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来民生银行办理贷款,递交完了办理贷款所需资料,民生银行确定了领导批准的贷款额度,并且付完了30万元好处费给李鹤(据说替行长代收)。于是很快接到民生银行贷款签字的通知。
许多工作人员拿了一堆空白的全套标准格式化合同文件叫我和丈夫签署,签暑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就合同条款的内容给我们作任何解释和说明,也未提示空白合同的将来风险及责任,只是翻到签字的地方让我们签署。我认为这只是签贷款所需的标准格式化文件,我们也看不懂,认为银行应该有极大的可信度也就签字按手印了。之后陪我签字的四位朋友也以同样的方式付了125万元费用,签了贷款合同。又到于洪区房产局做了房屋抵押签字。此后,我们就一直等放款消息。
很快第一笔贷款195万已批下来了,但款没有打进我的卡里,而是进了李鹤卡里并且马上被取走了,后来我们才知道李鹤贷款于2014年3月到期了,由于还不上逾期了,民生银行让补抵押物才能再次放款。于是拿我们准备做贷款的房屋(未经我们同意)就为李鹤做了担保。当我们质问民生银行经理宁威:为什么拿我们的房子给李鹤做担保?宁威说:"李鹤说了,你们是朋友关系,谁能不信”。我说:你为啥不问我呢,你应该经当事人同意呀?宁威说:我十多个亿呀哪有时间问。单凭李鹤的一句“朋友关系",宁威就可以随意将我们的房产给他人担保吗?我们找到风控经理王佳拿到了以往所签署的合同文件,发现合同中的内容与当时客户经理谈的贷款内容完全不一致,合同中手填写的内容自始至终没有人告知过我们。我们怎么会去为一个不熟悉、不了解的人去做担保呢?后来我越细看发现合同里面的问题越多。这么大的风险宁威之前从来没有说过。
当时我们就要求报案,但宁威说:"这事没法告人家,我有很多关系,会找到李鹤的,让我们放心不要担心,这件事情己发生了,就得想办法解决,我不能让你额外承担这些责任,我能控制,贷款、清收、贷后打官司都在我这。我肯定能找到李鹤,并把李鹤诱骗回来。找到李鹤拿李鹤父母或老丈人的房子再抵押,你的房子就解了,我再給你做几笔"。宁威还说:"起诉还是不起诉是我说了算,我可以有放弃起诉你的权力,往最坏的想,找个抵押物重新做,几天就完事。我不能让你受一点损失,如果李鹤真的逾期不还了,我们和法院协商不追究起诉你"(以上附有录音为证)。宁威明知李鹤资金状况已出现了危机,还拿我们的贷款为李鹤担保并且骗局泄漏后一再用拖延安抚手段蒙蔽了我们一年多,也让我们失去了追诉李鹤诉讼时效。
如果不是宁威与李鹤相互勾结,怎能使李鹤诈骗得逞。银行按程序也应给我们面对面作询问笔录,抵押人和被抵押人同时一起面签,并得到双方自愿认可及责任风险告之。而民生银行相关人员并未履行核实职责,竞然通过了民生银行层层审查,如此陷阱民生银行视而不见。出了事民生银行推脱责任让我们去承担风险,说这跟他们没关系。试问,一个极其信任你们的客户办理贷款,最后变成为陌生人担保,房子丢了,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天理何在。
李鹤用我们的贷款、用我们的签字给他自己做成了担保,宁威所起作用重大,这一切没有宁威的配合绝对不可能成功。我们每次去宁威办公室都能被劝的放心离开回家等待。我们相信了准备升任支行行长的宁威,也不想把事情弄大,只想解决被骗的问题,事情就这样一拖再拖。直到我购机票才发现被限高了,没想到宁威将我起诉了并且连招呼都未打,就把法院整个法律程序走完,使我们失去了诉讼的话语权,而法院不去了解真相就将我们的住房封掉,这和宁威当初的承诺判诺两人。我们后悔当初发现有问题时应及时报警,报案。现在的宁威从经理升为行长了,不仅没解决我们被骗的问题反而态度恶劣,弄虚做假掩盖事实真相。宁威利用我们对银行的信任非法骗签合同,难道正规流程民生银行都可以省略吗?
我问宁威为什么送达书、开庭、判决、都不通知我们呢?并使我们错过了开庭和上诉时间。宁威说"我该告诉你就告诉你,不该告诉你就不告诉你"(附有录音为证)。这显然是法官与银行相互勾结,阻止我们参加诉讼,剥夺我们的主张权利,掩盖其违法行为。(宁威给法官送礼有录音为证)
宁威与李鹤相互勾结虚构给我们办贷款假象,采取让我们在空白文件上签字的行为。设置圈套,暗箱操作,然后偷梁换柱将我们为自己贷款的房子换为李鹤贷款的担保物,其后李鹤携款潜逃,且宁威与李鹤构成共同诈骗。
民生银行违规操作导致我被列为被告,面临承担无辜的经济损失。我们被迫成为担保方,法院查封了我们的房产,这一切都是原告民生银行怒江支行行长宁威等人恶意诉讼造成的。恳切希望监管部门领导能调查此事,在维权之日给我们一个说法。
宁威构成渎职犯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当出现了问题民生银行不及时解决而是置之不理,出事后相互推诿,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快介入,把民生银行宁威串通李鹤合伙诈骗国家和我们血汗钱的事实调查清楚,将蛀虫尽早挖出来,还我们一个公道,给社会一个太平。
举报人:左 霞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