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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山西忻州分公司强制客户提高消费

时间:2016-12-27 10:40:01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忻州市民聂先生向本网反映,他一直使用的手机号莫名其妙地被欠费被停机,再去办理恢复手机号的使用功能时被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强迫升级手机号码级别,变相提高消费额度。中国移动山西忻州分公司开发区营业厅的值班经理对聂先生说:不签此协议,这个号码就不能办理入网手续,因为所办的是吉祥号码,终身不能办理报停、过户,合约最低消费为每月238元,并且必须一次性预存8000元人民币。

  据聂先生反映,2015年1月29日,他在忻州移动分公司办理了预存500元话费,套餐为每月128元的的手机号码184xxx11111。2015年6月聂先生发现手机卡欠费了,于是在6月11日中午13点左右前往移动公司营业厅柜台咨询欠费情况,营业员进行系统查询后告知聂先生欠费90多元。当时聂先生缴费100元,缴费后开出的发票显示话费余额为8.99元。可是在缴费之后在未打电话、未上网的情况下,当天晚上23点左右手机却莫名其妙又欠费停机了,而且在9月18日强制拆机。聂先生十分纳闷:“我用的是每月128元的套餐,交了欠费,发票上还有8.99元的余额,咋就能欠费和拆机呢?如果要欠费也应该是7月份才欠,要拆机也应该是10月份才拆,咋在9月18号就拆了机呢?”为了恢复该手机号的正常使用,2015年12月4日聂先生在中国移动忻州分公司重新办理了手机开通业务,然而让聂先生感到更无奈的事情发生了:办理过程中营业厅的值班经理拿出一份协议,该协议的相关条例中有一条明确显示“用户终身不能办理报停、过户,最低消费为每月238元,并且必须一次性预存8000元人民币”。聂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气愤,莫名其妙地被欠费被停机,原来他们打的是这个主意,强迫消费者升级手机号码级别,变相提高消费额度。聂先生说:“如今我30多岁,每月缴纳238元话费没有问题,但如果我到70岁没有劳动能力交不起这么多话费的时候,我连一点办法都没有,要么强制拆机,要么强制缴费,要么终身不能过户和报停,就好像一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有病了无权选择看病,有事了无权选择请假,我们一点自主选择权都没有了。”

  为此,聂先生多次与移动公司交涉未见结果。2016年8月9日,聂先生再次去忻州移动公司反映情况,该公司服务部的张亮听取反映后,表示将对情况进一步查询,下周给聂先生一个答复和说法。可是聂先生等了好几周都未等到答复。9月6日,聂先生再次来到忻州移动公司找到该公司聂先生服务部的张亮咨询查询结果,张亮吱吱呜呜回答不上来,表示忘记了此事。之后张亮对聂先生说:“你们等等,我现在就去查询一下。”十几分钟后,张亮回来说,他到市场部查询的结果是“系统没有问题”。聂先生心灰意冷地说:“我们等了将近一个月,几次三番催促,他们要么无动于衷,要么这样敷衍了事,真让人心寒。”张亮安慰聂先生说:“想知道更为详细的结果,还得再等几天,因为部分人员下乡检查去了,中秋节前给你一个详细的答复。”面对遥遥无期的等待和忽悠,聂先生对忻州移动公司的服务产生了极大的质疑。据聂先生反映,曾在2011年4月,山西忻州市盂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当地移动公司工作时,就发现该公司对消费者包月费设置最低消费标准,这种行为免除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执法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该移动公司进行了警告处分和罚款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优势地位作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申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到目前为止,聂先生未得到忻州移动公司的任何解释与答复。

  究竟是何种原因,使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山西忻州移动公司面前会成为一纸空文?本网将对此事件进行跟踪报道。(苏珂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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