和置业有限公司55%股权和550万元查封、冻结,给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多次驳回重申 释放后决定赔偿
2014年5月13日,唐恒耀被玉山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14年5月13日,维持不予逮捕决定,同年11月6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撤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决定,同日,被玉山县检察院以唐恒耀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6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5年2月5日,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
据悉,该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恒耀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向玉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每次十五日。
2015年10月15日,玉山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唐恒耀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唐恒耀与日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已经解除,因此,认定唐恒耀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唐恒耀不起诉。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在(饶检控申刑申复决[2016]5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也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唐恒耀与日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已经解除,认定唐恒耀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唐恒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2016年5月31日,唐恒耀以被错误羁押345天为由,请求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3593.5元。2016年6月1日,玉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办理。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查明:“唐恒耀自2014年11月6日被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玉山县公安局逮捕。至2015年10月15日被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月16日被释放,期间共羁押345天;唐恒耀请求赔偿的事项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
玉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期间,就赔偿问题与唐恒耀进行多次沟通和协商,对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3593.5元双方均无异议。玉山县检察院认为,唐恒耀被错误羁押345天,有权取得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赔偿。2016年11月18日,玉山县检察院作出赔偿唐恒耀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83593.5元的决定。
洗冤之后 期待错案责任追究
12月22日上午,唐恒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接受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决定。唐恒耀说:“虽然还了他清白,但玉山县公安局经侦察大队队长邹英俊、干警杨洛文等人在这起错案中,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制造冤假,请检察机关明查,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唐恒耀还说:“办案人员收集伪证口供来推翻我的原始证据,致使我被关押345天,现在由政府来为案件赔偿‘买单’”;办案人员还称,抓错了不是他们责任,是检察院的责任,公安立案几年都没有抓,是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和他们无关。唐恒耀表示,要彻底杜绝冤案再度发生,需要提高办案人员的违法成本,对蒙冤者的刑事赔偿要到位,对制造冤者的责任追究更要到位。据悉,近日,唐恒耀就玉山县公安局涉嫌非法查封、冻结临沂市坤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唐恒耀表示,他会在完成刑事赔偿结束后,向江西省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追究制造这起错案的有关办案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的申请。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