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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合同、虚构事实不算犯罪?

时间:2016-12-27 17:20:05    来源:社会法制网    浏览数: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福建一市民赢了官司要钱难

最近,福建晋江市民蔡天送先生告诉了记者一件令他奇怪而又愤懑的事。

事件还原

2012年5月2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692号判决:被告奈曼旗瀚海娱乐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原告蔡天送履行其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的合同义务,且至原告蔡天送起诉之前尚欠部分利息未付,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和尚欠利息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他损失即律师代理费70000元的违约责任……

按照属地原则,申请人蔡天送申请执行奈曼旗瀚海娱乐有限公司一案,由泉州市中级法院委托内蒙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辽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控告人张国军、杨永军捏造炮制了所谓的长达12年(从2009年9月8日到2021年9月8日)的酒店租赁合同给执行庭,合同上加盖的奈曼旗瀚海娱乐有限公司公章落款时间为2009年9月8日。而奈曼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显示,奈曼旗瀚海娱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3月18日。通辽市金安印章制作有限公司2016年4月12日出具证明:奈曼旗瀚海娱乐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日刻制网络防伪印章两枚(公章、财务章)。另外,所有的租金全部用现金支付,没有任何银行汇款凭证。

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蔡天送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诉。奈曼旗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在审理蔡天送诉奈曼旗镇瀚海娱乐有限公司张国军、杨永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以被控告人涉嫌犯罪为由将案件移交给奈曼旗公安局,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两被控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2016年9月19日,奈曼旗公安局向奈曼旗人民法院下达了奈公(刑)不立字【2016】24号通知书,通知书上说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决定不予立案。

对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蔡天送说:“公安局在侦查期间,从来没有传唤过瀚海娱乐有限公司的张国军来公安局做笔录,难道就因为当地的一个副书记是他们的亲戚,公安局就能不顾正义、颠倒黑白进行包庇吗?在习主席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们的法治社会怎能容忍这样的地方保护伞胡作非为!我请求借助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力量能够让上级领导成立专案组,深挖当地保护伞,督促奈曼旗检察院和公安局依法办案,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我一个公道”!

记者采访

12月7日,记者通过通辽市委宣传部联系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领导,记者按照要求留下采访提纲后,法院回复说案子还在执行当中,按规定不接受记者采访。

12月8日,记者通过奈曼旗宣传部领导联系了奈曼旗检察院,检察院回复说已接到蔡天送递交的控告书:要求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现检察院正在审查阶段按照规定不接受记者采访。

奈曼旗宣传部领导又联系了奈曼旗法院,法院回复只有主办法官了解情况,但法官刚生完孩子在休产假,不方便接受采访。

12月8日下午,奈曼旗公安局告诉记者,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当中发现了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将案件移交给公安局,公安局刑侦部门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后认为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构不成犯罪。当事人又控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已经立案并把案卷调走,是否构成犯罪由检察院审查后决定。

律师说法

资深法律人士,著名律师李连生告诉记者,根据现行法律及2015年7月22日已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奈曼旗瀚海娱乐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虚构事实、伪造虚假合同、妨碍执法的行为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即首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中,“被告伪造假合同,而且全部用现金支付,没有任何汇款凭证,伪造合同、虚构事实、妨碍执法,是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违法责任。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机关有权依照监督程序监督立案。

继续关注

福建的蔡先生赢了官司得不到钱,公安局认为被告责任人虚构事实、伪造合同抗拒执法不是犯罪。对此,目前当事人蔡先生又控告到奈曼旗检察院,检察院立案后会给当事人一个怎样的答复?本报将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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